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2-20 09:08:42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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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了《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拟规定,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建设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公安厅负责建设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建设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和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应用智能监控数据,评估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风险,建立保险投保机制。目前,《办法》意见征集已结束。



    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综合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在监测预警、态势分析、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归集、分析、应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校车、大型工程车等其他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智能监控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智能监控数据包括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智能视频监控、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置等数据。
    卫星定位动态监控设备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道路运输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针对智能监控数据归集、交互共享、应用、监督管理、风险研判等进行会商,依据法定职责应用智能监控数据,对道路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业户,下同)、车辆、驾押人员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第二章  数据归集
    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监管平台或者系统的数据,应通过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大数据中心进行归集,实现实时交互共享。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建设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以下简称融合平台),归集整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违法、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等数据,综合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和区域性安全风险,交互共享安全风险分析数据。
    融合平台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建共用,并部署至市、县级相应的部门(机构)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建设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动态监管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交通运输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和省交通运输厅等)推送的在本省范围内运行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报警等数据,并及时反馈处置结果。
    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级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建设车辆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能监管系统)和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制定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建立车辆智能视频监控信息报警处置规则和分级考核通报制度,交互共享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基础信息、本省籍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交通违法及电子运单等数据,接收融合平台有关车辆安全风险分析、省公安厅卫星定位动态监控报警等数据,并及时反馈处置结果。
    智能监管系统分级部署至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四级应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共享提供道路运输车辆承压罐体登记检测数据,接收应用安全风险分析数据。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粤政易”等实现部门之间监控监管、风险分析数据的共享同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应用智能监控数据,评估分析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风险,建立保险投保机制。
    鼓励在广东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经营活动(运输线路起讫点均在广东区域内)累计1个月以上的外省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参照本办法要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智能视频监控及报警数据实时上传至驻粤的第三方机构监控平台。
     
    第三章  数据应用
    基于融合平台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及处置、卫星定位报警及处置、车辆违章、交通违法等数据,构建风险分析模型,综合评定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的风险等级,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风险分级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另行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作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加强道路运输车辆、驾押人员的路面查缉和执法。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实时采集、分类处置、分级管理,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的监管执法。对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应采取约谈、执法、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对首次判定为红色风险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押人员,要重点关注,加强监管执法;连续2次判定为红色风险的,要约谈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3次判定为红色风险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基于融合平台通过“粤商通”APP、政务短信平台将运输企业、车辆等风险分级信息,推送至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港口经营、城镇燃气经营、民爆物品、危险废物等危险货物源头充装企业(以下统称“危险货物充装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充装企业应使用“粤商通”APP及时签收车辆风险预警信息,如实填报预警处置情况。
    危险货物充装企业在委托危险货物装载业务时应审核承运人及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情况,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情况、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情况纳入源头充装查验的内容,审慎选用红色风险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鼓励选用蓝色风险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
    保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智能监管系统或融合平台,获取承保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数据和风险分析评定数据,建立完善保险投保机制,按规定调整保险费率,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管控功能。
    鼓励各地利用智能监控数据,对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是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数据应用的责任主体,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确保车辆运行数据实时、有效上传至智能监管系统。
    道路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的,不改变道路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对受委托的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并接受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的动态监控工作情况、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和驾押人员的风险等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
    (一)破坏车载动态监控设备以及人为干扰、屏蔽车载动态监控设备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载设备动态监控数据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因超速、疲劳驾驶、抽烟、使用手持电话等行为,收到车载设备报警信息或监控人员纠正指令后拒不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由交通运输机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其中连续30天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的,按情节严重处理。
    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有违反有关智能监控数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予以警示教育或行政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机构)在依照职责对相关危险货物充装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督促其加强危险货物源头充装安全条件查验,指导其委托按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运输车辆装载危险货物,引导其审慎选用红色风险等级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___年。

  • 关键字: 道路运输 智能监控
  •    责任编辑:it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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