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 - 标准文件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国标《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

    2022-11-18 15:50:37 来源: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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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解决集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薄弱等问题,改善集镇道路通行环境、规范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提升集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或运营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造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69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 24970  轮廓标

    GB/T 51439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2112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镇道路 town road

    周围环境趋向城镇化的公路,兼顾服务过境交通以及所经城镇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主要指具备城市交通特征的公路城镇化路段,也称城镇化公路。

    3.2 

    交通安全设施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服务于集镇道路交通安全的设施,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护栏与分隔柱(墩)、视线诱导设施、交叉口渠化岛等设施。

    3.3 

    隔离设施 separation facilities

    为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空间而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车辆和行人之间设置的设施。

    3.4 

    侧分隔带 outer separations

    在集镇道路中线两侧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同向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带状设施。

    3.5 

    主路 main road

    集镇道路中紧靠道路中线、按相应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通行的部分。

    3.6 

    辅路 auxiliary road

    集镇道路中集散沿线交通,设置于集镇道路主路两侧或一侧,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单向或双向通行、连续或间断设置的部分。

    4 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1.1 新建、改扩建公路涉及集镇道路的,应确定穿城镇路段的起讫范围。综合考虑集镇道路用地条件、道路技术指标、交通流量及构成、交通组织方式、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对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针对性设计。

    4.1.2 集镇道路进行改造治理或交通安全设施改善的,应在现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公路运营情况、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调查分析基础上,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针对性设计。

    4.1.3 兼顾易行性和可及性,满足公路过境交通和城镇短途交通的通行需求。从交通安全设施的目标、功能和方案的整体性,构建集镇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防护体系,以及有序高效的畅通体系。

    4.1.4 应充分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等的交通需求,依据交通组成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隔离设施。

    4.1.5 根据交通量综合确定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满足集镇道路交通信号管理、监控、通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需求。

    4.1.6 应综合考虑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监控、通信等设施的设置需求,对同一点位相关设施的杆件、箱体进行整合,减少独立杆、独立箱体。

    4.2 资料收集

    集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收集的资料包括:

    a)穿城镇路段起讫点信息;

    b)道路技术标准、地形条件、交通条件和环境条件;

    c)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点段;

    d)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要点;

    e)交通构成、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

    5 交通标志

    5.1 基本要求

    5.1.1 集镇道路交通标志要以不熟悉周边路网体系但对行驶路线有规划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综合考虑集镇道路功能、交通特性、交通量、交通组成、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总体布局、合理设置。

    5.1.2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支撑方式应保证标志的视认性,不得与其他标志或设施相互遮挡,可附着于构造物或与其他设施合杆设置,但不应影响其视认性。

    5.1.3 交通标志的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

    5.1.4 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应附带商业广告或其他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5.1.5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配合使用,应互为补充或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

    5.2 指路标志

    5.2.1 集镇道路指路标志版面和标志结构可与当地城市道路的风格样式一致。

    5.2.2 集镇道路应与连接道路等区域路网关联道路的指路标志成体系设计,确保指路信息关联有序、衔接顺畅。

    5.2.3 设置右转专用车道且与直行车道采用绿化带分隔的,应在右转车道入口处设置右转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2.4 交叉口出口道应设置路名确认标志,指示驶入道路的名称和地理方向,供驾驶人确认驶入道路及前进方向信息,可以与信号灯杆合杆设置。

    5.2.5 在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的入口前500m、入口处宜设置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预告、指引标志。

    5.2.6 客运站、火车站、机场、轮渡等枢纽站场应设置多方式运输衔接指引标志。

    5.2.7 公路进入城镇化路段前适当位置应设置集镇道路警告标志,提醒驾驶人道路环境变化,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集镇道路路段长度。

    5.2.8 设置测速、违停、不礼让行人等交通监控设备并进行执法活动,应设置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5.3 禁令标志

    5.3.1 设置右转专用车道、货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较多的交叉口,宜在右转车道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5.3.2 路侧停车对集镇道路通行影响较大的路段、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周边等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5.3.3 集镇道路沿线医院、学校、居民集中区周边等路段,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5.4 指示标志

    5.4.1 集镇道路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进口车道数为2个及以下且未设置专用转弯车道的可不设置;

    b) 进口道4车道及以上,应设置分离式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c) 车道数减少路段应设置车道数减少标志;

    d) 当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对应交叉口的进口道之间设有绿化带或导流岛时,可用导流线和边框构成的图案予以示意;

    e) 设置可变导向车道的交叉口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采用分离式,每块分设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于对应车道正上方;

    f)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可增设指路信息,设置在车道指示箭头的上方或下方,设置在下方,宜采用白底蓝字,指引信息应与交叉口告知标志指路信息保持一致;

    g) 当进口道转向车道与常规设置不一致时,如左转车道设置于中央分隔带左侧、左转车道设置于右侧、右转车道设置于辅道等时,其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采用分离式,且宜增加1组分向行驶车道标志以提高指示效果。

