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工业大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城市道路路段交通组织通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路段机动车交通组织设计、非机动车交通组织设计、行人交通组织设计以及道路出入口交通组织设计的原则及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道路、现有道路以及改扩建道路的路段交通组织设计。其他道路的路段交通组织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0642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版)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T 51439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GA/T 486 城市道路单 向交通组织原则
GA/T 507 公交专用车道设置
GA/T 850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
GA/T 851 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
GA/T 1271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路段交通组织设计 traffic operation design of road section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在城市道路路段范围内,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技术,用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的组织设计工作。
3.2
道路出入口 road access
为满足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功能交通需求,在道路外侧打开的入口或出口,供车辆进入和驶出道路使用。按照交通方式划分,可分为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行人出入口以及混行出入口;按照通行方向划分,可分为双向通行出入口和单向通行出入口,其中,单向通行出入口包括驶入道路主线出入口、驶离道路主线出入口;按照道路出入口处是否有信号控制划分,可以分为有信号控制出入口和无信号控制出入口。
3.3
道路出入口交通组织设计 traffic operation design of road access
是指道路出入口与周边城市道路、地块内部道路各类交通方式通行及停靠的衔接方式及管理措施。
3.4
开口管理 opening management
城市道路设有两侧机动车分隔带,在连续分隔带上,对用于进出车辆的开口的位置、形式、间距等进行系统设计与控制。
3.5
交通稳静化 traffic calming
应用系统的交通工程技术及设施,减少机动车车速过快、噪音过大等对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的影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创造良好通行环境。
3.6
速度管理 speed management
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环境、道路交通设施条件等存在差异,针对城市道路路段机动车交通流,实施强制性,或者警告性、提示建议性的速度控制管理措施。
3.7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facilities
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自主、平等、方便地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而设置的进出道路、建筑物、交通工具、公共服务机构的设施以及通行服务等设施。[GB50642,定义2.0.1]
3.8
自行车专用路 bicycle lane
是指仅供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其他交通方式不得使用。
3.9
通行空间 passing space
是指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通行需求的室外空间。
4 一般规定
4.1 路段交通组织设计的目的是充分考虑交通参与者行为需求,促进道路路段内各类型交通方式运行与交通流特征及需求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4.2 路段交通组织应统筹考虑路段内各类交通方式在通行空间和通行时间两个维度的优化设计。
4.3 路段交通组织设计应优先考虑步行、非机动车交通以及公共交通。
4.4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与机动车交通合理分离,降低人车之间相互干扰,实现各自网格化运行,确保安全有序。
4.5 路段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工作内容应包括交通现状调查、交通需求分析、交通流线设计,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应用。
5 机动车交通组织设计
5.1 机动车道宽度
5.2.1 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2.2 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路段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车型及车道类型 | 设计速度(km/h) | |
>60 | ≤60 | |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 | 3.75 | 3.50 |
小客车专用车道(m) | 3.50 | 3.25 |
b) 路段一条机动车道最大宽度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一条机动车道最大宽度
车型及车道类型 | 设计速度(km/h) | |
>60 | ≤60 | |
大型车或混行车道(m) | 4.00 | 3.85 |
小客车专用车道(m) | 3.85 | 3.60 |
5.2.3 在道路规划阶段应明确车型及车道类型,不得随意调整车道宽度。
5.2.4 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保持连续性,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道路过渡段。
