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自治区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广西印发自治区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8-05-31 11:02: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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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交运输发〔2018〕8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杜绝重复检验检测,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杜绝重复检验检测,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包括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运车辆。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自2018年起,普通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登记注册不满10年的每12个月检验检测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检测1次。

      第五条 自2018年6月1日起,普通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执行,均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若道路货运车辆行驶证年检先到期,先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证年审时,采信安检结论,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其他项检测,营运证年审有效期签注至第二年与安检一致的月份,从第二年的安全技术检验时间开始,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执行;若营运证年审先到期,应先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其他项检测,营运证年审有效期签注至当年与安检一致的月份,从当年的安全技术检验时间开始,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执行。

      第六条 登记注册不满5年的危险货运车辆可按第五条的规定调整综合性能检测周期,实现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登记注册超过5年的危险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车辆送检人员提交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车辆的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对所检测项目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结论,不能重复检验检测。

      第九条 除涉及安全的项目外的“其他检测项目”,建议执行以下标准,待国家相关标准明确后按新标准执行。

      人工检验:门窗玻璃、停车楔。

      性能检验:动力性、燃料经济性、车速表示值误差(区分注册登记及在用车检测时)、转向轮横向侧滑量(针对双转向桥)、喇叭声级、尾气排放性能。

      第十条 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若道路货运车辆同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在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后,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要求一并存档,并按规定上传至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质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情况进行集中统一排查,对于发现计量认证证书过期或者计量认证能力范围不能满足综检业务要求的,要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在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前,原则上不进行普通货运车辆的异地检测,若确需异地检测的,需由检测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测报告单上盖章确认,并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待建立完善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后,普通货运车辆可在广西任一家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在做好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后,逐步实施普通货运车辆联网审验、异地年审,相关业务流程按国家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本辖区内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信息、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质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通报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及时进行更新,方便车主查询和就近检验检测。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发挥预约系统作用,改进优化场内服务流程,加快业务办理速度,减少车主等候时间,提升从业人员检车服务体验。

      第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会同质监部门依法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业务指导,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快建设自治区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力争尽早建成使用,并实现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为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关键字: 货运车辆 检验检测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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