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布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工作风险管控的通知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临沂市发布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工作风险管控的通知

    2015-07-02 11:40:58 来源: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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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运管处(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工作稳步推进和市场稳定,现就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运营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对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实行审批或二次认证,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

      二、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责任。坚持“市场放开、规范服务、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上下联动、协调一致、规范有序、积极稳妥的工作推进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过程关和考核关,规范道路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企业监控平台使用,确保严格履行“市级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属地运输管理机构管理、道路运输企业自行监控”管理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三、强化政策宣传工作。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运输管理处制定了《临沂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风险告知书》(见附件),各县(区)运输管理机构要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手中,保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人手一份,广泛发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充分利用业务窗口、检测大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货运企业和经营业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增强道路运输经营者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道路运输经营者熟悉和了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风险防范意识,保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平稳顺利实施,确保行业稳定。

      附件:临沂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风险告知书

      临沂市运输管理处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临沂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风险告知书

      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规定,进入运输市场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安装及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全国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中正常显示,凡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核发和审验《道路运输证》。为保障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选择运营服务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规范和市场不确定因素等所产生的风险,保障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告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社会运营服务商。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为车辆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时,应自主选择经审查符合条件公示的社会运营服务商(相关名单详见临沂运政网),并与其签订临沂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同时,应要求运营商提供统一的临沂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入网证明和国家正式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指定社会运营服务商。安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服务纠纷,依据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由双方自行解决,由此造成的风险由道路运营经营者自行承担。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综合服务能力强的运营服务商。目前,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市场自主调整价格,我市公示的平台运营服务商已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技术性审查,并在山东省道路运输局备案,但因其终端设备质量、安装能力、售后服务和平台监控能力不一,甚至有的服务商通过使用劣质终端或不合格终端,降低成本价格恶意竞争市场,一旦经营不善或无法履行服务能力,将导致服务商携款逃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产生社会矛盾。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切实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在自主选择社会运营商的基础上,综合考查和评估服务商的设备质量、安装水平、售后服务和平台监控等方面的能力,不要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安装业务交与中介组织或个人办理,切勿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一些劣质产品或不达标产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保持车辆实时在线。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卫星定位装置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不能上线,请及时联系营运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

      四、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以及自主进行日常运营监控或者由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的活动,都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上传相关动态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车辆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大的交通事故,将把车辆运行轨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责任。

      为保护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使用过程的规范有序,如在安装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过程中存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指定社会运营服务商、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差或运营服务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等问题,请及时将违规情况向临沂市运输管理处反映。监督投诉电话:0539-7877340。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道路运输 卫星定位
  •    责任编辑:l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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