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标准文件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07-09 16:58:26 来源:深圳市交委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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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委依据工作职能起草了《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街5号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附楼407,传真:83532910。

      附件:

      1.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交通运输委

    2018年7月6日

    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专项运输等)经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含集装箱、泥头车、罐式车、专项运输等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委托第三方平台对全市货运车辆进行全天候24小时实时动态监控。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以下事件:

    (一)货运车辆超速、车辆掉线、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

    (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职责分工】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全市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违章行为稽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货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对所属货运车辆进行监管。

    第四条 【适用范围】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含车载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 【车载终端】货运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货运车辆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应当建立车载终端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驾驶员对车载终端的操作指引与维护保养责任。

    第六条 【在线要求】货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七条 【数据上传】货运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所属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监控系统,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第八条 【上传频率】货运企业应当确保货运车辆(车辆ACC为ON状态)按照卫星定位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的频率上传数据。

    货运企业应当确保企业监控系统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

    第九条 【数据保留】货运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6个月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

    第十条 【企业职责】货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规定,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通过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向市港航货运局报备。

    第十一条 【监控重点】货运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可以采用语音自动提示功能或者人工提醒方式实现,并按以下要求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线路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实施严格监管且应当保留全部相关记录备查: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货运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及本办法规定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货运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

    (二)疲劳驾驶监控。货运车辆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货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当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纠正。

    (四)对运行中不在线的车辆,企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五)车辆视频监控随机抽查。企业对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车辆每月随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设备检测】货运企业应当根据管理需要,每月至少检查1次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运行状态,并保留检查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 【故障报备】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因维修、维护、暂停运营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企业应当上报运行指挥中心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因车辆、卫星定位终端、企业监控系统及网络的维修原因暂停营运的,应当提前报备,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提供维修单据。如跨月的,运行指挥中心可先行处理,维修单据在维修结束后3日内补交。

    2.企业监控系统因电力部门供电、电信运营商网络等问题未能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3.因车辆卫星定位信号飘移等原因无法正常上传卫星定位数据的,应当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向运行指挥中心报备,详细说明情况。

    货运企业应当向运行指挥中心提供本企业监控系统只读权限的账号,以备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指令收发】货运企业应当即时执行市监控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30分钟内上报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向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系统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五条 【培训教育】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教育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屏蔽卫星定位信号,逃避监控。

    第十六条 【台账管理】货运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 

    第三章    监管部门系统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联络员制度】建立市监控系统联络员制度。港航货运局、运行指挥中心应当分别明确各自使用市监控系统的联络员和岗位职责,并相互告知备案。

    第十八条 【违规事件签收及反馈】货运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签收市监控系统发送的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

    货运企业应当对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进行反馈,反馈类型分为“确认”、“申请核查”。其中,对超速事件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市监控系统申请核查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由运行指挥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对不在线情况描述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过市监控系统申请核查,必要时可以会同卫星定位营运商技术人员前往运行指挥中心申请核查。企业超出时限未签收的,市监控系统将默认为事件确认,运行指挥中心不再受理核查申请。如遇节假日,申请核查时间可顺延(下同)。

    同一车辆3个月内单车报障累计超过2次,可以不受理该车的复核诉求;因长时间停运可能造成经常或长期不在线,且车辆所在企业未提前报备的,可以不接受其数据复核的诉求。

    第十九条 【企业联系人制度】货运企业应当明确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可多人、非驾驶员),并及时填入市监控系统中。

    车辆发生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的,市监控系统将实时发送短信至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的手机及邮箱。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联系人应当在收到市监控系统短信后,按时限要求登录系统进行签收、反馈。

    第二十条 【数据核查】运行指挥中心指定专人对货运企业在市监控系统(或书面)提出的数据核查申请进行数据核查,并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通过市监控系统向企业反馈。

    运行指挥中心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卫星定位信号漂移引起的超速、掉线异常等情况汇总,报港航货运局,并于每月5日后,不再对市监控系统及网上服务平台中有关上一个月及之前的数据做任何修改,以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联动】运行指挥中心在所建设开发的市监控系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港航货运局通报,由港航货运局、执法支队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

    (二)发现卫星定位数据未正常上传市监控系统,或车载熄火(ACC)状态异常的;

    (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四)弄虚作假,延报、瞒报、篡改、删除数据的;

    (五)企业监控系统出现异常状态,并经运行指挥中心告知后10日内未解决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监管措施】港航货运局各部门依职责对道路货运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港航货运局定期抽查各货运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和车辆在线率、超速等违规通行等情况;对抽查到有违规的企业或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做好监控抽查和处理记录。

    港航货运局每月根据市监控系统数据对企业卫星定位车辆违规事件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整改要求】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港航货运局对所属车辆的违规事件通报情况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货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货运企业所属同一车辆严重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连续三次通报或者严重危及行车安全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第三十条  出现车载卫星定位信号损坏、被屏蔽等重大事故隐患,营运驾驶员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理,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下载:1.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下载:2.关于《深圳市货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 关键字: 货运行业 卫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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