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厅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山东省三厅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6-16 11:45:46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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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第5号,以下简称三部局《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是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服务水平、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信息化手段,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科技支撑。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将贯彻落实三部局《办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联合监管,实现资源共享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建设的山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应用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技术服务平台)已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对接。在省技术服务平台基础上组织开发的子系统-山东省北斗货运动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货运平台)已经过北斗示范工程的应用检验,并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了对接。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开放平台并提供平台帐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登录平台,按照法定职责依据平台数据开展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研制建设的自主卫星导航系统,对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省作为北斗示范工程试点省,自2013年1月1日起,已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结合我省北斗示范工程试点工作和三部局《办法》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对于2014年7月1日前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如安装的终端不符合三部局《办法》要求,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对于2014年7月1日前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如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安装的卫星定位终端不符合三部局《办法》要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换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

    “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的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应直接接入省技术服务平台,省技术服务平台将数据上传至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的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应直接接入省货运平台,省货运平台将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接收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发的相关信息。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或者已安装终端但未能在省技术服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卫星定位终端质量和售后服务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基础。对于终端的选用,按照省技术服务平台统一调试、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目录内,根据终端企业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信誉、终端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等情况,选择若干种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型号,报送省技术服务平台调试。省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相关标准对终端进行调试,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要求的终端型号。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公布的终端型号。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如已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应随车附带车辆生产厂家相关安装证明材料。省技术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应协助做好入网工作。

    四、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省技术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平台帐号或向企业监控中心透传数据的方式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定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

    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报送上月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入网情况(附件2)。

    联系人:王爱军联系电话:0531-85693370

    传真:0531-82973572电子邮箱:sdygxxh@163.com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运管处(局、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1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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