    5.4.2 集镇道路人行横道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人行横道两端面向来车方向设置人行横道标志,可根据需要提前设置“注意行人”警告标志。设置信号灯的路段或路口可不设人行横道标志;

    城镇化路段可设置带荧光黄绿边缘的人行横道标志,或照明一体化人行横道指示标志,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人行横道标志以引起驾驶人的充分注意;

    视线不良、不易被道路使用者发现的人行横道上游,应设置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可不设置注意行人警告标志;

    高架桥下、弯道、坡道、学校及事故多发的人行横道线处,应设置主动发光标志;

    桥墩遮挡人行横道线视线时,桥墩上游应设置注意横穿提前减速提示标志;

    城镇化路段人行横道指示标志宜在道路左右两侧双面设置。

    5.4.3 集镇道路车道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公交专用道的路段,应在车行道上方设置公交专用道指示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公交专用道时间;

    可根据需要采取分车道通行管理,设置大型货车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或货车定道行驶标志;

    设置右转专用车道,且右转专用车道左侧设置导流岛或实体岛的,应在导流岛或实体岛端部设置右转车辆靠右侧道路行驶指示标志;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带的路段,交叉口非机动车道起点处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指示标志;其他位置不再设置非机动车车道指示标志,可在非机动车道路面施划非机动车行驶标志。

    5.5 警告标志

    5.5.1 警告标志设置应遵循非必要不设置的原则。

    5.5.2 警告标志宜优先采用标准化图形,可辅助文字说明。

    5.5.3 急弯、桥隧、学校等高风险路段,应在综合分析后设置警告标志。

    6 交通标线

    6.1 基本要求

    6.1.1 交通标线的连续性应与车道连续性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车道连续而标线中断的情况。

    6.1.2 设计速度小于60km/h且有照明的路段,当路缘石能够清晰表示车行道边缘轮廓时,靠近路缘石一侧的非机动车车行道边缘线可不设置。

    6.2 路口导向线

    6.2.1 交叉口进口道直行车道和同方向出口车道错位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行导向线,用以规范直行车辆的行驶轨迹,减小交通冲突,直行导向线在路口内不应交叉设置。

    6.2.2 交叉口内车辆右转弯半径较小、右转弯需转动的角度较大或右转弯车辆易与非机动车或路缘石发生冲突时,宜以右转弯机动车道外侧的机非分道线或路缘线末端为起点,沿机动车右转轨迹,连接到路口出口机非分道线或路缘线起始点为终点,设置右转弯导向线,用以规范右转车辆的行驶轨迹。右转弯导向线在路口人行横道内的部分不需设置。

    6.2.3 左转弯路口导向线优先沿左转行车轨迹左侧设置。

    6.3 隧道车行道分界线

    单向2车道及以上隧道同向车行道分界线除入口端上游150m、出口端下游100m、上下坡路段、弯道路段、加减速段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外,其余路段根据交通管理需求,宜设置允许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6.4 实体标记

    一、二级公路城镇化路段路侧净距范围内未设置护栏路段交通标志立柱应设置实体标记或缓冲设施。

    7 隔离防护设施

    7.1 基本要求

    7.1.1 集镇道路隔离防护设施兼顾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防护要求。

    7.1.2 集镇道路隔离防护设施要针对不同等级道路因地制宜设置,避免过度隔离防护。

    7.1.3 防护设施宜结合声屏障、防落网等设施与桥梁等结构物进行一体化设计。

    7.1.4 隔离防护设施端部应进行安全处理,设置必要的警示及缓冲设施。

    7.2 防护设施

    7.2.1 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速度为100km/h,且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实际净区宽度小于或等于JTG D81-2017附录A 规定的计算净区宽度时,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7.2.2 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若车辆从靠近中分带的车道驶出路外,在中分带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满足净区宽度,则不需要设置中分带护栏。

    7.2.3 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的主路、辅路之间净区宽度范围内,高差大于3m且边坡陡于1:3.5时,高的一侧应设置护栏。

    7.2.4 集镇道路上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或净区宽度范围内与轨道交通并行,应设置路侧护栏。

    7.2.5 新建一级干线公路城镇化路段,中分带宽度小于2.5m,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应设置四(SBm)级中央分隔带护栏。

    7.2.6 新建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下列路段宜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25t的车辆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20%的路段;

    纵坡≥3.5%的路段;

    超高横坡≥5%的路段。 

    7.2.7 已经通车的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设计速度或限速80km/h、路段事故多发或发生过驶入对向车行道事故,应根据交通事故形态或原因分析,确定是否设置中分带护栏或提升中分带护栏防护等级。

    7.2.8 双向四车道的二级公路城镇化路段,可根据驶入对向车行道事故的风险及经济分析,确定是否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或隔离设施。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时,应根据需要加宽路基,无条件加宽的,可结合限速控速措施压缩车道宽度。