5.2.5 路段机动车道在因道路横断面变宽、车道数不增加的交通场景中,应通过施划路段导流线或加装隔离设施等措施,保障车道宽度不产生变化、维持车道的连续性。
5.2 车道空间分配
5.2.1 路段车道数应与实际交通需求及道路通行能力相匹配,单条车道可以满足车辆通行需求的情况下,应避免设置多条车道,降低交通分合流产生的运行冲突对道路通行效率的影响。
5.2.2 路段双向通行的机动车道分配应与双向交通流量、交通需求相协调,可通过车道偏移设置、潮汐车道设置等方式均衡双向道路空间供给。
5.2.3 路段道路断面设计应与交通组织设计相结合,道路空间分配应与路段上各类交通方式的通行及停靠需求相匹配,实现交通供需平衡。
5.3 车道功能
5.3.1 路段车道功能应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原则,保持车道功能的连续,有效衔接上下游车道配置,保障交通运行平稳有序。车道功能设置在时间与空间的一般要求包括:
a) 应根据道路交通通行及管理需求,规定道路允许通行时间及时长;
b) 同一条道路路段应采用相同的时间规定要求;
c) 交叉口上游路段的车道功能应与交叉口进口车道功能设置相协调,提前告知驾驶人左转、直行与右转车道的数量,并设置相应的地面标线,减少交叉口附近短距离的交织冲突。
5.3.2 路段公交专用车道用于公交车优先通行,根据道路等级、沿线公交站点设置情况、道路断面等确定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可设置为路外侧式或路中式。公交专用道设置时间与空间的一般要求包括:
a) 宜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设定公交专用车道的专用时段;
b) 当一条道路上60%的路段符合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条件时,整条道路路段应连续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c)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A/T 507的要求;
5.3.3 公交专用车道应配套设置公交车专用车道线,如该车道为分时专用车道,可在“公交专用”文字下加标公共汽车专用的时间;若公交专用车道设置与非机动车道临近,且无机非隔离带时,应施划机非分道线。
5.3.4 路段潮汐车道的设置应与交通流的潮汐特性相匹配,潮汐车道应保持某一方向通行的时间不少于30min。在进行方向切换时,转换过渡时间应保证能够清空潮汐车道内所有的行驶车辆。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路段,可利用道路中间的1条或多条车道设置潮汐车道:
a) 机动车车道数双向为3车道及以上,流量较大的主干路的双向车道数不少于5条;
b) 主要方向与对向交通出现时段性的流量显著性变化,流向比不小于1.5;
c) 设置潮汐车道后,对向的道路通行能力能够满足交通需求。
5.3.5潮汐车道应配套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车道信号灯,与潮汐车道相交的横向道路上,应设置警告标志,告知驾驶人注意潮汐车道。
5.3.6 学校或医院等周边人流量通行的高峰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出入口周边的部分路段设置为临时步行专用道,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注明通行时段。其他临时性改变车道功能的设置,应在路段上游提前设置告知提示,在路段终止处设置结束标志。
5.4 机动车道隔离设施
5.4.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护栏。
5.4.2 双向四车道城市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宜在中间带设分隔护栏。
5.4.3 双向双车道城市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不宜在中间带设分隔护栏。
5.4.4 机动车道分隔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分隔带的最小宽度应符合CJJ37的要求。
5.5 速度管理
5.5.1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结合道路等级、道路周边用地、交通管控需求等统筹规划与设置。
5.5.2 路段限速应结合交通运行情况逐级限速,不得短距离内断崖式降速,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值不宜超过20km/h。
5.5.3 学校、医院、大型商圈及养老院门口等人流量大的路段,应设置区域限速,可通过交通工程措施强制降低车速。
5.6 单向交通组织
5.6.1 单向交通的通行方向应与交通流的主要流向保持一致,可根据交通流的特点设置分段性单行。
5.6.2 单行路宜为次干路和支路,双向车道数宜小于4条。
5.6.3 单向交通宜全天时段实施。
5.6.4 单向交通组织设置条件应符合GA/T 486的要求。
5.6.5 单行交通组织下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应符合GB5768、51038的要求。
5.7 掉头管理
5.7.1 路段掉头车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应结合中央分隔带的宽度进行设计,保障掉头车辆转弯半径的要求,并在上游设置掉头提醒标志。
5.7.2 下列情况之一,应禁止在路段内设置掉头车道:
a) 单向机动车车道数少于3条;
b) 需要掉头的大型车辆较多,无足够的掉头空间;
c) 掉头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对向交通正常通行。
5.7.3 在禁止掉头的路段起始处,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并用辅助标志说明范围、时段和车型。
5.8 开口管理
5.8.1 城市道路设置主路和辅路的路段上,应设置主路与辅路之间的开口。
5.8.2 主路与辅路之间的开口位置应施划行车导流线,与车辆行驶轨迹相适应,并设置阻车桩。
5.8.3 设置了开口位置的上游路段应设置前方开口提醒标志。
5.9 路内停车
5.9.1 路段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避免因停车形成安全隐患或交通拥堵。
5.9.2 路段路内停车泊位施划应符合GA/T 850的规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a) 消防通道、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施工路段影响通行的,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b) 人行道上不宜设置停车泊位,如果设置,则不应侵占盲道,且要保证最小人行道宽度;
c) 变压器下方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d) 路外公共停车场周围200 m~300 m内,不宜施划路内停车泊位;
