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于2018年7月24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旨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细则(试行)》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五十条。一是明确经营者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二是对车辆行驶年限、座位、轴距、排量并明确要求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人脸识别、应急报警、发票打印、影像监控等功能的车载设备。三是驾驶员要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本市《居住证》及符合相关要求。四是经营者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合格和卫星定位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如实记录营运信息;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