    7.2.9 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平面交叉两端通视三角区停车视距范围内可不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或绿化设施,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绿化设施时不得影响通视三角区停车视距。设置的隔离栏杆应采用通透型,高度不得超过0.75m。

    7.2.10 不同防撞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护栏,应设置过渡段。路基波形梁护栏与桥梁砼护栏搭接时应确保足够的防护等级,防止在车辆碰撞过程中波形梁护栏的脱落。 

    7.2.11 桥梁上游相邻路段路基未设置护栏时,桥梁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并进行警示提醒或设置立面标记。

    7.2.12 平面交叉位置护栏应沿交叉口转弯全圆弧设置;当转弯半径过小无法设置波形护板时,可采用钢板连接。

    7.2.13 填挖交界处,当仅填方路段设置护栏时,护栏应外展埋入挖方路段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并注意排水设施与护栏立柱的关系,排水沟应局部调整,避免护栏立柱打设于排水结构物中。 

    7.2.14 加强护栏连接过渡,优化完善迎交通流护栏端头安全处理。

    7.2.15 主线分流端或匝道分流端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时,端头较宽的宜设置多组,防撞垫与护栏应进行过渡搭接。纵坡大于等于2%,且易发生车辆碰撞护栏端头的路段应设置三(TS)级可导向防撞垫。 

    7.3 隔离设施

    7.3.1 设计速度60km/h及以上的集镇道路宜设置隔离设施或护栏分隔对向交通。

    7.3.2 设计速度60km/h及以上的集镇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宜设置隔离设施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

    7.3.3 平交口路段应选用视线通透的隔离栏杆,确保视距通透。隔离栏杆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平交口车辆转弯半径,不得影响路口车辆的转弯顺畅。 

    7.3.4 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隔离设施高度,不高于0.7m,降低段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 

    7.3.5 交叉口或绿化隔离带开口两端停车视距范围内宜采用地被类植物,采用其他绿化的,高度不得高于0.75m。

    7.3.6 隔离设施不宜采用纵向长横梁结构,应避免车辆碰撞后,隔离设施构件插入车体对司乘人员造成伤害,可采用弹性材料。

    7.3.7 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入口或信号控制交叉口转角处,宜从沿人行道边缘往两侧各延伸30m设置人行栏杆。

    7.3.8 行人、非机动车有跌落危险的路侧未设置护栏的,应设置人行栏杆。

    7.3.9 人行道与一侧路面存在高差的,有行人跌落危险的,应设置人行栏杆。

    7.3.10 桥梁的人行道外侧、人行天桥应设置人行栏杆。

    7.3.11 人行护栏的设置应符合GB 50688的要求。

    7.3.12 非机动车与行人横穿交通事故比较多的一级公路城镇化路段,未设置护栏路段中央分隔带、侧分隔带上宜设置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横穿的隔离设施。

    7.3.13 在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跌落危险的路段应设置人行栏杆,如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桥梁上人或非机动车行道外侧等。

    7.3.14 新建集镇道路隧道应根据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需求,设置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JTG 2112的要求。限速80km/h的隧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防撞护栏。

    7.3.15 已通车集镇道路隧道,应利用硬路肩或检修道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提供通行条件。有硬路肩的,应利用硬路肩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限速80km/h的隧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防撞护栏。无硬路肩的,减少一条机动车道后可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的,可利用右侧车道设置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行人混行车道,并做好隧道上游路段断面过渡。

    7.3.16 利用检修道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宜在检修道边缘设置隔离栏杆。宽度不足的,可通过限速压缩车行道宽度加宽检修道宽度。隧道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道或检修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宜设置照明。

    7.3.17 隧道内部空气环境和消防设施应满足非机动车、行人安全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8 视线诱导设施

    8.1 基本要求

    视线诱导设施应能对驾驶人进行有效视线诱导,不宜过度设置。

    8.2 轮廓标

    8.2.1 二级及以上公路城镇化路段应连续设置轮廓标,宜采用反光性能好(反射效果不低于IV类反光膜)、反射角度大的轮廓标。三、四级公路城镇化路段在视线不良、急弯、车道数或车道宽度变化及连续急弯陡坡路段应设置轮廓标。

    8.2.2 轮廓标可分别附着于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隧道侧墙和缆索护栏上。其他未设置护栏的路段,可采用柱式轮廓标或采用突起路标替代。

    8.2.3 设置于机非隔离栏杆上的轮廓标靠近机动车一侧应为白色,靠近非机动车一侧应为黄色。

    8.3 示警柱、示警桩

    8.3.1 在视距不良、急弯、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及连续急弯陡坡等路段,气候条件可能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路段、线形条件较差和事故路段,无法设置防护设施或不满足交通量条件时可设置示警桩,示警桩上宜贴工程级反光膜或附着反射器。示警桩的设置间距一般为4~6m。

