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运输局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稳升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卫星定位平台服务运营商,各市、县(洋浦)运管机构,儋州市交通运输局,琼中县交通运输局,海口市交通港航执法支队、儋州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各相关道路运输企业:
为配合做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推进并完善我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以下简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标准和应用支撑体系建设,发挥技防对道路运输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监控、实时报警,有效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为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稳升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统一全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应用技术基础。
(二)推进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稳升级,构建全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支撑体系。
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
(一)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主要功能:卫星定位功能、行车记录仪功能、车载视频监控功能、设备失效报警、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和车辆运行监测等功能。其中设备失效报警主要包括:设备遮挡报警提醒、红外阻断型墨镜失效提醒;驾驶员驾驶行为监测主要包括:疲劳驾驶、接打手持电话、长时间不目视前方、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抽烟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实时监测和自动报警;车辆运行监测主要包括:前向碰撞、车道偏离、车距过近等驾驶行为的实时监测和报警。
(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主要功能:车辆实时定位监控功能、行车记录仪数据保存功能、车载实时视频调取及监控功能;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接打手持电话、长时间不目视前方、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抽烟、前向碰撞、车道偏离、车距过近等不安全驾驶行为实时报警等功能。同时,还应具备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报警等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报警数据智能统计分析功能。
三、统一全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应用技术标准
技防应用,标准先行。目前,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还没有全国性标准,为引导和促进我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应用规范发展,避免出现技术标准不一致,导致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只能应用在特定平台,转网必须换设备以及平台之间无法正常交换数据等情况,引用其他省份的地方标准在我省应用十分必要。
(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T/JSATL 11—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JSATL 13—2017)三个团体标准(以下简称“苏标”)是我国第一个道路运输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行业标准,有一定的应用基础,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文件明确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同时涵盖了JT/T 794、JT/T 796、JT/T 808、JT/T 809、JT/T 1076、JT/T 1077、JT/T 1078等卫星定位和车载视频的行业标准。经综合考虑,从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采用“苏标”作为行业应用技术标准。
(二)在采用“苏标”作为我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应用技术标准期间,若该标准调整或升级,我省同步调整并采用。
(三)在采用“苏标”作为我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应用技术标准期间,若国家颁布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我省将及时根据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
四、加快推进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升级应用
(一)在我省备案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要按照“苏标”标准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切实保障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平稳升级,做到既保证传统卫星定位系统数据的准确采集、有效上传,又能稳步推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全面实施。已完成系统升级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向省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见附件1),省局将向社会公告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达标卫星定位系统名单,供运输企业自主选择。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中的卫星定位子系统、视频子系统、主动安全报警子系统等子系统应进行集成,没有集成或系统所有权非平台服务运营商所有的,视为未达标。
(二)考虑到系统平台升级需要一定的时间,设立标准应用过渡期,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间,未向省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如果系统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1077-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1078-2016)技术规范要求,可以向省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达标承诺书》(见附件2),省局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三)2019年6月30日前,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或《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达标承诺书》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可以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未提交的不得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之前接入的车辆,平台服务运营商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转网。未提交承诺书就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的平台服务运营商,一经发现,将依据平台服务运营商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承诺书》之约定,撤销所属平台备案并将失信信息上传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 从2019年7月1日起,只有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可以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未提交的不得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已接入的车辆,平台服务运营商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转网。未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就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的平台服务运营商,一经发现,将依据平台服务运营商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承诺书》之约定,撤销所属平台备案并将失信信息上传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达标承诺书》 或《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而系统平台实际未达标的平台服务运营商,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承诺书,撤销所属平台备案并将失信信息上传海南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选用按照“老车升级旧设备,新车安装新设备”的原则。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已经安装不具备智能识别功能的普通视频装置的在用车辆,如果要求加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运输企业可以联系平台服务运营商对车辆原有视频监控装置按“苏标”技术规范进行升级改造,降低升级成本;如果车辆原有视频监控装置确实无法升级改造需要换装的,必须选择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终端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的产品,具体品牌型号由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安装接入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必须是“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的产品,具体品牌型号由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安装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必须符合“苏标”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应免费更换为“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的产品或是按“苏标”技术规范升级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三)加装或前装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如替代原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要求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提供接入服务的平台服务运营商应做好技术支持服务。
