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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27 10:41:42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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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执法“护幼、容错、不赦罪”举措,准确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聚焦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的难点、热点,坚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 “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原则、条件、执法流程等内容;同时,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版)》作为附件一并公布施行。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明确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办法》。

    二是明确了具体流程。强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涉及免罚事项案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普法责任。要求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认识,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

    四是明确了具体免罚事项和条件。《办法》所附《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版)》对8种违法行为的免罚做了规定,明确了使用条件。


  • 关键字: 交通运输 轻微违法免罚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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