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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标《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征求意见

    2019-07-31 14:15:51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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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8〕7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科所”)负责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项目计划号:201870102)的修订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是事故处理、安全管理、安全研究和改善重要的基础资料,规范、准确、全面的交通事故信息是新时代公安交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交通安全改善的前提。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分为一般事故信息采集和较大事故信息采集,交通事故信息采集遵循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各地区的交通管理部门采集事故信息均按照此标准,采集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采集项目的标准和事故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事故数据汇总得到了保证,为事故数据及时准确的分析和发布以及数据的深层次挖掘和应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近些年来,新能源车辆及辅助驾驶技术快速普及、交通出行新业态不断涌现、交通安全研究快速发展,这些新变化、新趋势都对交通事故信息有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六条指出:深度调查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 1082-2013)调查之外,还应当重点从十四方面开展;第十八条指出:应当建立深度调查数据库,开展相关车辆、驾驶人、道路、环境、管理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因此针对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在调查内容上还有较多的欠缺,需要从车辆、驾驶人、道路、环境、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加强。

    《道路交通安全“十三五”规划》第七项主要任务中的第4款要求: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和数据采集应用。推行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的通报反馈、督促整改、缺陷改进制度,及时修订完善事故调查发现存在缺陷和漏洞的标准规范。因此,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工作、推动数据采集应用是落实安全规划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需尽快修订《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规范事故调查采集项目,提高信息采集全面性、完整性,为交通管理、车辆安全及政策法规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在国外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均十分注重道路事故信息调查与应用,美国、欧盟、日本等均较早开展了相关标准的制定。

    美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1972年达到峰值,随后于1975年起,相关管理机构编制了一系列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交通事故统计体系,将数据分析结果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预防中,体系建设之后美国事故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其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其中,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编制了《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手册》、《交通记录系统数据编码手册》,给出了交通事故相关概念和事故信息的分类划分标准及数据记录的整套编码标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编制了《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编码手册》、《车辆碰撞数据系统编码手册》和《事故总评系统编码手册》,为全美境内死亡交通事故信息、深度调查信息及代表性样本事故信息录入提供编码标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还联合联邦公路局制定《事故信息采集最低标准样板》,为各州交警部门提供事故现场事故信息采集最低参考标准。

    欧盟编制了《事故信息采集通用标准》,建立了欧盟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库,开展广泛性的信息采集;德国联邦公路研究所和汽车技术研究协会组织开展的德国深度事故调查项目、日本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中心开展的深度调查项目、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事故研究中心开展的事故深度调查项目等均编制了丰富详实的深度调查信息采集手册,但其使用范围主要在项目研究组内。

    标准起草组对国外相关标准、规范反复研究,并多次与专家讨论后认为,美国地域面积、机动车数量与中国接近,其交通事故信息采集项目设置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发达国家在事故处置体制机制、技术投入上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其标准、规范、手册主要起参考和借鉴作用,不宜直接照搬套用。

    国内方面:2011年,原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成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编制了车辆事故深度调查采集手册,主要侧重于汽车安全性缺陷的发现与调查,并通过召回方式消除缺陷,其目的还在于完善汽车相关法规和标准,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技术水平。同时,中国汽车研究中心也开展了深度调查项目,编制了深度调查信息采集手册,主要侧重于汽车安全基础数据的调查采集,其主要目的在于为C-NCAP改版优化、碰撞测试能力完善和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参考;辅助支持汽车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为汽车主被动安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测试、优化提供数据支撑。两者的深度调查手册均侧重于车辆安全技术方面的信息采集,采集项目设置详细、深入,值得本标准参考借鉴。但该两项调查均属于项目组文件,未制定技术标准,且过于聚焦车辆安全方面,对交通事故中其他因素调查内容不足。因此,本标准在借鉴过程中借鉴了其有益内容。 