(四)鼓励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属于要求安装应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车辆前装三合一装置(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智能视频监控等功能集成一起的装置),运输企业在新购置车辆前,要主动与车辆生产企业联系,要求前装“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避免出现设备无法使用需要换装导致浪费的情况。
(五)“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可登陆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查询(网址:http://jtyst.jiangsu.gov.cn/col/col41680/index.html)。
六、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安装要求
(一)特大型客运车辆安装6个及以上摄像机,大、中、小型客运车辆及危货运输车辆安装5个及以上摄像机,货运车辆安装3个及以上摄像头,上述摄像机数量包含驾驶行为监测和车辆运行监测的2个摄像机。摄像机安装的位置要求能查看到完整清晰的驾驶员、车辆正前方、前车门(客车)、车厢内部等图像,其他摄像机根据需要安装在车辆合适的部位(车辆运行监测摄像头可以同时应用于监控车辆正前方区域;驾驶行为监测摄像头由于存在监控死角,不能同时应用于监控驾驶员区域,驾驶行为监测摄像头和监控驾驶员区域的摄像头不能合二为一)。音频的采集要达到单独打开任意通道视频均能够听到声音,以及对实时音视频数据和历史音视频数据的播放时音频数据和视频数据在同一监控界面同时、同步的效果。摄像机和拾音器应符合JT/T 1076-2016标准5.10和5.11的规定要求,所有音视频历史数据要实现本地存储。(音视频的采集、编码的通道数量、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间等具体要求见JT/T 1076-2016标准,其中旅游客运车辆的视频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二)车辆应配备以听觉、视觉或触觉方式向驾驶员发布报警信息的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话音播报设备。使用视觉方式的同时必须使用听觉或触觉方式进行提醒,报警提示应能够区分不同报警类型和不同报警级别。
(三)加强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安装质量把控,切实降低设备的误报率和漏检率,确保应用效果。装置安装完成后,接入平台服务运营商必须按“苏标”要求逐车标定,逐功能项测试,不得漏车缺项。
1、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固定完成后,要对装置中信息采集相关部件进行标定,标定结果需要满足设备标准结果要求,以保证装置功能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摄像头标定需要保证摄像头所监控的区域与视频通道号符合JT/T 1076-2016标准表2的要求。
2、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标定完成后,需要在空旷场地对设备进行上电测试,测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装完成后,不应造成车辆状态异常,包含车辆不能正常启动,发动机故障以及其它车辆功能性故障;
(2)装置自身工作正常,并连接到系统平台,平台可接收装置定位数据,查看装置实时视频;
(3)装置能够正常触发主动安全类报警,本地能够进行报警提示,同时能够将报警信息和报警附件上传到系统平台。
七、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与第三方监测平台对接要求
(一)应纳入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不直接连接到第三方监测平台,车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数据由平台服务运营商所属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接收后向第三方监测平台转发。
(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按照“苏标”的通信协议与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并按要求向第三方监测平台上传应纳入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报警数据,不得延迟转发或是对报警数据进行过滤。
(三)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向第三方监测平台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实时音视频数据调用接口,第三方监测平台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接口播放应纳入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的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音视频数据,不得调用其他未纳入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的车辆数据。同时,第三方监测平台要优化系统,实现在播放过程中长时间无操作时主动关闭音视频播放并停止数据调用的功能,避免流量浪费。
(四)2019年7月1日起,未与第三方监测平台联网的系统平台,不得接入应纳入第三方监测平台进行监测的道路运输车辆, 之前接入的车辆,平台服务运营商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转网。
八、相关要求
(一)卫星定位系统向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升级的过渡期间,平台服务运营商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实时准确接收、上传和联网联控工作正常开展。
(二)车辆在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过程中应填写《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车辆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平台服务运营商各一份),完成安装并按标准进行测试后,安装测试人员、平台服务运营商和运输企业共同在表上签字盖章,以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验。表格的格式和内容将根据我省采用标准的调整适时动态调整。安装不具有主动防控功能的普通视频装置,不得填写本表。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
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达标承诺书》
3.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
2019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厅信息中心,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海口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三亚市智能公共交通信息中心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
我司所属 (监控平台全称)是在海南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现就本监控平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技术达标情况做以下承诺:
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T/JSATL 11—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卫星定位子系统、视频子系统、主动安全报警子系统已集成一起。
2、监控平台实际运行中,功能性、性能效率、接口等各项指标不低于《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T/JSATL 11—2017)标准要求。
3、监控平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设置任何篡改数据的功能或者漏洞,在数据接收处理的过程中保证如实记录和上报。
4、如果海南省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应用技术标准调整,我司无条件配合执行,按新标准改造升级监控平台。
5、根据工作需要如果要求对监控平台进行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我司将按要求做好相关检测工作。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司自愿承担撤销监控平台备案的处理,退出海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监控运营服务市场,将省内用户妥善迁移到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并承担撤销备案后给运输企业(经营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承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达标承诺书
海南省道路运输局:
我司所属 (监控平台全称)是在海南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现就本监控平台视频技术达标情况和在海南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做以下承诺:
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1077-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107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
2、监控平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设置任何篡改数据的功能或者漏洞,在数据接收处理的过程中保证如实记录和上报。
