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起草说明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 起草说明

    2021-09-09 09:36:26 来源:江西道路运输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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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必要性

    道路运政执法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我省运政执法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改革期间,各地执法机构对执法职责定位不清,导致履职尽责不到位,不知道如何开展运政执法工作,甚至一些部门将日常行业监管等同于行政执法;二是执法行为不规范,亮证、着装、用语等,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暴力执法的现象,“执法目的性”较强,“趋利执法”仍然存在。那么,如何督促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履责和规范运政执法行为,是作为省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履行的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特别是即将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程序、证据类别等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对“三项制度”的实施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因此,我处认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改革后的运政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工作指南》于3月份开始起草,结合省局开展的大调研进行摸底,4月初形成初稿,之后发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广泛征求基层执法机构意见和建议。截止4月20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条,采纳2条,其他均与地方执法机构予以沟通、反馈。

    本《工作指南》共分四章,21条,2个附件。包含了制定依据、职责范畴、执法信息化应用、常态化执法要求(即:明确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摸排重点执法领域、执法路段,明确执法内容、频次、时段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培训、执法用语和路检路查等方面。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点

    (一)执法主体:《工作指南》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是实施道路运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二)执法计划:《工作指南》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年度运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三)执法频次: 《工作指南》第七条规定,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的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应当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开展,每年度做到全覆盖检查。

    对路检路查,应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一个月之内要对基础信息表中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实行全覆盖检查。同时,每次检查结束,应当填写《运政执法路检路查工作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检查结束后的2年。

    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等期间开展的专项路检路查,应当在专项执法文件要求的期间内,完成对基础信息表中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全覆盖检查,不受频次、区域和场所的限制。

    (四)三项制度:《工作指南》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予以规范,其中第十二条,将法制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五)行为规范:《工作指南》第三章,主要从执法资格、执法着装、执法用语、执法培训、路检路查等方面予以规范。

    《工作指南》建议以通知形式印发全省。

    《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局务会予以审查。

    相关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政常态化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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