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8-08-13 15:43:38 来源:齐鲁壹点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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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根据济南市政府要求,济南市建委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8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66605573@163.com

    二、联系电话:0531-66605619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

    《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动静态交通环境,规范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满足社会公众机动车辆停放需要的单独立项建设的停车设施。

    第三条 停车设施选址必须符合我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停车设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建设。未列入计划的,各街道办事处、各市级平台可结合本辖区、熟化土地范围内停车设施供需实际,提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及选址意见,及时上报规划部门,统一纳入停车场建设计划。

    第四条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编制规划、制定计划、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查督办、考核奖惩。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建设审批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可建立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城管、交通运输、住房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交警、消防、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防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审批、周边关系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通过区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容缺受理,一次办成。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受理。建设单位向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项目选址、土地权属情况、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初步设计方案、环保节能措施、容缺受理承诺书等。其中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还需提交经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审批。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联席会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提报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据此补办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即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应在取得《审批意见书》30日内(需要招投标的项目40日内),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告知补正要求。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手续的,联席会议各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验收备案。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国土、交警、环保、林业和城乡绿化、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以上部门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加的综合竣工验收,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验收备案。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等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跟进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各相关部门对于联席会议审批通过的停车设施项目,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补齐项目所需的立项、用地、规划、图审、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停车设施顺利建设。涉及新供地的项目,在联席会议审批前应已完成土地征收及地上物拆迁,经联席会议审批后,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根据立项及规划意见形成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完善土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共停车设施按照建设形式划分为:工程类停车设施、机械类停车库、地面停车设施以及其他特殊形式的停车设施。

    第八条 机械类停车库、地面停车设施免予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和施工等许可手续。地面停车设施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特殊形式的停车设施审批一事一议,由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停车设施验收备案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将项目停车智能管理系统接入全市智能停车监管平台。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凡改变批准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恢复停车功能,逾期不整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建设计划》所列建设项目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设,投资企业即为建设主体。无法通过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由市停车建设集团负责建设。


  • 关键字: 济南市 公共停车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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