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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路边停车超48小时可罚500元
2014-04-25 15:24:46   来源:台海网(厦门)   作者:    评论:0

  台海网(微博)4月25日讯据厦门日报报道,从本月1日开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是自2006年首推政府性规章以来,我市又一次将“停车管理问题”再升级至地方性法规,除了法律效力的提升,涉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事后处罚等各环节也都有了更详尽的操作规范标准。停车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日,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就《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接受本报专访,就市民关心的条例细节进行了详尽分析。


  数据


  机动车:107万部


  厦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107万部,目前还在以每月1万部左右的速度递增。


  停车位缺口:20万个


  交警部门说,这几年厦门的停车位虽然在不断增长,但停车位增长比例还不到5%,小车增长比例却高达20%,去年全市停车位缺口约有20万个。


  背景


  制定法律依据管理有法可依


  面对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突飞猛进式的增长,原有的政府规章无疑是有些“落伍”了。


  事实上,我市的停车位供需矛盾早在几年前就露出了端倪。2006年,市政府就通过实施了《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从政府层面对我市的停车管理设置了标准。但是,随着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突飞猛进式的增长,原有的政府规章无疑是有些“落伍”了。


  市建设局坦言,近年来,政府部门停车管理过程中确实面临了许多新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占道“僵尸车”的处置,一直以来都缺乏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而新出台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不仅对停车规划、管理等在细节上有了更详尽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它所具备的法律效益令政府在管理时有法可依,而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场使用者的行为也受到了法律限制。


  总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对停车场管理而言,就相当于严格的法制保障前提。


  停车管理


  新建住宅应每户都有车位


  关注1小区停车


  小区停车问题要在小区内部消化;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


  如今,不仅小区内“抢车位”严重,甚至小区周边道路被“鸠占鹊巢”的现象也十分普遍。问题的症结在于,早期我市住宅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远低于“一户一车位”,而现在一户一车,甚至两三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停车位供应不足的问题,早已延伸至了居民区内。


  解决小区停车乱象,我市仍坚持:不转移停车压力,小区停车问题,要在小区内部消化。据市建设局介绍,《条例》当中对新建商品房所属停车位的规划以及建设做出了明确的“门槛”限制—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这意味着,没有达到这一标准的开发商在规划设计关口就会被“打回”,更不必谈项目建设、验收,甚至是申请房屋预售证等一系列后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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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改造


  业主大会有权对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改建停车场


  小区内怎么设置改造停车场,业主也有权决定。《条例》说,当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时,业主大会有权对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改建停车场。不过,这种改变不得影响小区绿化,也不能占用消防通道,涉及道路“红线”还必须征得公安、市政等部门的同意。当然,市建设局也强调,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超过小区2/3的业主同意,二是这些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也必须大于总面积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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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地段


  必须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


  坦白说,如今的停车乱象也早已不止局限于住宅小区周边,在市中心的商业或办公楼周围,乱停车现象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建设局指出,为缓解建筑物临时停车位的供需矛盾,《条例》当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即便建筑物改变功能,已配建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而相关的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正由规划部门制定当中。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仍按政府标准配备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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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停车系统


  建设目标是将信息采集后,能够实施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甚至将这一网站功能延伸到微信平台


  眼下,智慧城市建设正如火如荼,作为民众生活与智慧城市联系相当紧密的一环—智能停车系统的建设也成了板上钉钉的事。《条例》将停车场经营者实时向由市建设局会同公安交通以及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建设的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关于停车信息系统项目,市建设局进一步补充提到,系统的雏形就是麾下的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最终的建设目标是将信息采集后,能够实施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甚至将这一网站功能延伸到微信平台。预计这套系统将为驾车出行者提供极大的便利,尤其是在学校、医院和商业网点周边等停车紧张的区域。下一步,甚至连愿意向社会开放错时停车的单位专用停车位也将纳入到此系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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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边停车


  从长远来看,路权始终是要还给通行中的机动车和行人的,也就是说,道路临时停车位未来多半处于“只减不增”的局面


  从总体上来看,我市关于停车场的顶层设计思路是: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坦白说,在政府部门看来,道路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本就是为缓解停车难的“不得已”之举。从长远来看,路权始终是要还给通行中的机动车和行人的,也就是说,道路临时停车位未来多半处于“只减不增”的局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今年不再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消息基本是“坐实”了。记者从交警和建设部门了解到,今年截止目前,没有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计划。从《条例》中也可以看出,施划路面停车位之举受到了严格限制—为保障行人通行,人行道上是严格限制施划道路停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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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停车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等


  市建设局特别指出,《条例》还首次对禁止施划停位的区域进行了硬性规定,包括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同时,对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如对行人、交通造成影响,或是道路周边有新的停车场能予以取代时,道路停车位将予以撤出,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值得关注的是,一改目前只由政府部门单向决断的现状,在《条例》中提及,市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交警部门提出撤除申请。


  收费管理


  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关注车位销售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市建设局表示,《条例》当中还明确了重要的一点: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并且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这也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停车位要优先满足小区内居民需求,不得将房屋销售和车位销售割裂。当然,如果确实有剩余或空闲车位,还可由开发商和小区居民协商在一定限期后再将剩余车位对外出售,因而绝不会有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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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收费


  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机制;不提供收费票据的停车场,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但凡收费的停车场,都应该被划入经营性停车场的范畴。根据市建设局此前的摸底调查结果显示:我市的经营性停车场已占全市停车场总数的90%以上。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备案制度,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由此可能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停车场收费乱象的出现。


  市建设局表示,新出台实施的《条例》中一改过去只有临时停车场需要备案的规定,明确扩大了停车场备案范围—所有从事停车场经营的,都必须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部门对我市的经营性停车场规模有所了解,也利于监管和规范停车场的经营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市民最为关心还是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市建设局强调,《条例》中已明确,我市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机制。前二者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将按照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后者则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当然前提是必须得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批。不提供收费票据的停车场,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据市建设局透露,我市的停车收费标准主要还是按区域,地段等的差别进行划分,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将实行较低收费。政府目的是想通过价格杠杆来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和周转率,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规定


  路边停车超48小时可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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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僵尸车”


  机动车停放人也不得占用道路停车位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处以500元罚款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能遏制乱收费,另一方面,车主涉及停车的“违法成本”也被提高了—首先,长期占用道路停车位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即使付费,机动车停放人也不得占用道路停车位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处以500元罚款,甚至拖车,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市建设局坦承,上述规定的确是将处罚力度加重了,如果说确保有法可依是管理前提,那么执法必严则被视作确保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而在《条例》实施的首日,金山派出所就以此为依据开出了处罚“僵尸车”的第一单。


  据市建设局介绍,《条例》中对于停车“逃票”行为,也规定了响应的强制性措施“催缴”,比如车主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或是转移、变更等手续时,将被交管部门督促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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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力度


  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惩治依据,降低处罚门槛,增加“违法成本”,确保我市停车场管理、使用到位

 

  与以往的“隔靴搔痒”不同,为规范停车场管理和使用行为,《条例》中“动真格”的部分明显多了许多。对开发商而言,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纵览条例全文,相关的处罚依据渗透到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惩治依据,降低处罚门槛,增加‘违法成本’,才能行之有效地确保我市停车场管理、使用到位。”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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