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发布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发布

    2022-01-04 18:01:57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论:
    分享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

    《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0日


    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要求,加快补齐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省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加快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重点推动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停车场供应不足和停车管理滞后问题,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到2025年,规划新增城乡公共停车位8万个,福州、厦门各建设5处大型换乘停车场,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建、商业综合体等,投用30处具有公交换乘、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等功能的城市交通“微枢纽”;全省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公共停车供给。以城市汽车保有量与停车位数量增长率关系为依据,到2025年各市、县(区)(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重点提高汽车保有量增长率远高于停车位数量增长率的区域的停车位供给,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鼓励医院、学校、景点、商圈等重点单位(区域)符合条件的停车场进行机械式、立体化改造,增加泊位数量。利用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公共停车设施。

    (二)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2022年上半年完成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动态更新停车资源数据,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不同地区及区域的功能要求,坚持系统化建设原则,采用差异化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开展城市停车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用地供给。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停车场改加建等方式增建停车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各设区市要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

    (四)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对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依法审定后,未新增建设用地并没有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商业、办公、公建建筑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其围护结构或者围护设施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五)推广智能信息化停车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打通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系统链路,形成停车资源“一张图”。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建设智慧停车示范工程,统一数据标准,接入典型停车场信息数据,实现智慧停车平台核心功能并示范应用,加快停车场智能化、无人化管理建设进程,同步探索和完善智慧停车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加大对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软件推广力度,推广应用ETC无感支付技术,依托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收费优惠、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提升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水平。

    (六)加强停车换乘衔接。推进高铁站点及主要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加强轨道交通与公交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完善换乘设施。鼓励在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交首末站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至2025年,100万以上人口城市建设P+R停车设施不少于3个,50—100万人口城市建设P+R停车设施不少于2个;50万以下人口城市建设P+R停车设施不少于1个。至2035年,100万以上人口、50—100万人口、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建设P+R停车设施不少于5个、3个、2个。

    (七)推动停车设施共享共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足额开放停车设施。2022年上半年,福州、厦门、泉州要打造推出10处(其他地市6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示范点。2023年前,各地要推动所辖各县(区)在停车供需矛盾区域建成10处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示范点。2025年前,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措施、总结经验,确定本市级以及县(市、区)级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比例(数量),积极推动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文旅场所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支持中心城区、老城区在夜间、节假日利用背街小巷、空地等,停放周边居民车辆。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市、县(区)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内,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发行使用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九)完善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十)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全面规范临时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设置,对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除。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

    (十一)提升停车设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强化自主创新,鼓励行业联盟等形式开展机械式停车装备等技术研发,逐步提升核心装备自主化水平。将停车设备纳入首台(套)认定范围,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或企业给予相应补助。适度超前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停车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20%。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请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重点工作任务年底前取得务实成效,并请各设区市于2022年1月10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2021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发改委、住建厅。省发改委、住建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督导,共同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

  • 关键字: 城市停车
  •    责任编辑:zhuoqun
  • 每周新闻精选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