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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印发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

    2021-01-20 17:14:23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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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

    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2日


    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政府监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及联网联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及《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省备案并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省服务商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辖区内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服务商技术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数据参考范围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企业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三)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企业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四)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协议)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五)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 服务商服务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商约谈及约谈整改落实情况、技术培训、运营服务响应及评价等内容。

    (一)考核周期内,服务商被省、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及约谈整改落实情况。

    (二)考核周期内,以设区市为单位,服务商对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和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情况。培训覆盖率=(年度实际参训企业户数/年度应参训企业户数)*100%。

    (三)考核周期内,以设区市为单位,运输企业对运输商平台技术水平、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率、售后维护响应及时率等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月度考核依据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等指标确定,并依据系统自动统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得分为技术考核和服务考核综合得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表二。

    第十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十一条 服务商考核结果将通过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服务商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考核结果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服务商考核结果将全省通报,并在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公告考核排名情况。鼓励各道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先选择考核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服务商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第十三条 考核期间实行约谈制,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公司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在月度考核指标中,凡出现车辆上线率低于95%、平台连通率低于99%、轨迹完整率低于92%、数据合格率低于99.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两项及以上的;

    (二)在月度考核指标中,凡连续两个月出现车辆上线率低于95%、平台连通率低于99%、轨迹完整率低于92%、数据合格率低于99.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的;

    (三)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更新备案材料的。

    (四)对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

    (五)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等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

    第十四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约谈无故缺席的;

    (四)整改期内违规新增和转入重点营运车辆的;

    (五)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五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服务商在本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资格:

    (一)未能达到备案条件、不能按要求履行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技术证明材料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或未达到联网联控管理工作要求的。

    第十六条 服务商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一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一年;整改期内,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转入重点营运车辆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赣运科技字〔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doc


  • 关键字: 道路运输 营运车辆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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