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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耳其自动驾驶产业推进情况

    2021-03-23 10:20:20 来源: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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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文来自大成Dentons,其遍及全球各国的分支机构协作完成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德国、匈牙利、波兰、韩国、土耳其、美国九个国家的自动驾驶产业推进情况研究,我们获得了授权,翻译并整理后,将按国别陆续发布。

    【摘要】

    该文分析了土耳其自动驾驶汽车产业涉及的五个重点领域,即监管环境、自动驾驶车辆测试及部署、责任划分、数据隐私与安全、以及5G与通信。并分析了新冠疫情对该国自动驾驶产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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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 监管概述

    2. 自动驾驶车辆测试与部署情况

    3. 责任划分

    4. 数据隐私与安全

    5. 5G与通信

    6. COVID-19新冠疫情影响



    01

    监管概述


    土耳其政府认可并支持国际上为开发无人驾驶和自动驾驶汽车所做的努力。尽管针对此类产品的商业化和应用还没有成熟立法和监管,但土耳其政府仍编写和发布了政策文件,包括行动计划和战略框架,为开展所需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土耳其政府对智能交通系统进行了大量研究:


    • 土耳其交通和基础设施部制定的首个"智能交通系统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于2014年生效,有效期从2014年到2016年。


    • 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还制定了《土耳其汽车产业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2016-2019)》,特别强调在开发汽车生产智能系统(例如驾驶员辅助系统、紧急制动系统、主动巡航控制系统、车道保持系统、e-Call以及无人驾驶汽车测试)的过程中执行国际标准。


    • 土耳其环境与城市化部负责制定智慧城市战略和智慧城市计划,包括发展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和其他智能交通系统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关事项和行动计划。


    • 国家电子政务战略和行动计划(2016-2019年)、信息社会战略和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国家宽带战略和行动计划(2017-2020年)也旨在确保全面发展,鼓励和促进应用具有健全法律和法规背景的智能交通系统,这将为本地和外国投资者提供进入土耳其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产品市场的机会。


    • 土耳其交通和基础设施部于2020年5月8日发布了《国家智能交通(ITS)战略文件和2020-2023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计划在2023年前完成所有涉及自动驾驶和网联车辆开发和发展的基础工作。此外,有关数据保护、通信和责任制度的某些法规和立法修正案有望在2021年颁布。


    • 最近,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通过了《为保障一般安全以及保护车辆乘员和弱势道路使用者而做出的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系统、零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要求规定》(EU/ 2019/2144)(简称为"型式认证规定")。此项新出台法规也阐述了某些与自动驾驶汽车有关的型式认证要求。该规定将在2022年6月7日生效,其主要目的是使土耳其法律与欧盟法规保持一致。因此,该规定直接参考了在欧盟境内由欧盟委员会颁发的车辆型号许可证。


    随着首款国产汽车(即TOGG)的生产,土耳其政府最近对发展汽车行业表现出了浓厚兴趣,相关的公共机关和市政当局已开始优先考虑投资开发网联和自动驾驶汽车以及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并希望在土耳其国产汽车取得预期商业成功后实现这些产品的商业化和出口。


    经过对自动驾驶汽车、网联汽车和智能道路系统的研究,土耳其政府坚信交通业正发生的变革。《2020-2023年行动计划》指出,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大数据等技术促进了交通预测、智能决策等应用的进步,无人驾驶汽车行业正在迅猛发展。借助这些技术,土耳其政府可以预见:通过对交通场景进行预先分析,可以尽早发现潜在危险、预防土耳其交通安全中的各类交通事故。因此,土耳其政府认为,自动驾驶和网联车辆的立法和监管不仅应适用于车辆,还应涵盖人工智能法规、大数据解决方案和深度学习技术等方面。


    因此,土耳其政府高度重视与行业从业者、学者、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协会密切合作,发现土耳其法律中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使用的立法和监管薄弱环节。


    目前,土耳其政府描绘了其初步研究的长期目标,以使现有基础设适宜于自动驾驶,开发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并将其在所有运输方式中推广。


    以下监管机构正开展研究开发无人驾驶车辆基础设施和制定法律。尽管这些监管机构在自动驾驶和网联车辆方面的监管权力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潜在的问题和纠纷可通过咨询以下公共机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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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自动驾驾驶车辆测试与部署情况


    根据土耳其法律,针对部署和推进无人驾驶汽车测试,没有专门的法规或主管机构。但是,交通和基础设施部的《2020-2023年行动计划》计划建成自动驾驶测试和认证中心,提供自动驾驶汽车的功能和运行测试以及认证服务。


