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 行业政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3-07-05 15:44:0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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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结合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8月3日。

    1.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2.电子邮箱:sjtystcyb2@gd.gov.cn;传真:020-83846709。

     

      附件

    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结合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跨境运输指标申请及审批

      (一)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申请规范

      1.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分为跨境客运指标和跨境出租车指标,其中跨境客运车辆车型不包括57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和卧铺客车,跨境出租车应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2.申请跨境客运指标、跨境出租车指标和出境货运指标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跨境指标申请书》;申请入境货运指标的,应当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跨界车辆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跨境指标申请书》。《跨境指标申请书》应当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名称、法人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2)明确为粤澳跨境指标或粤港跨境指标;

      (3)指标类型及数量。指标类型指入境客运指标、出境客运指标、入境出租车指标、出境出租车指标、入境货运指标、出境货运指标;

      (4)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分析,其中申请车辆指标的企业,应当承诺本企业为港澳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在港澳设立的符合港澳政府要求的全资子公司。

      (二)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办理流程

      1.申请粤港跨境客运车辆指标和粤澳跨境货运车辆指标的,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2.申请粤澳跨境客运车辆指标的,按照《粤澳跨境巴士和出租车配额安排》协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澳门交通事务局协商确定粤澳跨境客运指标和粤澳跨境出租车指标数量。其中粤澳入境客运指标和粤澳入境出租车指标由澳门交通事务局分配,省交通运输厅对澳门交通事务局分配的入境指标予以确认;粤澳出境客运指标和粤澳出境出租车指标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先到先得,每家企业一次分配指标最多不超过10台。

      3.已提出指标申请但暂未办结的,或者已获得指标但尚未全部投入运营的,暂不受理新的指标申请。

      (三)跨境运输车辆指标变更流程

      1.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保留原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重新出具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凭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分立,保留原企业的,其跨境运输车辆指标仍由原企业保留;分立后均为新企业的,原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由分立后的其中一家企业获得,应当经原企业及分立后的所有新企业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获得指标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指标变更申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重新出具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立后获得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的企业凭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合并,需变更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所属企业名称的,应当经合并企业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合并后的企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指标变更申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重新出具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并后的企业凭跨境运输车辆指标批复文件按照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外省跨境运输车辆指标的变更由外省相关部门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在征求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回复。

      (五)跨境客运指标和跨境出租车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不得互换。

      (六)企业指标新增、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公安、口岸、海关、边检等部门。

      二、跨境运输企业车辆购买及登记

      (一)取得入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应当通过其港澳母公司或者其在港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港澳购买车辆,在港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取得出境车辆指标的企业,可以在内地购买符合港澳标准的车辆,完成内地牌证注册登记,并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通过其港澳母公司或者其在港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港澳办理车辆跨境通行的相关手续。

      (二)在内地没有注册企业的港澳跨境运输企业,应当在内地注册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在取得母公司同意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跨境车辆指标确认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同意后,子公司凭批复文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省公安厅办理母公司跨境车辆登记变更手续。

      三、跨境运输业务办理

      (一)调整跨境运输业务办理权限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跨境普通货运、跨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跨境客运经营许可受理由委托深圳、珠海办理调整为委托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办结。

      3.跨境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由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

      4.跨境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由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跨境运输经营许可办理

      1.跨境运输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相关基本信息变更及经营模式备案等业务,应当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新运政系统”)(https://dlys.gdcd.gov.cn:8080/login)企业服务平台办理。

      2.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及本条第(一)条的规定,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跨境运输经营许可。

      3.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跨境运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持车辆指标批复文件,到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跨境运输企业应当凭省公安厅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通过省新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手续。

      四、跨境客运班车站点管理

      (一)跨境客运企业设立招呼站及停靠点

      1.跨境客运企业在企业所在地设立招呼站的,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2.跨境客运企业在异地设立招呼站的,应当在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成立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按照本条第1点申请许可。

      3.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跨境客运企业设立招呼站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客运站,并注明招呼站名称;许可跨境客运企业全资子公司设立招呼站的,应当向子公司核发经营范围为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招呼站名称。

      4.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的,可通过省新运政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备案设立停靠点。

      (二)跨境客运班车应当在客运站或者停靠点始发。

      (三)招呼站经营者承担招呼站运营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跨境客运班线经营者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四)实行专营的粤港、粤澳或者口岸限定区内的客运班线,跨境客运企业及其子公司设立的招呼站或停靠点应当避免与其产生同质性竞争。

      五、跨境运输车辆年审

      (一)跨境运输车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其中跨境货运车辆年审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境客运车辆由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年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2.车辆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未处理记录;

      3.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并在省级信息监控平台中有相关车辆信息;

      4.跨境客运车辆和跨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内地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跨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内地规定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由设于车籍地(含香港、澳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及港澳当地标准实施车辆检测后出具。

      (三)跨境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通过省新运政系统企业服务平台上传新的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未按要求上传的,不予进行年审。

      六、跨境运输日常监管

      (一)监管职责

      1.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及其跨境运输车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跨境运输许可受理的现场审核、企业安全监管、车辆年审、日常监督检查等。

      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跨境运输车辆在辖内发生的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具体负责违法违规查处,投诉处理,班车备案,辖内发班车辆实名制、卫生防疫、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3.口岸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区域跨境运输车辆营运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查处从事内地区间经营、两地牌非营运车非法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将所属跨境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至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确保车辆在内地运行时设备运行正常,数据实时准确。

      (三)跨境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定期更新核对省新运政系统中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企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四)对于港澳私家车从事跨境出租车运营在广东省内被查获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将相关营运违法情况定期抄送省公安、口岸、海关、边检以及港澳相关部门。

      (五)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海关部门通报的违规滞留和开展走私活动的跨境运输车辆,应当配合海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七、现有跨境运输合作经营企业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2025年1月1日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跨境运输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一)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拟变更登记企业继续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的,应当满足《办法》的相关要求,获得相关跨境车辆指标使用权,落实跨境车辆自营。

      (二)现有跨境运输企业发生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欲继承被合并企业跨境车辆指标的,其与所属跨境车辆港澳注册登记企业关系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

      (三)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合作关系解散,注销合作企业的,原获得跨境车辆指标的内地合作企业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开展自营,或者出具同意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将其跨境车辆指标调整给跨境车辆在港澳注册登记的港澳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开展自营。

      (四)现有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其与所属跨境车辆港澳注册登记企业的关系允许保持现状。今后合作经营性质的跨境运输企业需新增跨境车辆指标、企业许可变更或新增、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应当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自营。

    相关附件:

    《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 关键字: 道路运输 广东
  •    责任编辑: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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