    8.3.2 示警桩仅起警示诱导的作用,一般用于路侧危险程度不高的路段,不能将示警桩作为防护设施使用。

    8.3.3 示警墩不具有防撞能力,不能作为防护设施使用。道路上既有的断开式示警墩宜逐步改造为连续式水泥混凝土护栏,或改造为连续式示警墩。连续式示警墩由钢筋混凝土墙体与钢管组成。

    8.4 道口标柱

    8.4.1 无信号控制的路段开口需在主路路侧设置道口标柱。

    8.4.2 当主路设有机非分隔带时,道口标柱设置于机非分隔带上,无机非分隔带的设置于土路肩上。

    8.4.3 当土路肩上设置波形梁护栏时,道口标柱应设置于波形梁护栏立柱上,高度超过波形板顶60cm。当土路肩未设置护栏时,采用直径140mm的镀锌钢管,外露高度为80cm,设置两根,粘贴 V 类红白相间反光膜,埋设在距土路肩内边缘20cm处。

    8.5 隧道轮廓带

    8.5.1 隧道直线段与进口间距不宜小于3s行程,隧道直线段可每隔500m设置一处隧道轮廓带,隧道弯道段可适当加密,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0m。

    8.5.2 隧道轮廓带的设置位置应与行车方向垂直。

    8.6 分道体

    8.6.1 分道体可设置在车辆越过中心线行驶、对撞事故频发路段的路面中心线上。

    8.6.2 分道体材料应有弹性,表面附着反光片或反光膜,色度、光度性能应符合GB/T 24970的要求。

    9 其他安全设施

    9.1 防眩设施

    集镇道路无照明的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眩设施,可采用植物防眩或设置防眩板或防眩网,防眩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视距。

    9.2 防落设施

    高架分离式桥梁中央分隔带存在间隙的,应设置桥梁防坠网防止发生坠亡事故。

    9.3 减速丘

    9.3.1 干线公路、信号控制交叉口不宜设置减速丘;三级、四级公路与干线公路平面交叉前宜设置减速丘;三级、四级公路进城镇、村庄路段可设置减速丘。

    9.3.2 限速丘的设置位置应视距良好,不宜设置在弯道下游。

    9.3.3 设置减速丘宜优先设置大型减速丘;设置小型减速丘的,可采用橡胶减速丘或橡胶减速垫。

    9.3.4 双向两车道道路设置减速丘宜双向全断面设置。

    9.3.5 单向仅有一条车道的,可设置断开式减速丘,在车轮轨迹通过位置断开一定距离,供车轮对准断开位置通过。单向具有两条及以上车道的,不宜设置断开式减速丘。

    9.3.6 非机动车道设置减速丘时,宜设置断开式减速丘。

    9.3.7 同一位置沿行车方向设置的减速丘最多不应超过3条。

    9.3.8 减速丘的上游应设置路面高突警告标志、减速丘标线、建议速度或限制速度;非机动车道减速丘的上游,还可配合设置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9.4 限高限宽设施

    9.4.1 防撞限高架上游宜设置限高相同的警示限高架,限高架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可配置超高监测预警系统。

    9.4.2 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可调整为悬挂式限高架,并配套设置交通监控抓拍设备管控。

    9.5 凸面镜

    9.5.1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等视距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地点应采取设置凸面镜。

    9.5.2 会车视距不足的小半径弯道外侧应设置凸面镜。

    10 交通信号灯

    10.1 基本要求

    10.1.1 集镇道路交通信号灯应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行人信号灯和车道信号灯,信号灯应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视认。

    10.1.2 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不得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冲突。

    10.1.3 设置交通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根据需要可配置交通监控设施。

    10.1.4 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时,应能够自动采取黄闪、灭灯等保护措施,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相互冲突的交通信号。

    10.2 交通信号灯设置条件

    10.2.1 应根据平面交叉口类型、交通量条件、交通安全评估或事故条件、交通渠化条件等因素,设置路口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行人信号灯。

    10.2.2 应根据路段车辆交通量条件、过路行人交通量条件、交通安全评估或事故条件等因素,设置路段机动车信号灯、路段非机动车信号灯或路段行人过路信号灯。

    10.2.3 车辆从辅路汇入主路,对主路行驶车流产生严重冲突或造成下游路段拥堵时,可在辅路汇入主路入口处设置信号灯。

    10.3 平面交叉口信号灯

    10.3.1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机动车信号灯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10.3.2 采用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且已施划人行横道线时,应设置行人信号灯。

    10.3.3 行人与车辆交通流通行权冲突时,可设置行人信号灯。

    10.3.4 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时,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10.3.5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的交叉口,非机动车可与机动车一体化信号控制,且绿灯间隔时间应满足交叉口内非机动车安全清空的要求。

