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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解读

    2019-07-08 15:12:59 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作者:郑煜 宋群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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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日,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505ー2018)。为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的各项技术要求,保障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在生产和验收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本文围绕标准的编制背景、相关标准现状、主要内容的理解及实施等方面进行解读。 

    1 标准制定背景 

    近年来,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视频巡逻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新技术得到较快的发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动性、灵活性、实效性等特点将弥补警车巡逻针对性差、车辆违法监控不及时等不足,对重要路段的交通监控将更加全面,对重点车辆的全程跟踪将更加科学,对关键时段的交通安全把握将更加精准,对提高应对警情的响应能力及路面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意义重大。为规范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的推广应用,从技术上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可靠飞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发挥空地联动作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制定工作。 

    2 相关标准现状 

    目前,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内标准规范主要有7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无人机测控系统通用要求》(GJB 670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标准《中国无人机通用技术标准》、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标准《单旋翼直升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标准《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标准《多轴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民用无人机系统分类与分级(征求意见稿)》。以上标准规范抑或是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本身的飞行参数要求,抑或是针对低空摄影的要求,并没有涉及道路交通巡逻管控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的定位、控制、图传等技术。 

    3 主要技术要求解读 

    3.1 定义与分类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人操作的航空器,包括自主航空器和遥控驾驶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是指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道路交通视频巡查、违法行为取证以及流量检测等工作的装备。 

    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应包括飞行子系统、航拍子系统、信息存贮和传输子系统、后台处理子系统。按无人驾驶航空器机身结构的不同,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可分为多旋翼无人机巡逻系统、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巡逻系统。 

    3.2 飞行子系统技术要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有所在空间位置的定位功能,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空间定位误差均应小于或等于1m。应能设定并动态调整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距离、速度和高度等参数,能根据电池余量自动返航。 

    飞行控制平台的航线规划宜采用三维视图设定航线,不宜将航线规划在道路正上方。航线规划与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备航线设定和航线动态自动调整功能; 

    b)具备在地图上显示预设航线、飞行航迹和机头指向的功能,当飞行航迹出现偏差时应能自动回归航线; 

    c)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进入禁飞区。 

    3.3 航拍子系统 

    航拍子系统水平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920个像素点,垂直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080个像素点。水平扫描线应大于或等于800TVL。在1080P分辨率的条件下,视频帧速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系统具备流量检测、目标跟踪、通过声光提示进行交通疏导和行车提醒等功能,能通过航拍子系统获取视频图像,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让行以及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捕获率和捕获有效率均应大于或等于90%。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工作高度范围内,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无拖影,且满足人工对车辆类型、颜色、轮廓及装载情况认定的要求,视频证据应符合GA/T 995的要求,图片证据应符合GA/T 832的要求。

    航拍子系统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识别号牌的范围应包括GA 36规定的号牌(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号牌除外)、武警汽车号牌和军队汽车号牌等,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 497的要求。

    3.4 信息存贮和传输子系统技术要求 

    系统视频文件应采用AVI、MPG、MP4等常见视频格式存贮,图像文件应采用JPG格式存贮,存贮在航拍子系统和后台处理子系统中。航拍子系统和后台处理子系统记录的视频文件应采用H.264、H.265、SVAC、MPEG4或MJPEG格式编码,记录的图像文件应采用JPEG方式编码。系统应存贮机载成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图像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工作状态信息,具体包括飞行姿态、预设航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升降速率、飞行航迹等信息。 

    系统传输信息应包括视频图像信息、工作状态信息及其他信息。传输距离应大于或等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最大飞行半径。飞行距离小于或等于1km时视频图像传输码率应大于或等于4Mbps,飞行距离大于1km时视频图像传输码率应大于或等于2Mbps,并可按需要设置视频回传帧速率或分辨率。使用频率:840.5MHz~845MHz、1430MHz~1444MHz。其中,840.5MHz~845MHz宜用于无人机巡逻系统的上行遥控链路,1430MHz~1444MHz频段宜用于无人机巡逻系统下行遥测与信息传输链路。 

    3.5 后台处理子系统技术要求 

    后台处理子系统应能与飞行子系统对接,实时显示、回看和存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状态、飞行信息、所在位置和续航时间等信息,能与航拍子系统对接,实时显示、回看和存贮航拍子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具有向飞行子系统发送远程命令的功能,能将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在空间位置修正到电子地图的道路上,误差应小于或等于5m;应具备信息防篡改功能;应能提供软件接口与其他信息系统对接,进行信息共享;应具备无人机巡逻系统状态评估维护、无人驾驶航空器操纵人员远程认证等管理功能。 

    3.6 电磁兼容性技术要求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结果评定应符合GB/T 17626.2中a级要求:试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不应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应能正常工作,飞行控制平台存贮的数据不应丢失。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试验等级为3级,试验结果评定应符合GB/T 17626.3中a级要求:试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不应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飞行控制平台应能正常工作,飞行控制平台存贮的数据不应丢失。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飞行控制平台进行辐射骚扰试验,辐射骚扰限值应符合GB 9254中B级要求。

    4 制定内容说明 

    ⑴制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组成、分类、型号、外观涂装和供能等一般要求,目的是明确在道路巡逻中的适用条件。 

    ⑵制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视频监控记录、车流量监测、车辆号牌识别、巡逻线路等巡逻要求,目的是明确在道路交通巡逻中的功能指标。 

    ⑶制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重量、起飞准备时间、起降方式、飞行模式、平飞速度、飞行高度、续航时间、飞行半径、通信传输、成像性能、拍摄云台、安全性、可靠性和违法取证等性能要求,目的是规范在巡逻过程中的性能指标。 

    ⑷制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电磁兼容性、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等可靠性要求,目的是确保在应用过程中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⑸制定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功能指标、性能指标相关验证方法,目的是保障在生产和验收过程中有章可循。 

    ⑹对于本标准未尽的技术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指标不应低于GA/T
    1411.1-2017 警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指标不应低于GA/T 1411.3-2017 警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3部分: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要求;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指标不应低于GA/T
    1411.4-2017 警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4部分: 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要求。

    5 小结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505ー2018)明确提出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道路交通巡逻系统的技术要求。标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用于指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道路交通巡逻执法中的规范使用,提升应对警情的响应能力及路面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更好地服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 关键字: 无人机 通用技术
  •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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