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场所、道路等市政公共资源停车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按照办法,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维护。
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围包括:(一)机场、码头、车站、公交枢纽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益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办法还规定,停车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