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海兴县天网二期工程项目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HS2015-0205
采购人名称:海兴县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海兴县中心街与海政路路口南侧
采购人联系方式:王先生0317-5545507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831707819、8815588
采购用途:海兴县天网覆盖工程
项目实施地点:海兴县公安局指定地点
供货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毕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备安防一级资质;
4.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
5.注册资金500万(含500万)以上;
6.显示设备须提供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证书,LCD单元符合GB21520-2008《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一级能效,LCD显示单元须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颁布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7.视频综合管理平台设备须提供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达到60000小时的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8.视频安全接入系统产品应具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公安部的销售许可证;(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9.交换机设备提供工信部的进网许可证;(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0.控制计算机和监控终端要求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1.存储设备提供公安部销售许可证、公安部型式检测报告、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检测报告、公安部GB/T28181检测报告;(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2.主要设备服务器、交换机、UPS系统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报名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安防一级资质证书
5、计算机系统集成四级资质证书
6、显示设备的环境标志II型产品认证证书,LCD单元符合GB21520-2008《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一级能效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颁布的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7、视频综合管理平台设备的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达到60000小时的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8、视频安全接入系统产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公安部的销售许可证;(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9、交换机设备的工信部的进网许可证;(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0、控制计算机和监控终端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1、存储设备的公安部销售许可证、公安部型式检测报告、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检测报告、公安部GB/T28181检测报告;(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生产厂家需提供证书原件)
12、主要设备服务器、交换机、UPS系统的生产厂家的授权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以上所有资质报名现场核查原件,预审合格者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招标公司备案。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27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公休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西300米吉嘉汽车服务会所二楼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6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3月4日9时00分
开标时间:2015年3月4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海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方法和标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标准综合评审后,将投标方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项目联系人:张倩
联系方式:13831707819、8815588
传真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13831707819、8815588
海兴县政府采购办监督电话:0317-6621191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