    10.3.6 在行人过街安全岛上应设置独立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过街信号灯视情况采用同步信号控制或协调信号控制。已建成道路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时,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独立的人行横道信号灯。

    10.4 路段信号灯

    10.4.1 长大隧道、特大桥等需要对车道进行控制的路段,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10.4.2 设置人行横道的路段,因直行机动车和过路行人相互干扰,引起过多的交通延误或危及通行安全时,应设置行人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或非机动车信号灯。

    10.4.3 设置路段行人信号灯时,宜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综合设置人行横道线、交通警示柱等配套设施。中央绿化带宽度3m及以上的路段,可设置错位人行横道线;无中央绿化带的,可设置警示柱。

    10.5 路段信号灯设置数量

    10.5.1 设置辅路且一个进口设置多个相同行进方向的车道但不相邻时,可增加一组或多组该方向的信号灯。

    10.5.2 路段上设置的机动车信号灯离停止线较近,不便于驾驶人观察时,宜在信号灯立杆上附着增设信号灯组。

    10.5.3 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或主路路段为双向四车道时,宜增设信号灯组合。

    10.5.4 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应根据车辆运行速度和车道布置情况确定。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

    10.6 交通信号周期

    10.6.1 交通信号灯设置倒计时显示时,其颜色应与被计时的信号灯一致。

    10.6.2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的交叉口,非机动车可与机动车一体化信号控制,且绿灯间隔时间应满足交叉口内非机动车安全清空的要求。

    10.6.3 有机动车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机动车放行信号与行人放行信号不应冲突。

    10.6.4 无机动车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口,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绿灯可比同方向机动车绿灯早起和早断。

    10.6.5 行人过街信号灯等候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70s。

    10.6.6 根据集镇道路交叉口分布特点,以及与周边路网的结构关系、交通流特征及运行状态,交通信号控制宜由点控、线控逐步过渡到区域协调控制。

    10.7 信号灯安装

    10.7.1 交叉口一个进口可根据需要安装一个或多个信号灯组合。

    10.7.2 一组信号灯应设置在同一支撑杆件或固定设施上。

    10.7.3 机动车信号灯采用悬臂式或柱式安装时,可安装在出口左侧、出口上方、出口右侧、进口左侧、进口上方和进口右侧。若只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合,应安装在出口处。

    10.7.4 机动车信号灯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能使在该信号灯组合所指示车道上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在识别视距要求范围内清晰视认信号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套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

    10.7.5 悬臂式灯杆的基础位置,应远离电力浅沟、窨井等,并与路灯杆、电杆、行道树等相协调。

    10.7.6 信号灯和灯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1 视频监控设施

    11.1 基本要求

    11.1.1 应结合集镇道路运营管理、交通量、服务水平、通行能力、交通组织曾、道路条件、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视频监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11.1.2 视频监控设施应根据管控需求对监控目标实现视频监控图像覆盖或视频监控实时覆盖。

    11.1.3 视频监控设施点位宜兼顾对LED信息显示屏、交通信号灯等特定目标运行情况的监视。

    11.2 视频监控设施设置位置

    11.2.1 在城镇进城、出城路段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进出城镇车辆的类型、速度、流向等交通信息及对交通事故、交通拥堵两种异常交通事件进行监测。

    11.2.2 在交通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多发、相交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交叉口等路段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违法变道、违法压线、排队加塞、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等违法事件,以及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异常事件进行监测。

    11.2.3 在车站、码头、学校、医院、机关、重要活动场所、大型商场、密集居住区的大门口或周边道路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需要重点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路段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11.2.4 在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车辆运行情况及异常交通事件进行监测。

    11.3 高点监控设施设置

    11.3.1 高点监控设施应设置在集镇道路沿线高层建筑顶部,设置位置应视野开阔,不受其他建筑物或树木遮挡,安装高度宜离地30m以上。

    11.3.2 一、二级公路集镇路段应设置高点监控,监控范围半径1km~2km,宜实现高点监控图像覆盖。

    11.3.3 集镇道路跨径大于100m的桥梁、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设置高点监控,监控范围半径1km~2km,宜实现高点监控图像覆盖。

    12 非现场执法设施

    12.1 基本要求

    12.1.1 应根据集镇道路交通量、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因素,选择设置闯红灯抓拍、不礼让行人抓拍、非机动车违法抓拍、行人闯红灯抓拍等非现场执法设施。

    12.1.2 实施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路段应设置常规违法行为自动记录设施,宜安装在抓拍区域或者抓拍点后15~35m处。

    12.1.3 实施禁行规定的区域、路段应设置违反禁行规定抓拍标志。

    12.2 闯红灯抓拍设施

    12.2.1 在交叉口设置闯红灯抓拍设施,对机动车闯红灯、压线、逆行、违法变道、不按车道行驶等多种违法行为进行监测,主动感知和发现驾驶人不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抽烟等违法行为。

