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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货运平台如果涉及虚开,受票方的定性及处理结果,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如何构建?

    2023-01-03 09:33:55 来源:产业互联网圈 作者:税务整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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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宣告为期三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结束,2020年网络货运开始实施。

    基于物流企业衍生的数字货运平台属于三新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数字货运平台的新业态加速成长,成为新发展格局下构建现代流通体系的新支撑。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数字货运新业态的发展,大力推动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智慧经济。

    吕靖、梁贺君等,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数字货运的发展方向与意义

    同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为解决个体司机开票难问题铺平了道路: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明确指出平台应统一存储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

    405号函在579号函的基础上对试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总,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和无车承运人试点税务要求区别详解

    405号函给代开发票的加上了诸多限制条件,但网络货运平台类企业业务推广面向全国,因涉嫌虚开暴雷后会牵连到上百家或几千家受票方。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情况及所获取证据情况向委托方出具《协查回复函》,将协查结论、协查结果、税务处理处罚事项等列明回寄委托方。

    物流行业虚开大案不断,部分涉及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如何实现价值回归?

    财税蜂语,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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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票方定性虚开,受票方的4种不同结局

    (一)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仅补缴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或受票方主动自查补税,不进行定性,仅回函确认受票方已补缴相关增值税

    例如:税务局经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入库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一致,入库手续齐全;且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在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资金回流的现象,认定该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适用依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处理结果:补缴相应期间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定性为取得不符合规定抵扣凭证/虚开发票,认定偷税,补缴增值税+滞纳金+罚款

    例如:网络上曾公示的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自行联系个体司机承担运输业务,但取得浙江沈***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适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结果:你单位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54,31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02.05元,依法构成偷税,处少缴税额0.5倍罚款。

    (三)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

    例如:某物流公司在检查中,税务机关查明,企业在对公账户支付运费后,开票方扣除6%-7.5%的手续费后将款项通过相关个人转回受票方单位财务负责人账号后,又转回受票方公司。定性取得发票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法律适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处理结果: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少缴税款处1倍罚款。

    (四)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与开票方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对受票方检查,发现受票方主观系恶意取得虚开发票,通过虚构业务合同、对公账户虚假支付款项后再通过个人账户回流款项的方式,取得虚开发票,多列支成本、虚假抵扣税款,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结合案件观察与分析,网络货运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有哪几种?合规路径如何构建?


    不同定性的根源是什么?

    (一)完全按照交运规(2019)12号的规定,线上生成业务

    税务机关对开票方网络货运平台调查时,如果调取了全部后台数据,那么根据交运规(2019)12号文的要求,货运平台的全部网络货运业务,都应在网络货运平台留痕,包含司机信息、货物信息、车辆信息、托运人信息、受票方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地址、电话等增票上的全部信息)、发货时间、到货时间、货物信息,并在后台查询界面留有每一单实时发生时的运输轨迹。对货运平台真正“自营”业务的部分,不应受到开票方虚开发票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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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运平台推广阶段,线下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业务拟制为线上业务

    在货运平台推广阶段,为改变用户已经形成的对其他平台的依赖,或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实现与政府签订协议时“对赌”的纳税任务,平台都需要快速提高业务量。此时,平台选择的推广方式一般包括:

    1、业务员推广模式:从所在县、市、省出发,先将辖区内全部物流企业作为推广对象,业务员向物流公司介绍产品运作模式,双方形成合意,先从物流公司真实的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尚未完成结算的业务入手,即将物流企业已经与司机联系好的业务拟制到平台上。物流企业通过建群(将司机、业务员拉至微信群内)发送或直接发送的方式,将司机、货物、轨迹等信息提供至业务员,业务员实现线下业务线上录制、运单生成工作。此时,线上留存的所有货物流信息、司机信息、货物信息等都与实际发生的货运业务完全一致,物流公司及平台企业甚至会进一步保留运输货物的过磅单据等原始资料已证运输服务发生真实性。

    2、物流公司作为居间人模式:为了避免平台推广初期与实体物流企业争利,冲击实体物流企业发展,平台会将物流企业也作为类似于业务员的角色,发挥居间人的地位作用,此时,平台与司机的联系弱,会形成类似于居间人挂靠至平台企业,将自己承运的业务以网络货运平台名义提供的模式。

