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6-04 14:44:17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部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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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控平台备案要求

      (一)监控平台应符合《办法》要求,并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名单之中。监控平台应使用具备合法授权的电子地图,并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第3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平台服务商应具有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对部署的监控平台具有维护和升级的能力:平台服务商应具备提供电信增值业务服务的资格,其服务范围在黑龙江省合法有效。

      (二)企业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境内或总公司(集团公司)注册地在外省但已在黑龙江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形式的分支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监控场所.与电信运营商有专线联接,建有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服务商应建立本地化服务体系,具有专职监控人员和软硬件维护人员,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服务商应将所服务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至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或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与服务平台,为运输企业出且车载终端入网证明材料。并同意将备案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杜会公开,接受杜会监督。

      二、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须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纸质版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自并加盖公章。电子版文本资料采用0ffice 2003或PDF格式,图片资料采用JPG格式。

      (一)提供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书(附件1)、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付证明的备案十请授权委托书(附件2)、提供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用)和复自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 用)和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

      (三)提供黑龙江分支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

      (四)提供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报告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平台所有者名称”应与申请备案的“服务商名称”一致)、监控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提供合法使用电子地图的证明材料(授权书或合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

      (五)平台服务商开展车载终端安装服务的,终端应符合《办法》准入要求,井被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及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名单之中。服务商应提供由交通运输部公告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载终端检验报告复印件、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12)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已经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六)提供接入服务的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七)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王要包括黑龙江省内售后服务及监控场所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电信运营商专线租用协议原件(查验用)和复印件、监控场所照片、服务电话、监控人员与软硬件维护人员资料以及平台运行相关管理制度等。

      三、其他要求

      (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备案材料齐备的平台服务商在完成与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对接测试之后,将在黑龙江交通网站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公示一次.在省厅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备案材料的服务商,顺延至下批次公示。

      (二)通过备案的平台服务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更新。如被反映其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现象或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监控服务市场,经核实后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我厅将不再组织开展车载终端的备案工作,道路运输企业可自行选用我厅已经公告或符合《办法》要求的其他GPS/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关干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栽终端备案工作的函》、《关于开展提供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的函》(黑交发[2014)7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以前由我厅颁发的其他文件,凡与本文有抵触或发生歧义的,均以本文为准。

      联系人:李晶姚瑶 电话:045l 82340876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l 6号

      附件l提供社告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书

      2备案申请授权委托书

      3提供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黑龙江 卫星定位 备案
  •    责任编辑:l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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