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
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67号)(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恢复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在本市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为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
二、服务承诺
申请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承诺:
(一)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技术标准要求为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装置及系统的安装、数据接入、维护和服务等工作,确保企业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如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为后装,需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后装证明(见附件1)。
企业监控平台出现问题时,服务商须及时响应,平台链路出现问题应在2小时内解决,对于发生在本市境内卫星定位装置的故障,需在接到运输企业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24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服务商应免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单位按危险品车辆的5%配备车载终端备件。
(二)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将所服务的车辆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保证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为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更换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四)同意将报备时提供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五)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需承诺在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服务费可以以月付的方式进行付费。
三、备案程序
(一)平台服务商应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报备申请。
(二)平台服务商在报备时应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接入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机构代码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各一份。
2、平台服务商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检验报告(验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地图合法证明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三级)保护证明材料。
3、服务承诺文件:
(1)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交通事故(企业安全监控)责任认定等内容。
(2)公布维修服务电话(7*24小时有人接听)。
(3)在接到运输企业报修后,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卫星定位装置故障72小时以内解决。
(4)必须提供维修点服务或上门服务经营模式。
(5)未经运输企业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泄露。
4、平台维护技术工程师及车载终端安装维护人员相关资料及本市社保缴纳证明;
5、企业监控平台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品牌、型号(含样品一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及交通部的设备检测报告。
(三)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每月将予以备案的服务商目录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项
已通过备案的平台服务商,未履行相关备案要求的,将取消本市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车载卫星定位服务。
通过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和承诺做好服务工作,如被反映其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将取消其备案资格。此外,服务商提交备案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更新。联系人:盛俊,联系电话:021-63156272。
特此通知。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后装证明
2.上海市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接入
申请表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5年6月2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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