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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2014-08-22 20:04:18 来源: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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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服务商: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总要求,现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动态监控工作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杭州地区拥有用于公路营运的货物运输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三、卫星定位装置的标准要求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在浙江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www.96520.com)《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版块中,可以查到目前已符合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

    四、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的相关要求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营运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2、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现已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运营商清单详见:www.hzyg.gov.cn

    五、车辆动态监控的有关要求

    1、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以下简称全国货运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3、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国货运公共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4、50辆以下的重型货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没有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的,应登录使用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根据平台提供的监控结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6、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国货运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货运公共平台,并接收全国货运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7、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8、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建议道路运输企业在更新或新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时,尽量选择兼容北斗导航系统的车载终端。

    六、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的时间要求

    1、2014年7月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且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所属企业要及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所属企业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或更新,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2、在2014年7月1日后新增或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应确认其在“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后,才能予以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3、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4、2016年1月1日后,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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