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了交通、公安部门相互驻勤机制,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派驻交通执法人员到市交警支队及中心城区各交警大队,同时由县(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派驻警力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建立了联席会议、案件移交和信息反馈机制,交通、公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建立了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严查严惩机制,针对非法营运和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频发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当事人抗拒执法、暴力抗法案件的受理审查、增援处置等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目前,除郑州市本级探索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外,所属5县(市)、上街区也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均成立了专门的公安执法中队协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大大提高了执法效能。(郑州市交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