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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需要规则先行

    2019-09-25 10:34:4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张纵华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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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动驾驶相关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建立与完善中,要以开放心态,鼓励其探索创新;又要秉持审慎态度,以安全为底线。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首辆无人驾驶货运车“麒麟号”在德清县德邦快递武康营业部亮相。“麒麟号”是近期德邦快递在德清开展试点工作部署的第一辆无人驾驶货运车,无人驾驶快递线路正在申请审批,一旦正式投入商用,这辆载重约1吨、最高时速可达90km/h的全自动驾驶货运车可往返于杭州枢纽中心至德清县火车站营业部之间。车辆实现了全自动行驶,货车安全员不需要进行任何驾驶动作。工作人员只需在起点装货、终点卸货时进行人工操作。

    自动驾驶投入运行,需要首先明确概念。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的概念使用不够明晰,基本概念问题关系到后续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无人驾驶,意味着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替代司机;而自动驾驶中,虽然车辆可以自动巡航,但司机仍然有注意义务,在系统做出提示时要及时进行人工处理。当出现与无人驾驶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纠纷时,无人驾驶汽车的车辆生产者可能是主要的责任担责主体;而与自动驾驶行为有关的纠纷,其责任主体中车辆生产者的比例则会低很多。自动驾驶的现实应用,将带来司法实务中驾驶员“过错责任”和车辆生产者“严格责任”交错适用的状况,这种状况可能要延续到无人驾驶真正取代自动驾驶。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前要细化网络安全立法。自动驾驶如能获得规模化应用,可以避免疲劳驾驶与情绪驾驶,有利于保证行车安全;借助信息化选择行车路线有利于提升行车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等,现有的涉交通事故、交通运输等纠纷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对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自动驾驶上路不仅是行政审批问题,通过强化安全立法增强技术安全保障是更为重要的前提。

    自动驾驶相关立法要坚持保障公众安全优于鼓励产业创新的原则。不可否认,综合了人工智能、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自动驾驶汽车,对于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提升交通运输业的生产力水平乃至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有重要意义,一定意义上已成为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在技术适应性与运行安全性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检验,规模化应用更要充分考量广大群众对安全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这种新兴事物,要从现有的道路测试和示范运营规范着手,既报以开放心态,鼓励相关探索创新、允许其试错失败,又秉持审慎态度,维护合法自治的选择、坚持确保安全的底线,系统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动驾驶技术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体系。


  • 关键字: 自动驾驶
  •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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