    尽管如此,《型式认证规定》允许制造商按照附件2规定的要求从2022年7月6日开始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


    此外,欧盟国家的测试走廊部署以及无人驾驶/网联车辆的开发使正在进行测试阶段研究的土耳其把协作智能交通系统(C-ITS)提上议程。在这方面,土耳其政府的目标是完成测试阶段的准备工作,并在2023年之前建立C-ITS测试和应用通道。


    监管要求


    根据现行的土耳其法律,没有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或无人驾驶车辆审批程序的其他特定法规或标准。也就是说,《型式认证规定》明确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代替驾驶员控制车辆(包括发信号、转向、加速和制动)的系统;

    • 提供实时车辆状态和周边信息的系统;

    • 驾驶员可用性监控系统;

    • 自动车辆的事件数据记录仪;

    • 用于多品牌汽车列队行驶的统一数据交换格式;

    •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安全信息的系统。


    应当注意,与驾驶员可用性监测系统有关的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完全自动/无人驾驶车辆。


    此外,《型式认证规定》于2022年生效,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遵守《e-Call规则》的技术和类型审批要求。在这方面,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在土耳其使用的自动驾驶汽车总是配备112-based e-Call车载系统。


    在牌照要求方面,土耳其对自动驾驶汽车没有具体规定或例外。在这方面,由于土耳其是《维也纳公约》(WÜ)的缔约国,所以每辆车都必须配备能够应要求进行车辆控制的驾驶员(WÜ第8条第1款)。试驾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除此,无需其他培训。土耳其安全总局是负责颁发驾驶执照的机构。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根据许可要求以及《土耳其债法》和《土耳其刑法》对责任规则的修订要求,预计将有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出台。


    此外,产品责任法和产品安全法规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符合某些安全标准,并且目前不设任何例外。


    在保险要求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没有明确的保险要求。


    但是,根据《关于公路交通的第2918号法律》,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售车辆,或出售涉及到长期租赁、贷款或抵押的承租人、借用者或质押人,则车主或在车辆登记处登记为买主的人必须购买责任险。


    在自动列队行驶方面,《型式认证规定》要求统一的数据交换格式(例如,多品牌汽车列队行驶)。


    无人驾驶车辆的部署


    为确保自动和完全自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行驶,《型式认证规定》制定了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和型式认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从而允许私人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无人驾驶车辆。该规定将于2022年生效。


    驾驭国际和地方法规


    显而易见,有关自动驾驶和网联汽车的法律和法规要求不受任何一个政府实体的管辖,并且立法情况尚未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定要求。因此,想要进行试验和/或测试认证的市场进入者需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因为法律专业人士能研究出如何成功应对国际和国内各级的法规,并与不同的公共机关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的沟通。此外,由于关税同盟和准入程序的原因,土耳其法律需与欧盟相关法律协调一致,但土耳其的国家法规仍然设法解决其法律存在的潜在缺陷。因此,对于潜在的市场进入者而言,毫无疑问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


    尽管土耳其政府仍在制定其政策和战略框架,但土耳其并未启动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或部署。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无人驾驶车辆的法律,但是《关于公路交通的第2918号法律》和其他交通法规全部针对的是有驾驶员的车辆。所以,对个人用车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要求均基于驾驶员的存在。由此,消费者不得将无人驾驶车辆用于个人用途。


    03

    责任划分


    根据土耳其法律,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没有具体的责任规定。应该首先指出的是,关于土耳其侵权行为刑法下的责任问题,目前进行着不同法律观点的激烈辩论。因此,在土耳其没有实际使用和测试/部署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况下,有关责任问题的法律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目前,约束责任的主要法律条文是《关于公路交通的第2918号法律》,规定了所定义的车辆"操作者"的侵权行为。由于在车辆使用方面侵权法原则以"缺陷责任"为依据,根据《公路交通法》,"制造商"极少被追责。但是,对于制造商是否应对自动驾驶产生的缺陷承担责任,还有待商榷。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土耳其债法典》,运营商、制造商和驾驶员应按各自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在这方面,运营商可能要承担"危险责任”,而制造商可能要根据产品安全法规承担责任。但是,在此框架内,"驾驶员"的含义是不确定的。


    另一方面,根据《土耳其刑法》的规定,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前提是要一致接受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结果。此外,作为制造商或程序员的自然人可根据刑法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法人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从刑法的角度看,制造商的立场也存在争议。


