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泉州出台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2019-11-05 09:42:42 来源:东南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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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泉州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最新出台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有15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交通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泉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出行自律,形成安全交通、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据悉,该方案从10月18日起进入实施阶段,接下来还将不断对该方案进行完善。

    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1、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4、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5、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6、发生闯红灯违法行为,1个季度内发生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共计5次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8次以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其中,从事外卖、快递行业,在1季度和1年内分别累计发生其他违法行为3次、5次以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

    7、一年内百车责任事故发生率(主要责任及以上)达10%以上、平均每辆车违法记录达3条/年以上、车辆违法及时处理率(15日内处理)在95%以下、存有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形的客、货运运输企业及法人。

    8、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9、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10、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11、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12、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13、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14、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15、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联合惩戒具体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失信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依法限制从业资格。对从事客货运、危险品运输驾驶人员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且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督促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客运驾驶人。

    依法限制行业准入。对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在从业、准运、通行以及通行证办理方面予以限制。

    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警示曝光。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限制失信当事人评优评先。对失信当事人为单位法人的,限制其文明单位、平安单位、五一工人先锋号、五四红旗团委等荣誉参评资格;对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其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对失信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在评先评优、绩效考评、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

    其他限制措施。对运输物流行业协会、快递行业协会会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联合惩戒实施方法

    (一)联合惩戒的信息共享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期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推送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主动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核查客户端查询相关“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并及时通过信用核查客户端将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

    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

    期满后系统自动给予撤销,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其解除惩戒,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失信当事人在一个失信周期内再次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重新计算。

    (三)联合惩戒的修复移出

    失信当事人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辖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

    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每人每年仅限一次。

    失信当事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交通信用记录修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3个月;依法完成对交通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不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形(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企业不予修复)。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并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5次,每次时长不少于2个小时。


  • 关键字: 交通管理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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