e) 主干路有机非分隔带,且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4.5 m的,可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f)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可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
g) 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宜设在通行方便、通行距离最短的位置。停车泊位在20个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h) 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9.3 路段路内停车泊位安全管理设施设置应符合GA/T1271的规定。
5.10 交通稳静化设计
5.10.1 应综合考虑城市格局、景观风貌、周边建筑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安全,为步行和自行车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
5.10.2 在城市核心商业区和政务区、居住区、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的内部,以及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应鼓励采用稳静化措施,以降低机动车车速,限制车流,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人安全。
5.10.3 城市政务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周边的主干路、次干路应限制机动车的车速,周边的支路应采取交通静稳化措施,提供宁静、安全的环境。
5.10.4 应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稳静化措施,选择设置减速带、减速丘、车道窄化、车道曲折化、抬高人行横道、道路中心线偏移等。
图5-1 路段减速丘、车道窄化、车道曲折化示意图
5.10.5 交通静稳化措施应配套设置相应的交通标识和照明设施,并应满足昼夜可视性的要求。
5.10.6 减速丘的设置应包括双侧倾斜部分与顶部平坦部分,倾斜部分的倾角应不大于8°,倾斜部分的形状应减少车辆爬坡的摩擦,从而减少噪音的产生。减速丘在路段连续设置时,两个减速丘的间隔应不少于70米。
图5-2 减速丘平面、纵断面示意图
6 非机动车交通组织设计
6.1 非机动车道宽度
6.1.1 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应与非机动车通行需求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b) 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
c) 支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6.1.2 城市自行车专用道宽度应符合:
a) 双向通行不应小于3.5m;
b) 单向通行不应小于2.5m;
6.1.3 当非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
6.2 非机动车道通行方向
6.2.1 路段非机动车道一般情况下采用双侧连续通行的方式,通行方向宜与同侧机动车的通行方向一致。
6.2.2 特殊路段需要设置非机动车单侧双向通行的,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a)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5m;
b) 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隔离措施;
c) 双向的非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隔离措施,当双向非机动车流量不大于2000辆/h时,可设置路面标线进行隔离。
6.2.3 非机动车道上应连续施划非机动车道地面指示标线,且指示标线的方向应与行驶方向保持一致。
6.3 机非混行组织设计
6.3.1 城市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不宜采取路段机非混行方式;
6.3.2 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可采取路段机非混行方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优先满足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b) 通过稳静化手段限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4 非机动车道隔离设置
6.4.1 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栏。
6.4.2 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共板断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宜设置机非隔离栏:
a) 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或机动车有随意在路边停车现象时;
b)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5m以上的路段,且非机动车流量较大;
c) 机动车单行道中对向通行的非机动车道。
6.4.3 在重点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宜设置机非隔离栏。
6.4.4 机非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4m。
6.4.5 行道树设施带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时,不宜同时设置人行护栏。
6.5 非机动车路段过街
6.5.1 非机动车交通宜采用与行人过街交通同步的交通组织方式。非机动车过街设施的位置、数量一般宜与行人过街设施统一规划设置。
6.5.2 非机动车平面过街设施宜与行人平面过街设施共用,非机动车利用行人平面过街设施过街应下车推行。
6.5.3 非机动车立体过街设施的高度与坡道坡长比不应大于1:4。
6.6 非机动车停车
6.6.1 单个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尺寸宽度宜为0.6m~0.8m,长度为2.0m。空间不足时,应斜向设置停车位或采用立体停车方式。
