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公布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公布

    2022-10-13 10:26:31 来源:齐鲁晚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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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8月25日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巡游车经营服务的;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由或者派单给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实际提供服务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时、准确、完整将车辆运营信息传输至交通运输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监管平台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未按照规定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卫生、防疫消杀,未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健康查体的。

    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公开派单、计程计价方式的;未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的;不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设施,按每辆车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巡游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车专用设施的;巡游车退出营运后,未改变车身颜色、拆除营运标识和专用设施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出具当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响、空调等服务设备的;在专用通道候客时,不服从调度管理的;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的;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未按照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内卫生状况良好的;车辆运营设施及车载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从事运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的;从事巡游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揽客的;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通过非网约车平台揽客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关键字: 出租汽车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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