    (三)已经发生业务,补录单据走账后开票情况

    该种情形下,开票与实际货运业务脱离,从时间上无关联,从后台数据上,也会出现运单生成时间在后,而发货及到货时间都在运单生成之前的现象。但平台沉淀数据反映的货运业务也实际发生了,只是物流公司通过货运平台“如实代开”了等额数量的发票。

    (四)重复开票、其他费用通过虚开发票列支、高开情况

    部分物流公司会将数据重复提供至不同平台,取得重复发票,而平台无法验视;或物流公司与平台共谋通过高开、虚开发票方式,实现虚开发票虚假列支成本、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实践中哪些可能会认定虚开?企业如何防范与应对?探讨网络货运认定虚开本源

    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税务实践中哪些可能会认定虚开?企业如何防范与应对?探讨网络货运认定虚开本源



    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强化网络货运平台的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的主旨发言《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中提到:中国税收征管已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因此,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涉税信息的监管亦成为时代所需,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推动下,应当协同建立“以数治税”,明确网络货运平台经济下各方主体的相关义务,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构成数字化税收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征税透明。

    对网络货运平台而言,首先,要完善网络货运平台用户注册制度及涉税信息管理,即从源头上规范涉税实际承运人信息的管理,建立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收集实际承运人的税收信息,通过银行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物流货运信息、发票信息等查证其真实交易;其次,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要建立相应的涉税信息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之后,对于其货运的涉税数据、发票抬头、金额、名称、数量、单价等实行全票面上传,做到透明化税源监控和征管。通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的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依托同一个数字身份,实现税收征管流程和数据源的无缝对接,推动税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深度融合。

    2、加强对网络货运信息的监管

    《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以及明确了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因此,在实际运行中,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

    3、推动网络货运平台机制的创新

    《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但在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亦可以作为居间撮合平台发挥作用。

    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和现行《暂行办法》之所以排除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其主要动因是为了解决托运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问题,并导致有些人误解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发票的问题。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撮合行为,的确亦需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而《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时,对此作出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赵明月,公众号:网络货运平台指南

    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有哪些?管控措施怎么做?如何联动促进税务合规?


    (二)建立内部税务风控制度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平台在大数据技术赋能下,促使货运全网实现互联互通,具备了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等功能。数字技术的出现,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对货物运输交易的真实性作出保障。

    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平台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

    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订单的下达、受理、在司机平台上发单、司机抢单,到现场装货、签电子合同、在途轨迹跟踪、在线签收和实时提款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规范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网络货运平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存相关的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另外,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建立与税务部门货运业务相关平台的对接体系,将相关的货运业务主动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体系内。

    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努力推进开发货源方的远程联网联控系统,对前端的货源方安装高清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其次,网络货运平台要综合利用货物追踪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信息,实现业务流程全程透明化,积极推进运用北斗定位、基站、App等方式进行运单在途轨迹跟踪,通过安装定位系统,比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使货物运输过程形成一个闭环监控,以及通过对司机驾驶行为的分析,实时对司机进行跟踪;最后,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实名认证等管理,在用车之前首先要完成在线实名认证,之后才有资格在线接单,到了装货现场做线下的再次核验,没有问题才能装货,在收货时,对收货位置进行确认,并验证回单上传的合规性,通过运单全程留痕的轨迹来印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3、运用交易鉴证技术

    数字经济下各类新型交易形态萌生,其人员、资金、结算、发票等管理愈加复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合规面临最大的机遇和挑战为发票问题,而发票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场景的真实性。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可为交易真实性的鉴证提供科技赋能,已有一些第三方科技平台通过介入交易环节,能够为交易中的主体身份信息、交易标的、支付信息等关键要素提供鉴证服务,完整记录某个交易形态,实现税务部门、网络货运经营者、托运人、实际承运人之间交易信息的互联互通。

    交易鉴证除上述识别主体身份、记录交易过程外,还能够依托区块链技术,输出如涉税行为分析、纳税人身份认定、异常纳税风控识别、底层发票数字化的工具和手段等各项能力,能够有效解决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问题。


  • 关键字: 网络货运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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