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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4-07-21 16:20:16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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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豫安监管〔2013〕103号

    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3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阶段成果,明确工作目标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以来,各单位按照省“动态监控系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完成了全省“动态监控系统”的平台建设及扩容升级(同时支持GPS和北斗终端),并实现了全省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及部分校车、城乡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其他重点运输车辆逐步安装使用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全省“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下一步工作目标调整明确如下:

    (一)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推广目标

    1、2013年12月30日前,确保完成全省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学校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城乡客运及城际公交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鼓励安装车载3G视频动态监控装置),有效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并按要求将相关车辆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2014年6月30日前,强力推进全省所有重型载货汽车(载货8吨及以上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半挂式牵引车、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含混凝土搅拌车、水泥罐车等)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率达100%,并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而后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

    3、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公交车、出租车、工程车、市政车、渣土车、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和水上船舶等其他营运车辆(或船舶)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交通部认证资质的卫星定位终端达到85%以上,并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二)重点路段或部位动态视频监控终端安装推广目标

    1、2015年12月31日前,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尤其是超长隧道、超大桥梁、连续超长纵坡及连续弯道和临水、临崖、水上浮桥等危险路段的动态视频监控终端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2、2015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行塔机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进而加强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提高安全生产防控水平。

    3、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建立的监控值班中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并与其所属的县、市运管部门的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三级视频联网。视频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由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并最终接入省运管部门视频监控指挥系统。

    (三)全省“动态监控系统”推广应用目标

    2013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动态监控系统”在省、市、县各级安监、公安(交警队)、交通(运管局)、教育、住建、商务等政府部门及各个运输企业的全面部署和管理应用,实际使用率达100%。

    (四)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系统建设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前,推广实施全省统一的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系统,并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严格执行计时计程驾驶培训目标,以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行为、强化培训考试监督。

    二、监控系统建设实施要求

    (一)车载终端设备的选型安装

    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12)国家标准,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获得交通运输部资质认证的车载终端进行安装,以防止出现一辆车被迫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汽车行驶记录仪两套终端的情况。要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安装符合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并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以适应支持国家北斗导航战略要求。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终端和平台供应商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北斗终端用户单位申请国家有关北斗专项资金补贴。

    (二)监控系统平台的相关要求

    1、政府监管平台相关要求

    “河南省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系统”政府监管平台是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进行设计开发,以“统一平台、集中部署、数据共享、分级管理”的设计理念,以“扩展性强、开放性强、安全性高、成本节约、运行高效、便于升级维护、便于管理使用”为原则,全省只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监管系统平台(包含全省各市、县政府监管平台),用于我省重点营运车辆的联网联控,并为交通、安监、公安、教育、住建、商务等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及行业监管等服务。

    按照《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5号)精神,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确保“河南省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系统”真正建成一个“监管平台统(同)一、技术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统一”的能够融合多种设备技术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全省省、市、县、企业四级道路交通全程监控。各市、县相关政府部门无需再建本地区域性政府监管平台,以免导致重复投资建设。

    2.企业监控平台相关要求

    已建立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运输企业,应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必须勇于承担好主体责任,加强本企业车辆的监管。没有建立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的单位和无企业归属的个体车辆,原则上不再建立监控平台,可直接接入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分配账户即可实现对本企业或行业监控;如果实在需要可委托本地卫星定位服务商代为监控并承担相应监控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建立的监控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按照技术要求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和完整地传输。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实现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对接的企业监控平台,不得继续从事动态监控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

    各监管部门要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方向,增强运输车辆被动安全性,完善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以细化和完善运输企业各项安全指标为主要手段,努力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安监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调推动全省“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全面实施

    安监部门要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交通、公安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的合作,建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广管理和监督应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和平台服务商负责平台建设、通信服务及总技术支持的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查摆问题,组织企业检查考评;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交通、公安、安监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加强检查、督查,切实发挥好“动态监控系统”的作用;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企业及个人,按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力,进行处罚、督办及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宣贯落实活动,强化运输车辆联网联控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建立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安装动态视频监控终端的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达到标准要求;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凡未安装或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具体车辆类型包含:全省的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出租车辆、学校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半挂式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工程车、市政用车等。

    (三)公安部门:严把车辆准入及审检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入户、年检流程,确保监控措施有力,源头化管理到位,以切实消除一批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教育、商务等部门:切实加强系统(行业)车辆的监管

    教育部门要加快校车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校车和校车司机的准入、审查、报批、备案、监控和日常教育培训、监管等工作。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监控等工作,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备案和司机的教育培训等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行车安全关。

    (五)“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单位:保障终端及平台接入质量,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按照《关于下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1〕85号)精神,河南省电信公司作为“动态监控系统”平台投资建设、通信服务及总技术支持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接入标准,保障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接入合规性的技术服务,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及扩容升级工作,保证车辆数据实时准确,保持车辆在线率良好。要加强对全省“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持续研发和升级工作,不断引入新型科技手段和设计理念,结合车辆远程检测诊断、车辆防前撞、防偏离和计算机应用等各类先进物联网、云计算技术,开发多种应用,提升技术水平,打造河南“智慧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

    各地要迅速启动“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加大对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查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查建设监控系统的方案措施落实情况;三是查企业动态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四是适当的时候,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开展全省“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各地“动态监控系统”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要求,对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逐起问责倒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12月31日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河南 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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