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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2016-04-08 15:29:25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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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运管处(局):

      按照省厅、厅运管局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和厅运管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川运函〔2016〕48号)要求,厅运管局安稽处起草了《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请各市(州)运管处(局)针对以上2个《办法》,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18日下午17:3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局安稽处。

      联系人:王陈,电话(传真):028-86627729。

      附件:1.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

      因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险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对相关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进行倒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工作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省、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也可以对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险情、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重大安全隐患的危害性、违法违规导致险情的程度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结果,认定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道路运输责任追究的方式,开展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安全生产约谈;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纳入厅安全生产“负面清单”等,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等责任追究建议和意见,报其交通运输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和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均属于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辖区运输企业违反“六严禁”被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连续通报3次以上的;

      (二)辖区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部、省政府通报2次以上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省厅、厅运管局3次通报的;

      (四)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发生3起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10人以下重伤客车事故险情的;

      (六)发生2起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客车一般事故的;

      (七)发生1起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客车较大事故的;

      (八)发生1起承担主要责任以上,未有人员伤亡但导致危险品泄露、爆炸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

      发生以上情形,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将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安全生产约谈等方式追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发生3起以上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客车事故的;

      (二)发生2起以上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货物运输较大事故的;

      发生以上情形,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将给予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纳入厅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发生2次以上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1次以上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三)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危险货物运输重大事故的;

      发生以上情形,根据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将给予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等建议。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倒查的原则。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负责对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省级道路运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同时对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三)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六)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监管制度的。

      (七)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发[2013]4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15〕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川运函〔2015〕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发生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险情,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存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办需由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发生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险情,需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八条 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办或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报局领导批准,以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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