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公路信息化建设需要怎么做 - 标准文件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中国智能交通领先的门户网站
  • 行标!公路信息化建设需要怎么做

    2020-04-27 09:38:10 来源: ITS114 评论:
    分享到: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布了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信息化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6月1日。该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主编,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信息化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全面提升公路工程综合信息化水平,确保公路工程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全过程信息化,并明确公路信息化宜采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数据管理及信息安全等四部分组成。

    image.png

    总体要求

    该技术规范以路段为单位,将公路信息化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A级,应实现基于GIS和信息模型的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以及公路建设、管理、养 护、运营全过程业务协同和全寿命周期资产管理;应全程实现重要构造物、交通状态、突发 事件、特殊气象等监测预警、诱导控制、定制化信息服务、ETC 等功能;应在特大桥、特长隧 道及隧道群等重要构造物、特殊气象、行车交织区等重要点段实现车道级运营管理功能;宜为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等提供支持条件。

    B级,应实现基于GIS的公路基础设施数字化,以及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信 息化应用;应全程实现重要构造物、交通状态和事件监测预警、动态信息服务、ETC 等功能;宜在特大桥、特长隧道及隧道群、行车交织区等重要点段实现车道级运营管理;可为车路协 同应用提供支持条件。

    C级,应实现基于GIS的公路养护、管理、运营信息化应用;应在特大桥、长隧道、 平交路口、特殊气象等重要点段实现视频监控、交通状态、气象环境、异常事件监测预警及 交通控制功能;应通过网站、移动终端、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提供公众信息服务。

    D级,应实现公路数据库定期更新,支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应用;宜在大桥、长 隧道、特殊气象等重要点段实现视频监控、交通状态监测、气象环境监测等功能;应通过网 站、移动终端、交通广播等方式提供公众信息服务。

    其中,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应按照不低于下图要求设定信息化等级;既有公路在信息化改造项目中也应按此要求设定。另外,还应按照上一级信息化等级要求,进行通信和供电管道、立柱基础等条件的预留,以利于未来信息化等级提升。

    image.png

    信息基础设施

    该技术规范要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和服务需求,合理设置用于综合监测、分析、指挥 调度等信息化显示和操作的监控大屏、监控终端、执法等终端设施设备,并对感知与监测设施、管理与服务设施、通信与传输设施、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供配电及照明设施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1、感知与监测设施

    公路感知与监测设施应包括交通运行、视频图像、气象与环境、基础设施等监测 设施,宜包括工程过程质量、应急物资监测等设施。

    其中,超载超限检测设施应符合的要求,包含称重检测、轮轴识别、轮廓识别、车牌识别、视频图像记录、 对外信息发布等功能。移动检测设施可参照执行;公路沿线应设置超载超限检测设施,宜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等方式;应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位置布设超载超限检测设施,检测数据与收费站收费系统 联动,可在服务区设置固定或移动检测设施实施流动检测等等。(其他设施的具体要求请点击下方链接继续了解)

    2、管理与服务设施

    管理与服务设施应包括可变标志、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与服务信息发布、不停 车收费、服务区信息化等功能。

    不停车收费服务设施,应按照ETC为主,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模式建设收费设施;在高速公路每个互通立交、入出口之间上/下行方向各设置1个ETC门架系统;在省 界位置上/下行方向各设置2个ETC门架系统,互为冗余备份。除满足收费需要外,ETC门架系统应作为共用信息基础设施,为公路管理、运营信息化等应用服务;应合理设置收费站ETC车道数量,确保 ETC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出口收费站还应支持人工收费和移动支付功能;应根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需求,合理设置相应检测与服务设施,并与收费设施相配合。

    3、通信与传输设施

    公路通信与传输设施应按照“公网/专网结合、有线/无线结合、地面/空天结合”的原则建设,优先采用公路光纤通信专网系统。

    4、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

    该技术规范规定,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信息化,宜统一建设面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业务需求的GIS;宜建设北斗高精度定位增强设施,实现北斗地面增强定位信号在高速公路沿线、大桥和长隧道及以上的重要基础设施的覆盖;宜根据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需求,建设高分遥感影像共享服务应用。

    5、供配电及照明设施

    供配电设施应在满足功能要求基础上,宜采用功率因数补偿等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及供电质量,降损节能;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产品,宜具备动态调光等功能。

    信息化应用

    公路信息化应用应涵盖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全过程,应充分利用公路数据库,加强公路建设阶段数据向公路管理、养护、运营阶段共享和传递。具体规定了建设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养护信息化、运营信息化应用的具体要求。

    其中,建设信息化包括勘察设计信息化、施工信息化、施工监理信息化、试验检测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化。

    管理信息化,包括路产路权管理、超载超限管理、绿色通道管理、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交通信用管理。

    其中,超载超限管理信息化应用,分为部级、省级,省级应用应实现各级系统联网运行,宜实现非现场执法功能;应具备超载超限检测站监管、执法处罚联动、指挥调度、称重信息采集、检查督导、数据分析、终端设备管理、日志管理等功能;应符合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应用的数据规范和接入要求,宜建设与相关业务应用数据同步、业务联动的应用接口。

    运营信息化,包括运行监测、出行服务、联网收费、指挥调度与应急处置、车路协同等功能服务。(具体要求请点击“阅读原文”)

    数据管理

    该技术规范规定公路信息化宜以省或区域为单位建设公路数据中心,宜采用云技术架构建设,宜建设数据管理应用,具备数据资源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安 全管理等数据应用功能,业务数据存储周期不应低于6个月, 视频数据存储周期不宜低于30天。此外,宜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应用,具备与公安、应急、气象、旅游、自然资源等其他行业应用,以及互联网、运营商等第三方应用的接口与访问管理功能。

    信息安全

    公路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应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的相关规定开展系统网络安全设 计、建设和维护管理。

    部、省互联的信息化应用,部级和省级中心的信息化应用应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第三级要求执行。省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按 照业务应用和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第二级要求,外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应按照不低于第二级的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和安全计算环境等要求执行。

    查看更多内容,请点击http://www.rioh.cn/NewsFile/202041410814572.pdf

  • 关键字: 公路信息化
  •    责任编辑:刘艳
  • 延伸阅读!

  • 每周新闻精选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