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停车新政:降低路边停车泊位数量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宁夏出台停车新政:降低路边停车泊位数量

    2018-01-08 10:41:39 来源:银川日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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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1月8日起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市民合理停车,并首次提出了道路内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

    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可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还提出,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其规模不应大于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5%,且应设置在道路负荷低于0.7的城市次干路及支路上,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这意味着,以后道路内的泊位将会减少,设施位置也会更加合理。

    明确多种条件下不得收取停车费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不得收费,如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范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小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 关键字: 路边停车 收费管理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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