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干线公路网重要节点、重要路段视频和交通运行监测点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全区路网运行监测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厅组织编写了《新疆干线公路网重要节点、重要路段视频和交通运行监测点建设指导手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政府管辖的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2020年4月9日
新疆干线公路网重要节点、重要路段视频
和交通运行监测点建设指导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网(重要节点、重要路段)视频和交通运行监测点的认定、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 2012年第3号公告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点布局规划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364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7号令
《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182号
《收费公路联网运行和服务规则(2019)》
三、术语和定义
(一)国省干线公路:指对国家或省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道和省道,其行政等级一般是省道及以上等级,技术等级一般是二级及以上等级。本手册主要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
(二)监测点:指根据运营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路段或者节点,选定为监测点的路段或节点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进行持续的监测和状态评估。
(三)干线公路节点:干线公路上,承担交通流在不同道路之间空间交汇转移功能的点。
(四)干线公路路段:是指相邻干线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路段。
(五)重要公路路段:是指对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发挥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公路路段。一般根据公路路段所处位置、交通分担率、气候环境特点等确定。
(六)重要公路节点:特指对公路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长大桥梁、隧道、收费站、大型服务区、重点治超站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干线公路节点。
(七)一类交通量调查站:指调查全国范围内重要路段和节点交通量信息的自动化调查站、调查数据以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为主,主要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在功能上兼容二类调查站。
(八)二类交通量调查站:是一类交通量调查站的补充,调查数据以反映道路运行状态和运行质量为主,主要为路网监控、应急处置、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九)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要设置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十)I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十一)道路视频监测:主要采集监测点道路运行视频数据。
(十二)交通运行监测:主要采集监测点道路断面交通量、车辆速度等交通运行数据。
四、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一)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1.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的规划与建设,应由各公路养护单位遵循国家标准、按照“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自行规划设计,同时报备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对于已建公路,认定为监测点的节点和路段应按照本指导手册规定的功能要求,进行监测设施的建设,在满足相应功能要求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已有监测和附属设施。
3.对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应按照本指导手册进行监测点的认定,并随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和实施相应的监测设施,宜开展专项设计。
(二)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1.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加强路网运行监测点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监测点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路网运行监测点应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五、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一)高速公路
1.重要节点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2)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多孔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3)高速公路长大隧道及特长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出入全区范围内重要城市、重要车站、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收费站,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其他高速公路收费站,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高速公路与连接重要车站、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6)高速公路过境环线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7)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8)高速公路I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
(9)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10)气象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2.重要路段
(1)高速公路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重要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平均发生3起(含)以上造成拥堵排队长度超过5公里且拥堵时间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路段;
②年平均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路段;
③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2)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平均因低能见度导致被封闭次数达到6次(含)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0m的雾日数达到8天(含)以上的路段;
②年平均有20天(含)以上出现8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
③年平均有7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
④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⑤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损毁的路段。
(3)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高速公路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节点间距超过10km的高速公路路段,应间隔5~10km设置一处监测点,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二)普通国省道
1.重要节点
(1)普通国道与普通国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普通省道与普通省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2)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连接重要车站、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3)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特大桥梁,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大桥,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普通国省道长大隧道和特长隧道,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6)普通国省道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7)普通国省道I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8)气象主管部门在普通国省道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9)普通国省道在省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和地市级行政区划边界处,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10)普通国省道收费站、服务区、出入城市口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2.重要路段
(1)普通国道、省道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2)普通国道、省道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3)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普通国省道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普通国省道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节点间距超过20km的普通国省道路段,宜间隔10~20km设置一处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六、监测点监测设施设置要求
(一)视频监测设施
1.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重要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普通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普通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3.特大桥梁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跨大河等特大桥应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大型桥梁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宜小于2k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4.3000m及以上隧道,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设置间距应在120m~150m之间;1000m以上隧道宜按照120m~150m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5.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应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其他互通立交、国省干线交叉处宜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6.城市(地市级)入城收费站广场出入侧应分别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收费站广场宜根据广场大小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7.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I类交调站应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超限超载检测站、交调站宜根据监测范围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8.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场区分别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其他服务区宜根据监测范围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9.高速公路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他公路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根据管理需求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二)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1.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路段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普通国省道应小于5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2.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中高速公路路段应小于2k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3.特大型桥梁两侧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桥梁两侧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4.3000m及以上隧道应按照300m~750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1000m及以上隧道宜按照300m~750m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5.高速公路互通立交、普通国省干线平面交叉口处应在主要分流方向上游300~500米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6.城市(地市级)入城收费站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位置应距主线收费站距收费车道2000米以上;其他收费站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位置应距主线收费站距收费车道2000米以上;
7.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出口匝道距高速公路主线50~100米处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服务区宜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在出入口匝道处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8.国家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他超限超载检测站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9.认定为监测点的停车区、避险车道、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合理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