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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三厅局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09-24 10:20:24 来源:www.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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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交发〔2014〕4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行业具有服务面广、流动性强、机动灵活的特点,也是事故多发的行业,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安全监管手段的不断提高,车辆动态监控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终端设备老化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是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状态、轨迹和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实时监控,是总结多年动态监管工作经验的一部完整、系统的法规,是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强化联合监管措施,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组织进行对《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一要加强对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科学的依法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实施动态监管的能力。二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驾乘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主动健全各项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利用动态监控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三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大力宣传《办法》的宗旨和内容,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舆论基础。

    三、做好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工作

    我区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内蒙古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

    (一)加强监管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内蒙古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是符合《办法》要求的政府监管平台,用于监管全区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其设计采用“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划分为多级中心,每一级中心具有本级应有的权限,监管本级所辖区域的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

    该平台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共同使用,实现各级对所辖区域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的监督考核。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将监管平台的运营与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避免向运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

    (二)加强监控平台的建设和使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自建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经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其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的监控平台应当通过监管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经营者使用的监控平台应当在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同时,接入监管平台。《办法》实施前已使用自建或社会化监控平台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升级、更换完毕。

    (三)加强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管理。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商必须诚信、守法经营,具有完善的运维服务网络和较强抗风险经营能力,能够长期提供及时、可靠、持续的技术服务,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并公告(备案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做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工作

    《办法》实施后,新增和更新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办法》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7月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办法》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达不到《办法》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升级(更换)、使用符合《办法》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一)各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和完善监控制度,落实人员。要与当地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紧密配合,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客运站要对所有进站车辆动态监控的有效性实施检查,对卫星定位装置无法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发车。

    (二)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要委托其监控平台对其车辆实施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监控平台要同时告知经营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以及遮挡或扭转车内监控摄像头的车辆,监控平台要及时提醒经营者,并告知车辆归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站暂停其运输经营活动。

    六、加强车辆动态的联合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络协调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监管平台,强化实时动态远程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加强对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办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标准,细化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切实保证《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监控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应当督促相关运输企业,不得给未有效接入监管平台的“两客一危”车辆、不能保持正常在线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排运输任务。

    (二)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符合《办法》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符合《办法》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附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抄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4年09月23日印发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内蒙古 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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