6.6.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较大的区域,应按照配建指标配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b)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结合道路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布设,不应压缩人行道的有效人行宽度,禁止占用盲道空间;
c) 施划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路段,当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大时,可利用机动车停车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削减相应的机动车泊位数量;
d) 轨道车站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周边、学校、医院门前等对行人疏散要求较高的区域,应在不影响人流集散的前提下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采用路外占地的方式布设停车设施,且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m;
e)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阻碍消防、逃生等应急通道,且不得侵占窨井、路牌等设施空间;
f) 非机动车停车需求较小的公交停靠站,可布设路侧停车设施,设置非机动车车架和围栏。若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大于30辆自行车,应设置专门停车场;
g) 非机动车存车架和围栏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与隔离栏结合设置,方便使用、经济美观。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非机动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围栏高度不应超过l.3m。
7 行人交通组织设计
7.1 人行道宽度
7.1.1 路段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不应小于2m;
7.1.2 城市特殊区域路段人行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4m;
b) 火车站、码头所在路段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m;
c) 轨道车站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快速公交车站所在路段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4m,不应小于3m;
7.1.3 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胡同、街坊路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的,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m,城市绿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0m。
7.2 步行隔离设置
7.2.1 步行道路的隔离方式应综合考虑步行道路专用属性,与道路横断面宽度、机动车车速与流量、两侧建筑物和环境等相协调。
7.2.2 人行道应与相邻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物理隔离,可采取绿化带隔离、设施带隔离等方式。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宜共平面设置,已有共板设置的,应结合行人通行空间与非机动车通行空间情况设置隔离设施。
7.2.3 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应沿路缘石设置行人隔离栏。在非全封闭路段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附近且无公交停靠站路段设置行人隔离栏时,设置长度宜大于200m或梯道口前后范围内的人行横道线处。
7.2.4 在需要设置行人隔离栏的路段已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时,可不设置行人隔离栏。
7.2.5 行人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9m。
7.2.6 行人隔离栏的设置应符合GB 50688的规定。
7.3 路段行人过街
7.3.1 行人过街设施应与沿街建筑功能、道路几何特征、交通流特性、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
7.3.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各类城市道路应优先采用平面过街方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原则上以平面过街为主,布设立体过街设施时宜设置电梯,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7.3.3 一般区域行人过街设施最大间距不得超过300m。
7.3.4 人行过街横道宽度根据高峰小时设计行人流量确定。人行过街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1m为单位增减。
7.3.5 缘石坡道、与路面等高的安全岛等待区,应设置阻车柱。
7.3.6 平面过街设施和立体过街设施应符合GB/T 51439的规定。
7.3.7 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GB 50688、GB/T 51439的有关规定。
7.3.8 道路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条件应符合GB 50688、GA/T 851的规定。
7.4 无障碍设施
7.4.1 人行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m的城市道路,以及盲校、福利工厂、盲文图书馆、残疾人运动场馆设施等盲人集中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应设置连续的行进盲道。
7.4.2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盲道宜设置在人行道靠道路红线一侧,与人行道边缘、围墙、花台、绿化设施带、行道树树池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b) 公交站台、人行过街设施和轨道交通出入口、沿道建筑及公园等场地出入口、有地面高差等位置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上的盲道衔接;