    12.2.2 在人行横道前设置闯红灯抓拍设施,对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实时抓拍,同时可通过显示屏曝光或者短信提醒等方式,提醒行人不能闯红灯。可配置行人发光人行横道线,对行人进行警示。

    12.2.3 在人车流密集的十字路口设置行人一体化灯柱设备,集行人信号灯指示、警示标语展示、语音警示联动及行人闯红灯抓拍等功能于一体,规范行人通过十字路口的行为。

    12.3 违停抓拍设施

    12.3.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可设置违停抓拍设施。

    12.3.2 在违停抓拍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指示及违停抓拍取证提示标志,取证全景图片中须要有相应的标志、标线,确保执法无争议。

    12.4 不礼让行人抓拍设施

    在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行人过街流量大未设置行人过街信号的路段,应在人行横道后设置的不礼让行人抓拍设施,对前方不礼让行人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抓拍,对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12.5 非机动车违法抓拍设施

    在交叉口设置非机动车违法抓拍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骑快车道、逆行、停车越线、不戴头盔、骑车载人等违法行为主动感知发现,通过短信提醒或者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者进行警告,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12.6 限高/限重检测设施

    在上桥口或隧道口前方路口宜设置限高/限重设施,对于有上桥或进隧道意图的车辆重量、轮廓进行检测,超出标准重量、长度、高度的车辆在平台上进行实时报警,报警信息同步给上桥口或隧道口前方100m处的信息显示屏及扬声器进行提醒劝离。

    13 限速设施

    13.1 基本要求

    13.1.1 限速值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路段的道路功能、道路线形、设计速度及道路环境,限速值变化应遵守限速区最小长度的规定,避免车辆速度变化频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流量结构或道路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路段,应对限速值进行再评估。

    13.1.2 限速设施设置前应充分论证,不但考虑对限制对象的影响,还要考虑对非限制对象的影响及其他可能的后果,避免设置不当,成为新的安全隐患。

    13.1.3 非信号控制路口根据需求在进口道设置减速设施,设置位置分别为道路衔接处、第一道减速带后2~4m、第二道减速带后8~10m。

    13.1.4 应根据集镇道路长度、横断面设置、道路线形、交通构成、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设置测速执法设备,控制车辆在特定点段的行驶速度。

    13.2 限速值设置

    13.2.1 应根据集镇道路交通需求采取不同的速度管理策略,公路特征显著的路段应按照公路标准设置限速值,城市道路特征显著的路段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限速值,两种道路特征过渡段路应做好限速值的过渡处理。

    13.2.2 集镇道路的限速范围一般为50-70km/h。为确保干线公路的畅通性,一般情况下应取上限值70km/h,在人口较密集和混合交通严重情况下可以取下限值50km/h,当混合交通极其严重或已经形成马路市场时可低于50km/h。当干线公路的正常路段限速在80km/h以上时,进入城镇前应实行限速分步降级措施,即,先降到60~80km/h,再降到相应限速值。

    13.2.3 穿越学校区域的路段,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应设置较低限速值,也可根据学生出行规律进行分时段限速。当学校大门紧邻公路路边时,在上学、放学的时间段,学生进出学校将对干线交通流产生很大干扰,存在安全隐患,限速值一般为30 km/h~50km/h,为保干线公路的畅通性,正常情况下取上限值。当公路为双向2车道或学校是小学、幼儿园的情况下取下限值。如果学校大门距离公路较远,学生对干线交通流未直接产生干扰的情况下,可参照普通城市路段,限速范围为50~70km/h。

    13.2.4 弯道路段应根据平曲线半径、横断面状况采取不同限速值。在双向车道数≥4时,若有中央隔离措施,弯道处的限速值为正常路段限速值的60~80%;若无中央隔离设施,弯道处的限速值为正常路段限速值的40~60%,具体限速值根据平曲线半径进行选定。在双向2车道公路,由于无中央隔离措施,弯道处的限速值为正常路段限速值的30~50%。

    13.2.5 在上坡路段一般不需要进行特殊限速,但在纵坡>3%的下坡路段,限速值应设置低于正常路段,同时设置减速的警示标志,或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减速。

    13.2.6 在道路宽度变窄,车道数减少时,需要调整限速值。双向6车道以上减少到4车道时,限速值由100km/h降为80~90km/h。双向4车道减少到2车道时,限速值由80~90km/h降为60~70km/h。

    13.3 限速区划分

    根据集镇道路路况、交通构成、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因素,可将集镇道路划分为速度过渡感知区、强制减速区和稳速入城区3个区段,采取不同的速度管理策略,如图1所示。

    image.png

    图1 集镇道路速度管理方案平面示意图

    13.3.1 速度过渡感知区主要以提醒、警示作用为主,减速手段可采用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和减速效果较轻的视觉类设施,使驾驶人意识到前方城镇的存在,并完成第一次减速过程。