    四、标准的编制过程

    (一)前期准备

    2017年6月起,交科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深入开展多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信息采集工作,总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信息采集的宝贵经验。

    2018年2月,为有序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及信息采集工作,交科所研究制定了事故深度调查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

    (二)申请标准立项

    2018年3月,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对标美国《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编码手册》、《车辆碰撞数据系统编码手册》、德国事故深度调查项目信息采集手册等标准文献,面向事故预防实战需求,在实际事故调查应用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信息》(GA/T 1082-2013)进行调整和优化,交科所完成标准文本和附录部分的修订,最终形成本标准草案,并正式申请修订,申报列入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2018年8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下发《关于下达2018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8〕70号),本标准获批立项,由交科所牵头,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共同参与。

    (三)编制征求意见稿

    2018年9月,根据标准立项要求,交科所联合参加起草单位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制订了项目实施计划表。标准起草组在收集国内外最新信息采集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积极与公安部交管局事故对策处和部分省份业务专家沟通,对标准草案进行研究探讨。

    2018年10月,在全国深度调查培训班上,标准起草工作组与部分省市深度调查专家针对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信息采集涉及的具体业务问题开展深入讨论,明确了本标准的修订方向,为本标准在公共安全行业内的推广使用奠定基础。

    2018年12月,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论证,完善标准内具体采集项条目设定、归类,对整体框架进行梳理定型,并积极将标准草案应用到深度调查案例中,与基层单位进行深入交流讨论。

    2019年3月,结合近年来深度调查信息采集实际情况、基层单位反馈意见等,起草组完善了标准各章节具体条文内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标准制定依据

    本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开展编制工作,标准内容符合上述文件要求。

    六、主要定内容的说明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一般要求、基本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车辆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当事人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道路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管理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综合分析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11个部分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2个规范性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部分

    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当事人等名词,在以往标准文献中未有明确的定义或说明,为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正确理解本标准,故对以上名词解释说明继续保留。

    (二)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分级部分

    考虑到各个行业对事故分类分级的差异,参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结合公安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分类分级。

    (三)一般要求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工作原则、信息调查人员要求、信息调查依据等进行了要求,是开展交通事故信息调查工作的基础。

    (四)基本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事故时空信息、现场环境、性质后果、事故形态等,其中新增事故后当事人的安全措施、事故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等项目。

    (五)车辆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车辆部分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车辆登记信息、使用信息、碰撞形态、损坏状态、安全装置配备等。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重点车型,增加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摩托车/电动二轮、三轮车、营运客车、一般营运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电动汽车、辅助/自动驾驶功能专项调查内容和方法。

    (六)当事人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当事人部分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交通行为方式、人员伤害、事故责任等。根据人员交通行为方式,增加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二轮车/三轮车人员专项调查内容和方法。

    (七)道路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涉及道路部分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道路类型线型、隔离设施、道路环境参数、标志标线、道路安全属性等。根据重点路段类型,增加桥梁、隧道、道路交叉口、施工作业区专项调查内容和方法。

    (八)管理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企业及部门管理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营运企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应急救援等。根据涉及的单位情况,增加了其他相关部门的专项调查内容和方法。

    (九)综合分析信息调查项目和方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综合分析的调查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要求,包括违法行为、相关因素分析、原因综合分析。增加填报人、审核人,强化信息调查质量源头管控。

    (十)附录部分

    本部分包括2个附录,分别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表”,均为规范性附录。其中,附录A,采集项目由136项增加至373项,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车辆、人员、道路、管理、综合成因分析6部分,共26个子表。附录B,采集项目由73项增加至82项。

    七、关于标准中标题、术语和定义的汉译英说明

    本标准的标题、术语和定义的英文表述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翻译人员汶爱萍核对,认为英文较准确地表达了中文的真实意思,翻译语句通顺,符合英文习惯。 

    标准文本:http://www.tmri.cn/detail.aspx?id=10388035

  • 关键字: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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