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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融资方式在高等级公路建设中的作用

    2012-08-06 15:04:15 来源:中国公路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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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多种融资方式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刻不容缓,BOT融资成为一种可以借鉴的途径。

    本文主要对BOT的概念、程序、可行性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BOT的概念、种类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也被称为“特许经营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独资或组成联合体形式投资签约,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经营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融资方式一般是指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BOOS(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ST(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BT(建设-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IOT(投资-运营-移交),OT(运营一转让),ROO(移交-运营-拥有)以及BRT、DBOT、DBOM、ROMT、SLT、MOT等融资方式的总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使用BOT(建设-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融资方式。

    BOT融资过程

    BOT融资运行主要有八个阶段,即项目的确定、招标、评标、开发、建设、运营和移交。

    项目的确定BOT融资项目的选择通常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地方交通建设发展需要,在某一特定期限内是否需要一条道路、一座桥梁、一项城市运输系统,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交通基础设施和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在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研究采用BOT融资方式的可行性。通常情况下,也会有BOT投资方事先主动选择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已储备待招商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要求和设想。

    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同意采用BOT融资方式,就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投标者提交具体的设计、建设和融资方案。

    招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采用B0T融资方式的项目,特许经营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包括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某种有限的招标办法。

    大多数招标者都会希望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投标、评标。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透明度高、招标和选标程序明确,对BOT融资项目的成功以及未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评标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按规定的程序,从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评选BOT项目的投资者,采用综合评估标准,按收费年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综合得分确定。对特许经营年限的报价,一般是选取年限最低者为中标人,计算特许经营年限的最小单位为日,特许经营年限起算时间自特许经营合同签署日开始计算。评选的独资企业或联合投资商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筹措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5%的资本金能力。且近三年的经营成果均为盈利,年度财务报告经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商业信誉良好、依法经营纳税、无重大违法行为。

    项目开发投标的独资、联营集团中标后应作出更确定的承诺,组成项目公司或确定项目公司结构。同政府主管部门就最后的特许权协议或项目协定进行谈判。就具体的贷款协定、建筑合同、供应合同及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其他附属合同进行谈判。在谈判这些相互关联的合同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加以落实。签署协定后,项目将进行财务交割,财务交割日即贷款人和股本投资者预交或开始预交用于详细设计、建设、采购设备及其顺利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资金。

    项目建设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应按照工程招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资本金制度。

    特许经营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如投资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未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行收费。

    项目运营投资商按政府物价、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依法收取通行费。

    在特许经营期内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保障收费公路正常经营、交通安全、日常养护等工作。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扩大免缴费车辆的范围,经营期内遵守《劳动法》、《档案法》以及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项目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各项贷款协议与投资者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

    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前五年作为移交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问题,应由投资商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决定。项目的设计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最后移交给政府时无偿移交,或者项目发起人得到象征性政府补偿。政府在移交日应注意项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以便能够继续运营。移交保证期满,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退还投资商缴纳的经营期履约保证金。

    BOT融资的可行性

    国家的宏观政策为公路行业利用BOT等形式的筹集建设资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交通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公路又是交通基础设施中的重要部分。特别是中央提出的发挥民间资本的融资作用,如交通运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这些都是公路建设积极而重要的有利因素。

    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为公路建设采用BOT方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目前,公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是发展的必然的趋势。对于BOT项目来讲,这就保证了投资人在公路建成后的经营期内有一个稳定且不断增长的的现金流,使其回收投资并有所获利。

    公路建设采用BOT方式在经济运行上的优势。首先,BOT投资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政府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其次,BOT方式能使政府通过给予项目公司以特许经营,将项目建设风险和运营风险转移给项目的承建者和经营者,同时又向社会提供所需的交通基础设施。

    再次,BOT方式有利于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自筹资金不到位,工期延长、费用超支的问题。

    通过合同将项目公司有关各方的收益与他们履约责任联系起来,以尽可能节省费用、减少超支,即以较低的收费价格服务于道路的使用者。

    最后,BOT方法还能够引进外部科学的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与质量,弥补政府机构承担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能力不足。

    有利于今后长远发展。BOT方式不仅可以引导国内外资本投入到公路建设方面,解决建设资金短缺、保障快速发展需要,还能使有关各方了解和熟悉商业资本的运作,以及今后融资多样化、股份化、资本化打好基础服务。

    BOT方式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公路建设投资大、期限长、风险相对较高。增加了投资方的顾虑,投资者往往要求政府在特许授经营的法律文件中作出种种保证。这是投资者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价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法律保障地方政府应出台利用BOT融资方式的法律规定,地方交通部门应出台利用BOT融资方式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成立BOT融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指导,并选择较为成熟条件和市场潜力的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保障措施,保证BOT融资方式的顺利实施。

    土地及其它后勤保证投资者承担BOT项目后,需要政府在供水、供电、备土、劳力、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政府应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与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联系,积极疏导项目承建方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维持良好的治安和施工秩序。

    限制竞争保证公路经营企业的收益直接取决于公路项目过往车辆的交通量。

    为保证项目建成通车后,经营企业有稳定的收入,政府承诺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在项目附近兴建任何竞争性公路,并控制公路支线叉道口的连接,使公路经营企业保持正常的回收率,以避免过度竞争引起投资者经营收益的下降。

    经营期保证要求政府保证项目公司经营期的特许经营权,不因投资者利润的丰厚而要求提前收回项目或以其它方式损害其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经营期越长越有利,但从国家角度看则正好相反。经营期限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合同约定及投资者归还银行债务的安排。

    随着公路基础设施迅速增长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投资的回报率、投资机会均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投资量,要求我们必须加快B0T方式融资的步伐。所以,我们尽快完善BOT融资的法律体系,通过国内外的投资保险机构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担经营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 关键字: BOT 高速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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