    13.3.2 强制减速区是主要的减速区段,可分为二次减速段和补偿减速段两个区间,二次减速段与过渡感知段相衔接,使车辆在过渡感知段一次减速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车速,直至达到城镇段的目标车速。二次减速段为强制性减速段,采用车道变窄、振动标线和层次景观法等组合减速方案使机动车辆主动减速。补偿减速段的设置主要基于可靠性与容错性相结合的设计原则,对过渡感知段和二次减速段尚未按规定完成减速的部分车辆,采用在道路上设置中央分隔岛等措施提供补充的强制减速条件。

    13.3.3 稳速入城区可采用限速标志、欢迎标志、车道变窄、门式通道和视觉宽度等速度控制措施,使驾驶人从紧张的减速心理过渡到平静的驾驶性心态进入城镇。

    14 交通信息采集设施

    14.1 进城/出城路段

    在城镇进城、出城路段应设置交通信息采集设施,对进出城镇车辆的类型、车速、颜色等交通参数进行采集,为指挥调度、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信息服务等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

    14.2 重要节点路段

    在大桥、长隧道、大型交叉口、长大下坡等重点路段宜设置交通信息采集设施,对路段流量、车速、排队长度、车辆类型等交通参数进行实时采集,为指挥调度、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信息服务等提供决策依据。

    15 交通信息发布设施

    15.1 进城/出城路段

    在城镇进城、出城路段应设置信息显示屏,发布实时交通路况、道路管制信息、道路施工信息、涉嫌违法信息、突发交通事件等,预告前方主要道路的通行状况。

    15.2 交叉口路段

    在分流车辆较多的交叉口路段宜设置信息显示屏,提示驾驶人道路交通情况。通过周边车道拥堵情况的发布,给予驾驶人合适的行驶建议。

    15.3 其它接入口

    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且不具备信号灯设置条件的支路接入口,宜设置执法喊话设备,借助前端设备智能识别能力,24小时全天候对支路路口经过的行人、车辆,主动感知和发现,同时通过声光报警提醒行人、车辆横过道路注意安全。

    16 服务设施

    16.1 基本要求

    16.1.1 集镇道路服务设施包括公路停车区、公交停靠站、客运汽车停靠站、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路侧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行人过街设施。

    16.1.2 服务设施设置应与集镇道路的功能相适应。

    16.1.3 服务设施应与其他交通设施、周围环境协调设置,避免互相影响。

    16.1.4 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社会服务提供能力、建成后的运营管理模式、设计交通量、交通组成、自然环境、用地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6.1.5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设计要求,且满足GB 50763相关规定。

    16.1.6 服务设施与集镇道路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宜同时投入使用。

    16.2 公路停车区

    16.2.1 临时停放在集镇道路上的过境车辆较多,对城镇交通通行秩序、交通安全造成影响时,应在集镇道路上游位置(入城口附近)设置公路停车区。

    16.2.2 公路停车区应设置在视野开阔、视距良好、道路线形平直的路段,与互通式立交、隧道、特大桥等结构物保持合理的间距。

    16.2.3 公路停车区内部应按功能进行分区布置,并以服务过境大型货车停放为主。

    16.2.4 公路停车区内部应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6.2.5 公路停车区内宜设置加油站、公共厕所、室外休息点、加水点及餐饮设施。

    16.3 公交停靠站、客运汽车停靠站

    16.3.1 集镇道路沿线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居民出行需求、公交线路组织、公路条件等规划设置。各停靠站间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6.3.2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避免公交车停靠与非机动车道道的冲突,优先将非机动车道设置在公交停靠站后方。

    16.3.3 交叉口范围内的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并应与交叉口出口道进行一体化设计,如图2所示。

    image.png

    图2 公交停靠站与交叉口出口道一体化设计示意图

    16.3.4 设置辅路时,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辅路上,并优先选择港湾式停靠站。

    16.3.5 未设置辅路时,可在硬路肩范围内设置直接式公交停靠站,并安装警示柱,有条件时可加宽硬路肩。

    16.3.6 公交停靠站出入口应远离桥梁和隧道,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处,与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梯道口的距离宜为50~100m。

    16.3.7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满足GB 50688相关规定。

    16.3.8 客运汽车停靠站宜与公路停车区或公交停靠站结合设置。

    16.3.9 客运汽车停靠站与公路停车区结合设置时,应参照JTG D20相关规定设置。

    16.3.10 停靠站必须配置站台,站台设置应符合CJJ 37相关规定。

    16.4 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

    16.4.1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路段,应设置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并应设置相应指示标志。

    16.4.2 设置辅路时,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优先设置在辅路上。

    16.4.3 临时停靠点设置在硬路肩上时,应方便上下客,并应减少对主路交通的影响。

    16.4.4 临时停靠点应根据道路条件选直接式或港湾式。

    16.4.5 集镇道路沿线交通特征、出行需求发生变化时,经调研论证,可调整临时停靠点的位置。

    16.5 路侧停车位

    16.5.1 路侧停车位应结合车辆类型、停车需求、公路条件等规划设置。

    16.5.2 路侧停车位的设置应避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不得侵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16.5.3 交叉口、建筑物出入口、公交站台附近、弯道陡坡路段、易产生交通拥堵路段禁止设置路侧停车位。