c) 盲道的颜色应采用中黄色;
d) 盲道宽度宜为0.25m;
e) 盲道应防滑,方砖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GB 50763的规定。
7.4.3 人行道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人行道在各类型路口、各类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b)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7.5 人行导向设施
7.5.1 人行导向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应统一规划、布置,方便使用;
b) 人行导向设施和路名牌等应设置在设施带内,并不应占用行人的有效行走空间;
c) 步行街、商业区、比赛场馆、车站、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城,以及在公共交通换乘地点附近,宜设置人行导向设施,路段导向设施的设置间距应为300m~ 500m;
d) 导向设施应内容明确、易懂,具有良好的可视性、避免遮挡,保持标识面的清晰、整洁;
e) 枢纽、广场、比赛场馆和大型建筑物周边道路的人行导向设施,应结合其内部人行系统进行设置;
f) 导向设施的设置可结合周边环境艺术化设置,但要易于辨认,清晰、易懂;
g) 人行导向设施布置应保证行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构成完整的人行导向标识系统,人行导向设施可有路线指示设施和地图导向设施等;
h) 路线导向设施应反映1000m范围内的人行过街设施、公共设施、大型办公和居住区的行进方向。地图导向设施应反映附近人行过街设施、公共设施、大型办公和居住区的位置。
8 道路出入口交通组织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道路出入口交通组织设计应对进出出入口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设置合理的交通流线、转弯半径和通行空间,保障其进出安全、便捷、通畅。
8.1.2 双向通行道路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应以“右进右出”方式为主,道路出入口对向车辆宜采取“先掉头、再右转”的方式进入,避免其对正常交通造成影响。
8.1.3 单向通行道路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应明晰道路出入口方向,道路进口是车辆进入城市道路的通道,道路出口是车辆离开城市道路的通道。
8.1.4 道路出入口上下游设置加速、减速车道的,渐变段车道的长度应结合该道路出入口所连接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进行设置。
8.2 机动车出入口
8.2.1 机动车出入口的通行方向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地块内部交通组织相协调,双向通行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进出车道之间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施划指示进出方向的地面标线。单向通行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避免车辆反方向进入。
8.2.2 单向出入口宽度宜不小于4米不大于6米,双向出入口宽度宜不小于7米不大于10米。
8.2.3 城市主干道上出入口的间距宜不小于150米,城市次干道上出入口的间距宜不小于65m。
8.2.4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应满足以下规定:
a) 城市快速路不应直接与地块连接,出入快速路的匝道应为单向交通;
b) 主辅路出入口连接的两条道路,在快速路主路上必须设置变速车道;
c) 相接道路宜增设一条车道,保证快速路进出通畅。
8.2.5 道路出入口周边应明确禁止停车区域并施划禁停标线,保障车辆快速通过出入口,避免路边停车影响安全视距。
a) 道路出入口开口对应的路面上应施划黄色网状线。
b) 道路出入口两侧至少30米的的范围内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施划禁止停车黄色标线。
8.2.6 道路出入口周边的人行道应沿路缘石线设置阻车桩,避免进出车辆占用行人的通行空间。
8.3 非机动车出入口
8.3.1 非机动车进出流量大且开口宽度不允许与机动车出入口共用的,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出入口,非机动车专用出入口的宽度应不小于1.5米。
8.3.2 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
8.3.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共用出入口的,应在出入口处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并设置清晰的道路标线,机动车道上应施划导向箭头,非机动车道上应施划非机动车标识与导向箭头。
8.4 行人出入口
8.4.1 行人进出流量大的地块,应设置行人专用出入口,保障行人进出的安全。
8.4.2 行人出入口宜与人行道无障碍连接,出入口的宽度应与人流量相适应。
8.4.3 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共用道路出入口的,应保障行人进出不受干扰,宜设置在出入口两侧位置,在与其他交通方式的通行空间之间设置隔离措施。
8.5 道路出入口周边过街设施
8.5.1 道路出入口周边的人行横道宜结合出入口周边的交通组织进行规划,宜设置在道路出入口上游。
8.5.2 道路出入口周边的人行横道不宜距离道路出入口过近,避免多次中断正常通行的交通流,减少与进出地块车辆的交通冲突,一般情况下人行横道距离道路机动车出入口的距离宜不大于150米、不小于30米。
8.5.3 学校、医院等行人出入口周边设置人行横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园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且不应大于80m;
c) 与公交站及轨道车站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且不应大于100m;
b) 与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等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大于50m,且不应大于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