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2018-05-03 10:05:03 来源:交通运输部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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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2018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版).doc

    第四节 动态监控

    第四十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其承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任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岗位。

    第五十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监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

    第五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企业或者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客运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及时给予处理,对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6个月。

    鼓励客运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第五十五条 客运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客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鼓励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但不因委托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应当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由第三方机构实时、准确地提供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监控情况,建立企业内部动态监控管理台账。

    客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第三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视同企业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

  • 关键字: 旅客运输 安全管理 规范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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