    16.5.4 设置辅路时,优先在辅路上规划停车位。未设置辅路时,可在硬路肩范围内规划停车位,有条件时可加宽硬路肩。

    16.5.5 非机动车流低峰时段,可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限时停车。

    16.6 非机动车停车位

    16.6.1 非机车停车区主要满足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

    16.6.2 非机动车停车区不得影响盲道的正常使用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16.6.3 设置辅路时,可在分隔主路与辅路的侧分带实体上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未设置辅路时,可在硬路肩范围内或路侧安全净区规划非机动车停车位。

    16.6.4 非机动车停车位区域大小根据用地条件灵活设置。

    16.6.5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邻近时,应确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互相通视。

    16.7 行人过街设施

    16.7.1 行人过街设施包括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各类行人过街设施应统一规划、间距均衡,并保证集镇道路使用者通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连续性。

    16.7.2 行人过街设施优先规划人行横道,其次考虑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16.7.3 学校、小区、商场、公交停靠站等人流量密集地点宜设置行人过街设施。

    16.7.4 交叉口应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交叉口的非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时,行人过街设施可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一并设置。

    16.7.5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通)道应与周边人行系统无缝连接,应设置内容清晰、方向明确的指路标志和指示标志。

    16.7.6 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一般设置应满足GB 50688相关规定。

    16.7.7 无中央隔离设施路段需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时,在不影响通行效率时,可利用中间行车道的范围。有中央隔离设施路段,可利用中央分隔带范围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宽度不足时,经论证,可压缩行车道宽度。

    16.7.8 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应设置人行横道,并应设置行人信号灯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前应设置注意行人警告标志,并配合施划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

    16.7.9 集镇道路应在以下路段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a) 高峰时段行人过街量≥1600人次/小时;

    b) 严重拥堵或碰撞行人事故多发路段,在设置人行横道时主路通行效率严重降低;

    c) 集镇道路为一级公路时的无信号灯控制交叉口。

    17 照明设施

    17.1 基本要求

    17.1.1 一、二级公路城镇化路段应设置照明,三、四级公路城镇化路段宜设置照明。

    17.1.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同一路面上且之间无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照明。

    17.1.3 位于城镇进城、出城路段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特大桥梁宜设置照明。

    17.1.4 道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指标的要求。区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17.1.5 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定时控制应根据季节性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

    17.1.6 道路照明光源应选择光效高、寿命长、节能及环保的产品。未设置照明路段可设置自发光节能交通安全标识,为行人、非机动车夜间通行提供诱导和安全警示。

    17.1.7 道路照明设施应综合考虑白天的路容景观要求,灯杆灯具的色彩和造型应与道路景观协调。

    17.1.8 道路照明的配电系统宜预留道路监控等设施的用电量。

    17.1.9 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CJJ 45和GB/T 24969的规定。

    17.2 基本段照明质量

    集镇道路基本段照明质量应符合JTG 2112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集镇道路照明质量要求

    集镇道路等级

    路面亮度要求

    路面照度要求

    眩光限制阀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最小维持值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最小维持值

    总均匀度UE最小值

    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

    1.5

    0.4

    0.7

    20

    0.4

    10

    0.5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0.75

    0.4

    0.5

    10

    0.35

    10

    0.5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0.5

    0.4

    -

    8

    0.3

    10

    -

    注:(1)表中所列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2)照度要求仅适用于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应降低不超30%;(3)集镇道路照明的维护系数可按0.70确定;(4)集镇道路照明测量方法参见《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17.3 交叉口照明质量

    17.3.1 平面交叉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交会区照明标准,且交叉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17.3.2 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

    17.3.3 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或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17.3.4 T形交叉路口应在其中一条道路尽头设置照明。

    17.3.5 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

    17.3.6 宜加强路段内人行横道线处和视线不良平面交叉口处的照明。

    17.4 重要点段照明质量

    集镇道路沿线平面交会处、公交停靠站、服务站、观景台等重要点段的照明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集镇道路沿线重要点段照明质量要求

    照明区域

    照度要求

    眩光限制

    平均照度Eav/1x维持值

    总均匀度Uo(E)最小值

    沿线设施

    路侧的客运汽车停靠站、公交停靠站

    15~30

    0.3

    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机动车驾驶人造成眩光

    服务站、停车点、观景台

    10~20

    0.3

    注:维护系数可按0.70确定。

    17.5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明质量

    17.5.1 与机动车道无隔离设施的非机动车道应按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隔离设施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的照度。

    17.5.2 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照明标准,并满足机动车道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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