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8月1日起实施

    2018-07-12 09:43:44 来源:南宁晚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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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对“僵尸车”、停车泊位、城市工程运输车上路行驶、交通征信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将10种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夜间行驶 电动自行车记得打开灯

      南宁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针对电动自行车在行车中常见的转弯无明示、夜间不开灯、以手持方式使用通信工具和违规改装、加装等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安装车伞、车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动力标准的驱动装置。

      至于市民关心的电动自行车其他方面的规定,南宁市将制定《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进一步的规范。

      泥头车上路 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泥头车作为运输车辆,为城市设施基础建设贡献了不少力量,同时,其也因行驶速度过快给道路安全留下隐患,成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诟病。

      《条例》明确了在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运输渣土、砂石等建筑材料或者建筑垃圾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同时,为了更好地整治道路上出现的飙车行为,《条例》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的危害道路安全交通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作出相应法律责任。

      例如:违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时限标识 车辆连续停超72小时属违规

      近些年,道路不少停车泊位被一些长期停放的车辆占用,这些车辆的车主既不交费,也找不到人。这样的车,俗称“僵尸车”。但法律上并没有对“僵尸车”进行定义或解释,因此,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放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僵尸车”本身是否违法等问题,均没有明确。但“僵尸车”又确实占据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为此,《条例》把“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明确规定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表明的时间;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时限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这样就可以使车辆在变成“僵尸车”前予以解决问题。

      而在处理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如当事人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的,接到通知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就从最大限度上预防了误判的可能性。如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通行斑马线 车辆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礼让斑马线是南宁文明交通秩序的一个缩影。为更好地规范这种良好社会风气,《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等依法应当减速行驶的路段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同时,《条例》规定,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场所通行时,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非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针对道路停车泊位规范管理问题。《条例》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同时,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一旦发现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300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500元罚款。


  • 关键字: 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
  •    责任编辑:梁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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