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期间及标准
考核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考核标准: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考核标准》(附件1)实施。考核总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要求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考核标准》要求,对全省42家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企业名单见附件2),填写《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3月21日前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二)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对考核期间内运单上传量为0或者上传量较少的试点企业,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督促其做好整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3月21日前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张佳佳 0371-87165244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