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快速发展,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及《关于推进上海市停车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4〕72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决定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以及机打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
(一)2015年至2016年,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分步骤全面推进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有关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按照《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安装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统一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每年通过市交通委网站公布。
(三)凡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停车收费发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开票数据采集。发票规格为:57mm×127mm,今后若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发票要素、规格等内容,则以新规定为准。同时,按上述要求同步调整《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中相关技术参数和打印格式。
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原则上不再使用定额发票。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新开业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同步安装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并启用机打发票。
(二)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已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库),按照其所处区域及经营泊位规模限期、分批完成电子收费系统的规范化改造或新装工作,并经统一检测合格后同步启用机打发票;
中心城区域内(含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区域)拥有300个以上经营泊位的大型公共停车场(库),以及中心城区域外浦东新区和其他区(县)区域内拥有500个以上经营泊位的特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改造或新装工作;
其余公共停车场(库)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面完成改造或新装及验收工作。
三、相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以下分工要求做好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相关工作:
(一)从2015年6月1日起新开业的公共停车场(库),相关经营者在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应在收取上述《合格证明》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还应在实地核查相关停车场(库)情况时,监督核实该停车场(库)与市交通委建设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情况。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手续时,应主动提醒、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并对停车场(库)安装的电子收费系统的合规性进行初步检查。
(二)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已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库),由市路政局、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梳理所管辖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分类情况,针对每家公共停车场(库)制定电子收费系统改造(或新装)以及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的工作方案,按照有关实施步骤要求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并报送市交通委;各区(县)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应按照报送的实施计划指导、督促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加快落实,并向市路政局按月报送进展情况,市路政局对各区(县)每月进展情况汇总核实后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对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考评。
(三)市路政局、各区(县)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在每年度开展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证换发工作时,应结合相关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日常运行情况、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情况等,同步核验《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必要时可经市路政局汇总需求后报请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申请办理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时,应向市路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路政局会同相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实施检测并出具相应证明。
(五)对未按计划启用电子收费系统以及使用机打发票、未能提供《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含备案证换发)手续,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涉嫌违反《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 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