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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19-10-11 16:01:33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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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多方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依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或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向社会开放并纳入我市统一管理的各区(含开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区(含开发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厉行节俭、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领奖补资金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2018年12月29日)后建成并投用(以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为准)的停车场项目;

    (二)项目符合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列入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建设相关手续齐全,并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考评工作中达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有利于缓解我市停车难,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停车服务,不以任何形式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

    (四)符合我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要求,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识、停车信息系统和道闸,并将停车信息系统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规定配建停车位之外,增配部分的停车泊位可享受奖补资金。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由市财政保障的,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自筹资金的,按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类的奖补标准与流程执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流程按《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执行(见附件)。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本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针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评审合格的项目,自联合评审合格之日起,安全运营一年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须与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领四方协议书”。协议内容中须载明但不限于: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规定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的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有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改变用途或关闭公共停车场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时,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有权追回奖补资金并责令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恢复等规定。取得奖补资金的公共停车场产权方(经营管理方)发生变化时,原产权方(经营管理方)须及时向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四方协议进行更新,由新产权方(经营管理方)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奖补标准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执行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类奖补标准: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50%的奖补;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30%的奖补。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类奖补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年度考评合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停车设施类型

    编号

    建安费估算

    (元/停车位)

    奖补标准

    (元/停车位)

    地上

    地面车位

    1

    10000

    1000

    自走式停车楼

    2

    80000

    20000

    平面移动式

    巷道堆垛式

    垂直循环式

    3

    60000

    20000

    垂直升降式

    4

    80000

    30000

    地下

    自走式停车库

    5

    120000

    30000

    平面移动式

    巷道堆垛式

    垂直循环式

    垂直升降式

    说明:1.组合式公共停车场按照地下、地上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类型标准分别计算给予奖补。2.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停车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向市人防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方式:由各区(含开发区)申报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市城乡建设局根据联合评审结果及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相关区(含开发区)。各区(含开发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牵头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及各区(含开发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拨付奖补资金至本辖区内经联合评审合格的各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在拨付奖补资金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奖补资金正确发放,发挥效益;自觉接受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支出不得在奖补资金中列支: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其他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设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日常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适时将该补助资金项目纳入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对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并取消其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拒不整改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配套使用,有效期一致。


    《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有效引导多方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依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停车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46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成〔2015〕194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19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20号)等文件,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财政补贴、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其中,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5〕194号)明确:“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各地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为贯彻有关文件指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令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有规可依,2018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3年。为有效解决设施欠账问题,提升市辖各区人民政府政府、开发区及各社会主体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建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详按《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规定: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按《合肥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奖补标准表》(见附件2)执行。 

    随着《实施细则》的施行及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需制定相应规范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的管理及申报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保证资金管理有序,资金申报规范、合理。

    二、起草过程

    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借鉴湖北、厦门、南昌等外地经验做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多轮征求了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最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现今发布的《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申领奖补资金须符合的条件。

    二是明确奖补资金的申报及评审。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流程按附件《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执行。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是明确奖补标准及拨付。奖补标准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奖补资金的拨付方式。

    四是明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奖补资金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五是明确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的相关责任与要求。

    七是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同时配套《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作为《办法》的附件,内容中明确了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的申报要求、申报办理的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申报评审等内容及有关要求。

    四、重要内容解读

    1.相关概念界定

    《办法》中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或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向社会开放并纳入我市统一管理的各区(含开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

    《办法》中所称“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区(含开发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奖补资金。


    2.关于奖补范围

    《办法》第五条明确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领奖补资金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2018年12月29日)后建成投用(以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为准)的公共停车场项目。2、项目符合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列入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建设相关手续齐全,并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考评工作中达合格及以上等级。3、有利于缓解我市停车难,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停车服务,不以任何形式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4、符合我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要求,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识、停车信息系统和道闸,并将停车信息系统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规定配建停车位之外,增配部分的停车泊位可享受建设资金奖补。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由市财政保障的,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自筹资金的,按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类的奖补标准与流程执行。


    3.关于奖补资金的申报与评审

    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具体申报按《办法》附件《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执行。申报流程如下:

    1、由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向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应审批手续与申报材料,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

    2、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审查合格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正式行文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奖补资金。

    3、针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评审合格的项目,自联合评审合格之日起,安全运营一年后拨付奖补资金。


    4.关于奖补标准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国有企业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详按《合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建设资金的奖补,具体标准按《合肥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奖补标准表》(《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在《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奖补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关于奖补资金的拨付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联合评审结果及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相关区(含开发区)。各区(含开发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奖补资金。


    6.关于奖补资金管理的相关职责

    依据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职能,《办法》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牵头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及各区(含开发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拨付奖补资金至本辖区内申报评审合格的各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在拨付奖补资金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奖补资金正确发放,发挥效益;自觉接受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关于本办法的有效期

    《办法》与《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配套使用,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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