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运管积极应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江苏省:宿迁市运管积极应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

    2016-03-04 11:03:29 来源: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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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委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2月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一要明确职责,厘清责任。严格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开展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二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重点做好广泛宣传、分类指导、分层培训。三要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积极推进车辆维护制度改革。

      自3月1日起,各运输企业自行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营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做好维护记录。自3月1日起,承担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T/T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归家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的通知》要求,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自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关于车辆技术等级问题:道路运输车辆在3月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自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评定:一是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5年)的,每12个月(1年)进行一次检测和评定;二是超过60个月(5年)的,每6个月(半年)检测和评定;三是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登记日期算起,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四是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评定,运管部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只查验挂车行驶证是否有效,记载的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五是运输剧毒、爆炸品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必须到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修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其他车辆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一般修理企业维护修理。

      根据相关具体规定,宿迁市运输管理处主动作为,积极应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一是督促运输企业组织有关机务、驾驶等人员认真学习,把《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搞懂、吃透;二是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技术管理,充分领会取消强制检测、取消强制维护不等于取消二级维护的精神实质,尽快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和修订车辆使用、维护、检测评定、技术档案、燃料消耗量考核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科学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三是认真梳理本单位车辆使用年限及最近一次检测评定日期,排出本单位车辆检测评定计划,防止过渡期内出现漏检、漏评等情况;四是认真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梳理“一车一档”内容,对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必须准确、详实。(张明)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宿迁市 交通运输管理 运输车辆 规定实施
  •    责任编辑:李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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