    04

    数据隐私与安全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数据保护法2018


    根据《类型审批规定》,任何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例如在事件数据记录器中处理的关于驾驶员的信息,驾驶员在自动驾驶汽车内的困倦和专注或注意力分散等信息)均应遵循《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第6698号法律》(《PDP法》)


    此外,尽管《土耳其e-Call法规》未对个人数据保护做出规定,但它引用了编号为2017/79的欧盟法规以消除疑问。因此,我们认为处理通过112-based e-Call车载系统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受《PDP法》的约束,类似于欧盟对GDPR的引用。


    随着各行各业发展都伴随着颠覆性创新和数据驱动,预计网联自动驾驶汽车将收集和处理对于制造商和开发者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量数据。因此,至关重要的是确定哪些数据被视为"个人"数据,并受土耳其PDP法的保护。


    个人数据是可以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位置数据、在线标识符或其一个或多个与身体、生理、遗传、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定因素。


    与种族、族裔、政治见解、哲学信仰、宗教、宗教派别或其他信仰、相貌、协会会籍、基金会或工会、关于健康、性生活、刑事定罪和安全措施的数据、以及生物识别和遗传有关的个人数据被视为特种个人数据。


    如果他人获取了特种个人数据,则可能使数据主体容易受到歧视或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敏感的个人数据应获得比其他个人数据更严格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与自然人有关的数据受《PDP法》保护。因此,法律中的"数据主体"一词指的是个人数据正被处理的自然人。


    法律中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和原则遵循《第108号"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和《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 / EC》。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以下一般性原则:


    • 合法和公正;

    • 准确,如有必要与时俱进;

    • 数据处理的目的是详细的、明确的和合法的;

    • 数据处理与其目的相关,并仅限于和适用于该目的;

    •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处理个人数据所需的期限内存储数据。


    根据《PDP法》中关于数据安全的第12条,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采取所有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提供适当级别的安全性,以达到以下目的:


    • 防止非法处理个人数据;

    • 防止非法访问个人数据;

    • 确保个人数据得到保护。


    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有权采取监管措施确定安全要求。如果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则控制者应与这些人共同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数据处理者也必须采取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


    为确保法律规定的执行,控制者还必须进行必要的自行审核或让第三方进行审核。


    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不得将其获得的个人数据泄露给任何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人,并且不得将这些数据用于原本目的以外的目的。


    如果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处理后的数据,则数据控制者应将违规行为告知数据主体,并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委员会。必要时,委员会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或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通告此类违规行为。


    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应该是所有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核心。在这方面,第一个问题是:根据《PDP法》,自动驾驶汽车收集的数据是否被视为"个人数据"。众所周知,鉴于没有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收集、处理和传输数据的具体规定或豁免,《PDP法》中的所有原则和要求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


    总之,任何旨在收集或利用由自动驾驶汽车收集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制造商或企业都可以被视为数据控制者,并且需满足《PDP法》规定的要求。在这方面,关于"合法权益"、"合同履行"或"明确同意的要求"将不可避免地进入自动驾驶汽车的讨论范围。



    05

    5G与通信


    在《国家宽带战略和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中,土耳其将5G技术的开发列为国家政策的优先事项。主要目标是支持本地生产、创建测试和研发网络以及激励行业参与者。此外,该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23年将智能交通系统纳入工业和技术部以及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部的年度资助计划的目标。


    尽管土耳其还没有频谱招标,也没有授予5G网络许可证,但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 BTK")向三家领先的公司颁发了在伊斯坦布尔、伊兹密尔和安卡拉进行5G测试的许可证。


    频谱管理受《关于电子通信的第5809号法律》和《关于频谱管理的第27276号法规》的监管,但是对于交通和自动驾驶汽车没有具体规定。在此范围内,监管机构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管理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宽带战略和行动计划(2017-2020年)》旨在推广开展M2M、IoT和IoE以及宽带服务,最终提高智能交通系统的效率。政府的目标是到2023年在所有国道和高速公路上建成光纤和宽带基础设施。



    06

    COVID-19新冠疫情影响


    COVID-19的爆发改变了土耳其交通运输业的优先事项。大多数投资于交通创新解决方案的公司都将精力转移到“公交车辆中实际或潜在患者自我消毒系统和跟踪技术”的开发。因此,由于疫情爆发,对自动驾驶汽车和网联汽车的关注已急剧转移到安全和清洁的车辆上,特别是公共交通方面。


    尽管如此,土耳其发展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官方行动计划并未因疫情被推迟或暂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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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 自动驾驶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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