3、2019年7月1日后,如果我司未按要求提交《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达标承诺书》,我司将停止在海南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接入服务,已接入的车辆,我司将无条件配合办理转网。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司自愿承担撤销监控平台备案的处理,退出海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监控运营服务市场,将省内用户妥善迁移到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并承担撤销备案后给运输企业(经营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承诺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
编号:×××××××××××
车辆信息 | |||||||||
业户(车主)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车牌号 | 车牌颜色 | □黄色 □蓝色 □渐变绿□黑色 □黄绿色□其他 | 车架号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信息 | |||||||||
是否初次入网 | □ 初次入网 □ 转网接入 原平台名称: | 是否为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产品 | □ 是 公告批次: □ 否 | ||||||
监控装置型号 | 生产厂家 | ||||||||
平台名称 | 入网日期 | ||||||||
运营商名称 | 服务电话 | ||||||||
摄像头安装 位置说明 | 摄像头 数量 | ||||||||
安装测试 | □定位数据测试 □驾驶行为监测数据测试 □行驶记录仪数据测试 □车辆运行监测数据测试 □视频上传测试 □语音播报测试 其他测试: | 测试确认 | 本人已按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并确认平台数据测试正常,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测试人员: 测试时间: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达标承诺 | 运营商承诺: 本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JSATL 13—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等行业标准要求,其中安装在道路旅游客运车辆上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 ||||||||
运营商 盖章 |
年 月 日 | 业户/车主盖章 (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叁联 ①联: 业户(车主)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
编号:×××××××××××
车辆信息 | |||||||||
业户(车主)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车牌号 | 车牌颜色 | □黄色 □蓝色 □渐变绿□黑色 □黄绿色□其他 | 车架号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信息 | |||||||||
是否初次入网 | □ 初次入网 □ 转网接入 原平台名称: | 是否为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产品 | □ 是 公告批次: □ 否 | ||||||
监控装置型号 | 生产厂家 | ||||||||
平台名称 | 入网日期 | ||||||||
运营商名称 | 服务电话 | ||||||||
摄像头安装 位置说明 | 摄像头 数量 | ||||||||
安装测试 | □定位数据测试 □驾驶行为监测数据测试 □行驶记录仪数据测试 □车辆运行监测数据测试 □视频上传测试 □语音播报测试 其他测试: | 测试确认 | 本人已按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并确认平台数据测试正常,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测试人员: 测试时间: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达标承诺 | 运营商承诺: 本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JSATL 13—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等行业标准要求,其中安装在道路旅游客运车辆上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 ||||||||
运营商 盖章 |
年 月 日 | 业户/车主盖章 (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叁联 ②联: 运营商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
编号:×××××××××××
车辆信息 | |||||||||
业户(车主) |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
车牌号 | 车牌颜色 | □黄色 □蓝色 □渐变绿□黑色 □黄绿色□其他 | 车架号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信息 | |||||||||
是否初次入网 | □ 初次入网 □ 转网接入 原平台名称: | 是否为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产品 | □ 是 公告批次: □ 否 | ||||||
监控装置型号 | 生产厂家 | ||||||||
平台名称 | 入网日期 | ||||||||
运营商名称 | 服务电话 | ||||||||
摄像头安装 位置说明 | 摄像头 数量 | ||||||||
安装测试 | □定位数据测试 □驾驶行为监测数据测试 □行驶记录仪数据测试 □车辆运行监测数据测试 □视频上传测试 □语音播报测试 其他测试: | 测试确认 | 本人确认:已按测试标准进行测试,测试数据正常,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测试人员: 测试时间: | ||||||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达标承诺 | 运营商承诺: 本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JSATL 13—2017)、《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通讯协议规范》(T/JSATL 12—2017)等行业标准要求,其中安装在道路旅游客运车辆上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 ||||||||
运营商 盖章 |
年 月 日 | 业户/车主盖章 (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叁联 ③联:运管机构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
填表说明
《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入网登记表》由运营商在办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接入监控平台时填写,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业户(车主)、运营商和办理车辆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存档一份,其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的,由业户(车主)提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车辆在开业前接入的,在办理车辆开业时提交,作为车辆安装和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凭证;车辆在开业后转网的,在完成转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作为转网凭证。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达标承诺必须真实,若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视为提供虚假资料欺骗管理机构、所服务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将依据运营商提交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承诺书》之约定,撤销平台备案并通报全行业。
编号:共11位数字,其中前5位数为平台编号,后6位数从0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不得重复编号。
一、车辆信息
1. 业户(车主):车辆所属单位(人)。
2. 联系人:业户经办人或车主姓名。
3. 联系手机: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4. 车牌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车辆牌号。
5. 车牌颜色:车牌的底色,勾选。
6. 车架号: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项。
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信息
1. 是否初次入网:车辆首次接入的,勾选“初次入网”项,否则勾选“转网接入”项;勾选“转网接入”项必须填写原平台名称。
2. 是否为符合“苏标”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产品:如果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型号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告的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的产品,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3. 公告批次:如果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型号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告的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终端公告目录内的产品,填写具体公告批次。
4. 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型号:安装在车辆上的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型号。
5. 生产厂家: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生产企业名称。
6. 平台名称:监控平台全称。
7. 入网日期: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日期。
8. 运营商名称:监控平台运营企业全称
9. 服务电话:运营商在我省备案登记的24小时服务电话号码。
10. 摄像头安装位置说明:车载摄像头位置的说明。
11. 摄像头数量:车载摄像头数量。
12. 安装测试:根据测试项目进行勾选。
13. 测试确认:营运商安装测试人员按测试标准进行测试后,符合安装要求的,测试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填写测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