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青岛市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16]110号)要求,由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投资设立市级道路泊车公司,市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新设立市级道路泊车公司的经营权限、范围和期限,确定由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承担全市道路泊车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文件精神,2016年11月18日成立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统一服务平台,对市内道路泊车实行一家管。
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停车泊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在道路停车管理中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同时对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情况制定了相应处罚条款。
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道路停车泊位费用,且所有道路泊车业务收益资金实施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开发现有公共停车场资源,继续建设开发道路泊位增量、技术设备升级和日常运营维护,不得挪用,同时,每年按要求拨付给各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