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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核实施细则

    2023-02-24 15:40:04 来源: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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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稽核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联网收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稽核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收费秩序稳定,切实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核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及其他联网收费省份开展跨省收费稽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稽核业务培训,对ETC发行业务等工作开展自查自纠。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做好本辖区路段收费稽核收费环境维护整治以及车辆通行费数据分析等工作,主动配合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省内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开展收费稽核工作。

    合作发行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本机构内部自查自纠,按时对发行数据等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配合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开展数据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

    第四条  内部稽核是指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合作发行机构通过采取现场检查、事后核查以及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业务人员的操作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稽核,排查是否存在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通行费损失等问题。主要包括对发行服务、收费行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稽核。

    第五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内部稽核。

    (一)定期对收费人员的收费行为和运营管理等开展稽核,并发布稽核结果。

    (二)定期对兜底收费、无卡收费、更改车型车牌收费等特情收费操作行为开展稽核。 

    (三)定期对军警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等政策性减免车辆通行费操作行为开展稽核。

    (四)定期对收费站机电设备(含通信、网络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稽核,督促做好收费机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辖区内高速公路门架(特别是省界门架)运行情况、通行数据开展核查和分析,排查门架是否存在因门架运行异常而导致车辆通行费计费不准确的情况。

    (六)定期对高速公路封闭情况及服务区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排查是否存在内部人员私开道口放行车辆或车辆违规驶离高速公路的逃费行为。

    (七)定期对辖区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现金、票据和通行介质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稽核,重点核实收费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贪污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八)定期对辖区收费站文明服务、保通保畅以及环境卫生等工作开展稽核。

    (九)定期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辖各收费站ETC专用车道开启情况、全省统一的联网支付二维码使用情况、联网通行费归集解缴情况、擅自修改收费参数情况以及其他严重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等行为进行稽核。

    (十)联合合作发行机构定期对ETC发行服务工作开展稽核。对认定为合作发行机构自身原因造成ETC高速公路使用者车型或车种错误导致少交、漏交车辆通行费的,由发行服务机构负责补交各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车辆通行费损失,并通知高速公路使用者更改为正确车辆信息;认定为高速公路使用者原因少交、漏交车辆通行费的,由合作发行机构下发状态名单限制ETC通行,并通知高速公路使用者更改正确信息并于规定时限内补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使用者没有按时补费的,系统自动启用追缴名单,进行全网限制通行。

    第六条  内部稽核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定期通报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稽核结果,并及时向被通报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合作发行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合作发行机构在收到稽核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及整改,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

    (三)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合作发行机构涉及的相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

    (四)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辖各收费站存在擅自关闭出口ETC专用车道、擅自使用非统一归集账户收款二维码、擅自修改收费参数、拒绝联网、擅自截留或转移联网车辆通行费以及严重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等其他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外部稽核

    第七条  外部稽核是指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合作发行机构通过收费数据复核、异常通行数据校验、现场核查、数据分析以及公众举报等方式,核实高速公路使用者是否存在少交、未交、拒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并对其逃费类型和责任主体进行认定。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外部稽核。

    (一)按照部级稽核平台工单处置流程开展稽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工单发起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并核算补费金额,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核算的金额应确保准确、无误。

    (二)通过部级稽核系统发起稽核工单的方式进行联合协查,确认因高速公路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少交、未交、拒交、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应及时将车辆车牌录入追缴名单并同步开展车辆通行费补费工作,对现有证据不足的疑似逃费车辆,应将其车牌录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监测。

    (三)定期对收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收费数据的特点和规律,为对外打逃等稽核工作提供依据。

    (四)定期对有入无出、一车多卡、屏蔽卡签、倒换通行介质、无通行介质收费等异常通行车辆开展核查,排查是否存在逃交、漏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

    (五)定期对军警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抢险救灾车辆以及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政策性减免车辆通行费开展稽核,排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与驾驶员内外勾结(擅自将收费车辆判定为免费车辆)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

    (六)做好联网收费省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并建立完善联动协作机制,提升打逃工作效率。

    (七)建立与地方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并组织开展联合稽核行动,实现精准打逃。

    (八)联合合作发行机构向社会公布稽核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关于车辆逃费线索的举报。

