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管理的通知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关于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4-07-29 11:00:58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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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运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在我省的平稳顺利实施,现将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要求

    (一)凡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应用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并接受考核监督,经核查确认并公告后,方可在青海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

    (二)在青海省境内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运营业务的服务商,应向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备案申请人应是在青海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机构或法人企业,申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监控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相关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监控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企业名称需与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组织机构名称相符;

    4、经营场所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监控中心照片、联系电话及维护人员资料;

    5、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电子地图等监控平台应用的相关软硬件设备型号及安装部署情况说明;

    6、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标准条款、服务承诺并加盖公章;

    7、从事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行业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8、在青海省境内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营运车辆500辆(含)以上或全国范围内营运车辆10000辆(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9、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专职监控人员2人以上、维护技术人员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10、材料真实可靠承诺证明;

    11、经办人授权文件。

    二、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备案要求

    (一)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及需要更换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应选择安装兼容北斗卫星的双模定位一体机。

    (二)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由服务商配套选用的,由服务商负责报备;车辆出厂已安装或企业自行选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将型号报省运管局审核备案。

    (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产品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2、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厂家报备时,应提供原厂商业授权证明;

    4、服务商需设置固定的服务点,按照5%比例提供原厂终端设备备件,具有7×24小时服务电话,从事车载终端安装和售后服务支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5、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及维护人员资料;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后服务,应提供被委托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授权文件原件;

    6、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品留样备查(一台);

    7、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规范及使用说明书。

    三、服务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服务管理要求

    (一)服务商应按照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规范为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车载终端,所有涉及行驶记录功能的传感器及相关部件必须全部安装到位;卫星定位装置备品率不低于5%,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先为故障车辆更换安装符合规定的完好终端,再将故障终端进行售后维修,确保车辆监控功能的正常在线使用。

    (二)服务商应免费为用户提供监控平台应用软件;从事监控的人员需2人以上,并提供7×24小时监控服务,确保车载终端动态信息的正常传输。

    (三)为保证营运车辆有效监控,防止因欠费停机等问题的发生,对因运输企业未及时缴纳服务费拟中止服务的,服务商应于停止服务前10天告知运输企业,负责欠费提醒和提前追缴工作,保证车辆营运期间的有效监控。

    (四)服务商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将车辆监控数据准确有效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五)服务商应按季度统计车辆在线率、终端设备完好率及监控服务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运管局。

    (六)对服务质量差、投诉多、车载终端完好率或在线率低的服务商,省运管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七)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重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已通过交通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辆,尽快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未通过交通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辆应更换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联系人:杨松电话:0971-6185601

    附件1、青海省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
    2、青海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备案申请表
    3、专职技术维护人员/监控人员信息表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青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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