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委会负责修订,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东南大学联合起草的行标《道路交通流量调查》发布修订稿,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流量调查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等,适用于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标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对流量调查方法进行了分类,自动计测或人工观测方式,自动计测方式利用包括微波车辆检测器、地磁车辆检测器、线圈车辆检测器、视频车辆检测器、集成式交通事件视频检测器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主要修订内容
本文件代替GA/T 299—2001《道路交通流量调查》,与GA/T 299—200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1.道路交通流量
在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车辆数或行人数
2.间隙式观测
在同一地点,按预先确定的观测时间对交通流量进行定期观测
3.连续式观测
在同一地点,对道路交通流量进行不间断观测;
(二)修改了“调查对象分类”的说明:
1.机动车分为小微型客车、大中型客车、轻微型货车(含专项作业车)、重中型货车(含汽车列车)、三轮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
2.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其他非机动车;
(三)修改了观测时长要求:
1.道路交通流量根据观测时长,分为小时道路交通流量、日道路交通流量、月道路交通流量、年道路交通流量。
2.小时道路交通流量,以小时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所得值,一般包括:
8h道路交通流量,任意连续8h内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12h道路交通流量,一天7:00am~7:00pm时段内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16h道路交通流量,一天6:00am~22:00pm时段内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24h道路交通流量,任意连续24h内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高峰小时道路交通流量,一天早、晚高峰时段内分别连续1h~3h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2.2. 日道路交通流量,以一天24h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所得值,一般包括:
工作日道路交通流量,以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一天24h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工休日道路交通流量,以法定工休日(周六、周日)一天24h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节假日道路交通流量,以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一天24h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
3. 月道路交通流量,以一个月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所得值。
4.年道路交通流量,以一年12个月为单位观测的道路交通流量所得值;
(四)增加了观测周期要求:
道路交通流量根据观测周期,分为连续式观测、间隙式观测、临时观测。
1.连续式观测时,应每天24h不间断进行,记录小时道路交通流量。
2.间隙式观测时,应选取同一观点、同一观测时长进行周期性观测;
(五)增加了城市道路调查要求:
1.调查前,应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调查计划,对调查的道路类型、交叉口类型、交通控制方式、道路交通流量构成、路段车道数等内容进行详细检查,确定观测点位置、观测时间、观测时长、观测设备或观测人员。
2.除连续式观测外,调查时应避免在异常天气、临时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下观测。
3.除特殊要求外,高峰小时道路交通流量应选取在工作日观测,宜避开与节假日相连工作日。
4.24h道路交通流量宜选取在工作日、工休日、节假日分别观测。
5. 观测计数最小间隔不应超过15min。
(六)增加了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方法分类:
1.道路交通流量调查可采用自动计测或人工观测方式。
2.连续式观测点应采用自动计测方式。
3.调查时间超过12h,宜采用自动计测方式。
4.在道路交通流量过大、车道数多、环境复杂等地点观测时,宜采用自动计测方式。
5.自动计测或人工观测时应不妨碍正常交通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其他
1.修改了“小微型客车当量交通流量换算系数”的规定、人工观测要求;
2.增加了公路调查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要求、自动计测设备技术性能及使用特点、人工观测调查表格;
3.删除了部分要求,包括:
交叉路口当量交通流量换算要求、删除了调查范围要求、公路观测点设置要求、城市道路观测点设置要求、其他观测点设置及要求、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时间要求(见2001年版的第7章);交通流量调查资料整理要求、交通流量调查业务管理要求、交通流量调查报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