    第九条  外部稽核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因高速公路使用者原因造成车辆通行费少交、漏交、逃缴的,经收费站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且逃费证据确凿的车辆,工作人员按照现行收费政策直接对其进行补缴或追缴,补缴或追缴时应制作包含车辆详细信息和逃缴(漏费)等证据的执收文书,并由高速公路使用者签字确认。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出少交、漏交、逃缴证据确凿的车辆,工作人员可先将其车牌录入追缴名单,全网进行追缴。执收文书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制作统一版本样式。

    (二)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原因造成本省或外省车辆通行费损失的,根据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相关规定,由其承担车辆通行费损失。

    (三)因外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本省车辆通行费损失的,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本省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或直接对接相关省份进行车辆通行费补缴,车辆通行费补缴到位后,由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完成拆分,再将相应金额返还至本省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

    (四)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发行不规范、发行失误较多而造成车辆通行费损失、引发客户投诉等的合作发行机构进行通报,并视情况上报部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停止其发行业务。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补缴

    第十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存在证实因非行业系统原因造成少交、漏交车辆通行费的,应按照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人工核算需要补缴的车辆通行费,采取线上平台补费或线下现场补费的方式补缴车辆通行费。涉及跨省补缴的必须在线上平台完成补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段各收费站,均应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补费服务。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补缴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处理逃费车辆补缴工作时,应将涉事逃费车辆逃费证据告知相应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再依法依规全额完成车辆通行费补缴工作。

    (二)高速公路使用者对补缴金额等存在异议的,可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交异议申请,或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投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实、处置。

    (三)对逃费证据确凿、政策解释明确而未全额完成补缴或拒不配合补缴应缴车辆通行费的,按程序进行追缴。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做好高速公路使用者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追缴

    第十二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使用者逃缴(漏费)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应按照现行收费政策,采取人工核算和系统外专用发票打印的方式追缴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费追缴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起逃费车辆追缴(加收)车辆通行费时,应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出示逃费证据,并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工作,履行告知义务。

    (二)追缴(加收)车辆通行费时,应先在车道收费系统按车辆正常计费金额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正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计入联网收费系统进行清分结算,再按照我省现行收费政策追缴(加收)部分的车辆通行费,该部分车辆通行费通过人工核算和系统外专用发票打印的方式处置和收取。

    (三)高速公路使用者对追缴金额等存在异议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可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交异议申请,或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起投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核实、处置。

    (四)对逃费证据确凿、政策解释明确而未全额缴纳或拒不配合缴纳应缴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将涉事车辆的车牌录入部级追缴名单,全网限制通行。对逃费金额较大以及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联动辖区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追缴名单录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追缴名单录入仅限于因高速公路使用者原因而造成的少交、未交、拒交、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因联网收费参与方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的车辆通行费损失不得录入追缴名单。

    (二)各联网收费参与方在录入追缴名单信息时,应仔细核对录入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录入错误和重复录入等情况。

    (三)已在追缴名单内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其还存在其他逃费行为且证据确凿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在已有的追缴名单中追加录入,再合并追缴。

    (四)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负责对追缴名单车辆解除、撤销、信息更新等变更工作进行审核。

    (五)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已完成车辆通行费全额追缴的车辆信息从追缴名单中解除,确保其正常通行。

    第六章  证据与执收文书管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补缴、追缴车辆通行费车辆及人员的相关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严禁私自泄露。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安排专人对已完成补缴、追缴车辆通行费车辆的证据材料和执收文书进行保存及管理。纸质证据材料和执收文书要按照相关要求归类存放在指定的档案室内,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电子证据材料和执收文书,应储存在专用的移动存储设备或电脑中,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十七条  纸质证据材料和执收文书保存期间,应维护文书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文书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执收文书材料。 

    电子证据材料和执收文书应使用严格查杀过病毒、木马的移动存储设备或电脑进行储存,移动存储设备或电脑不得随意查阅、存档和调取。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联网收费参与方应及时向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及联合稽核人员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材料,供稽核人员查阅或复印,并就稽核事项中涉及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出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十九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按章办事、公平公正;严格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搞特权;严禁利用职权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或有价证券;严格遵守监督稽核工作各项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键字: 公路收费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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