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

    2019-04-15 16:47:26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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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20年底,全国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完成检测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全面实施入口称重检测,各省(区、市)高速公路货车平均违法超限超载不超过0.5%。已运营的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公路运营管理费用中列支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经费。到2019年12月底前,本区域累计不少于50%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备设施建设及数据联通等工作,优先安排重点货运源头区域和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收费站。到2020年9月底前,完成本区域所有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备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与省级治超系统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

          文件中提到,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区广场面积较小,入口四车道以下的,在现有入口货车车道(一般未最右侧)内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采用物理隔离方式,引导货车驶入后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实施车道内倒出,或其他可行有效措施引导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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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为目标,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推行公速公路入口检测、出口倒查、责任追究和信用治理,坚决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12月底前,本区域累计不少于50%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备设施建设及数据联通等工作,优先安排重点货运源头区域和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收费站。到2020年9月底前,完成本区域所有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备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与省级治超系统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入口称重检测方式。根据收费站场地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并在前方采取渠化路面、安装标志标识、设置电子抓拍等措施,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详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规范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安装。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称重检测设施(设备)由称重设备、轮轴识别设备、车牌识别及抓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和安全引导设施等构成,具备称重检测相关信息自动采集、存储、显示、查询、导出和运行日志记录等功能,人为无法删除、修改称重检测数据和运行日志。 选用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依法按时检定校验,确保设备质量及精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条件的省份可增设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强化检测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建立运维制度,做好检测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障设备稳定和网络畅通,保证不间断检测,及时上传数据,实现本区域内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出口计重收费信息的汇集、整合和联动,并与省级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提升超限超载精准识别能力。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和出口计重收费系统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对接,实现货运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等基础道路运政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升货车超限超载的精确判别能力,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奠定基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道路运输管理机枘、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省份,可利用原有计重收费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对入省(区、市)货车实施不停车称重检测,提升货车超限超载的全过程识别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规范入口车道发卡管理。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要与收费站入口发卡协同联动,称重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至发卡系统。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合法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信息,并发卡放行;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信息,不予发卡,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加强违规放行车辆责任倒查。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要与出口计重收费数据联动,实现出口倒查和责任追究。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出口收费站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实施责任倒查。对纂改瞒报称重检测数据、私自放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入口收费站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属于跨省份倒查的,由出口收费站所在区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治超系统,将相关信息抄告入口收费站所在区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治超联动管理。建立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与治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对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出口计重收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省级治超系统,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加强信用治超建设。将本区域高速公路所有入口称重检测记录、出口计重收费记录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处罚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构建高速公路信用治超工作体系。按照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界定标准,以及《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组织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九)强化治超数据分析及应用。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相关数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进行回溯,分析超限超载多发高发时空分布规律,开展精准查纠和专项整治。通过分析研判重点区域超限运输变化趋势,量化治超工作评估效果,为强化督导检查提供参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五、实施步骤

          (一)在建(含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项目建成通车时同步投入使用,并与省级治超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负责)

          (二)已运营高速公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荦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分步推进。2019年12月底前,本区域累计不少于50%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完成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及数据联通等工作。优先安排重点货运源头区域和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收费站。2020年9月底前,完成本区城所有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并投入运行,与省级治超系统联网运行,实现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健全应急预案,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全面完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落实工作经费。未审批的待建(含新、改、扩建)高速公路,将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经费列入工程建设费用;已审批但未办理交工的,按照相关政策,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进行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商速公路建设单位负责)已运营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从公路运营管理费用中列支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经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高速公赂经菅管理单位负责)

          (三)加强科技支撑。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制定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改造技术方案,规范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大数据及云平台技术应用,构建信息化条件下的高速公路入口治超新格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传播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区城实施方案,引导货运企业和驾驶人正确理解并支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政策,营造良好奥论氛围。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聚集堵站、恶意冲卡等违法行为,维护收费站正常通行秩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章头,公路管理机枃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

          (五)强化督导检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筑筹规范督查检査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统筹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问题,限期组织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实施情况,对实施不力、推进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地实施情况将作为“十三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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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推荐布设及禁入方式

    一、在建(含新、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站:具备条件的,在入口侧设计专用车道,在收费广场右侧适当位置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利用专用车道,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实行调头返回。

    二、已运营高速公路收费站具备征(租)地条件或拟实施站区改造的:设置专用车道,在收费广场右侧适当位置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利用专用车道,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实行右转调头返回。

    三、已运营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区广场面积较大(入口四个车道及以上)的:在广场实行物理隔离,设置货车检测专用通道,在通道内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实行站区广场左转调头返回。

    四、已运营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区广场面积较小(入口四个车道以下)的:在现有入口货车车道(一般为最右侧)内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采用物理隔离方式,引导货车驶入后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实施车道内倒出,或其他可行有效措施引导返回。

    五、个别实施称重检测难度大、货车流量小或城市周边的收费站:结合当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货车管控等措施,可不在入口安装称重检测设施(设备)。


  • 关键字: 入口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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