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工作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上海市将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工作

    2020-01-03 19:20:33 来源: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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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沪道运规〔2019〕109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在确保本市“两客一危”运输领域智能视频监控推广应用工作有效、有序推进的同时,改革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停止“两客一危”智能视频终端检测机构招选等工作。具备本市“两客一危”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检测能力、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均可开展本市车载终端检测业务,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我局下一步将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工作,以便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拟在本市“两客一危”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供应商。

    二、 公告条件

    (一)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诺自有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管理要求,同意提交的监控装置相关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115”号、“169”号文件要求和《上海市交通委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试行)等三个技术规范的通知〉》(沪交科〔2019〕956号)文件中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相关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

    三、审核公告程序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审核公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凡在上海市“两客一危”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应向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公告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在申请公告时应填写《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3.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收到公告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

    3.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可适时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公告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可以函讯申请人或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说明或演示,最后出具审核意见书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公告审核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局官网上予以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目录公告;没有通过公告审核的,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提交申请公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更新,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

    四、相关要求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将强化对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终端设备存在问题的,责令供应商整改,情节严重的从目录中删除,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联系方式: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盛俊,联系电话:021—53015939,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相关附件 终端公告申请表.docx


  • 关键字: 两客一危 智能视频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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