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运管局开展第三批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运营商备案审查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辽宁省运管局开展第三批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运营商备案审查

    2016-02-25 11:00:31 来源: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评论:
    分享到:

      一、备案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决定开展辽宁省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运营商备案审查工作。受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委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备案人基本资格条件及要求

      (一)经营性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人

      1.经营性备案人经营的监控平台、车载终端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需提供有效证明、公示等有效查验方式)。

      2.经营性备案人应当出具监控平台厂商(监控平台的建设者和拥有者,以下简称平台厂商)签发的2年以上全省独家行业(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代理授权、车载终端生产厂商2年以上的行业(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代理授权,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直接以备案人身份备案的除外。授权有效期自备案人通过备案审查之日起满2年即可。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签发代理授权必须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一个监控平台在辽宁省境内只能出一个备案人(平台厂商直接备案或者委托代理商备案)申请备案。备案人与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的合作协议必须界定清楚各方在销售、设备维修、软件开发与升级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经营性备案人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平台厂商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车载终端生产厂商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注册资金以及营业执照已年审的有效查验方式)。

      4.经营性备案人的公司总部在省外的,必须在辽宁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分支机构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注册或备案。

      5.车载终端必须是北斗双模,兼具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功能,并且通过3C认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性备案人(含平台厂商)拥有与卫星定位信息服务相适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区域为跨省或者省内。

      7.经营性备案人只能以1个监控平台申请备案,最多可选用3款车载终端申请备案。选择多款车载终端申请备案的,以最低的资质、条件、性能、功能、指标,以及达到的最低要求为基准进行评审。

      8.经营性备案人必须在互联网上建立本公司的门户网站,网站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简介。介绍公司的总体情况,主要业务范围,公司资质荣誉等。

      (2)产品介绍。包括使用平台的名称、版本号、功能简介、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图片、型号、生产厂家、基本功能、技术指标等。(参与我省备案审查的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应注明)。

      (3)省内各地区成立分支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市场营销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营销区域。

      (4)售后服务网点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9.经营性备案人基本承诺

      (1)监控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凡在交通运输部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有规定的,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使用费和后续升级维护费用;超出标准规定之外的服务功能,由备案人与道路运输经营者协商确定开发费用及后续升级维护费用。

      (2)车载终端最高限价为1200元/台,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实施、辅料费用。

      备案人必须对车载终端实行免费维修服务,包括设备配件更换、设备更新,以及因设备维修发生的设备运输、安装实施、辅料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车载终端损坏的,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

      (3)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费最高限价为90元/车月。该项费用包括:定位信息通信费/车月、车载终端维修费与更新费用/车月、基础服务费用(包括监控平台的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客服费、主要技术人员费用、管理费用、税费)/车月。围绕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拓展的增值服务功能,由备案人与道路运输经营者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4)备案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查验、合法有效,否则一经发现,按照自动弃权处理或取消其卫星定位服务资格。

      (5)通过审查的备案人应当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不得委托给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代其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不得私自更换监控平台厂商和车载终端厂商。否则,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6)备案人保证在通过备案审查后,为用户安装使用的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备案的产品一致。凡发现不一致或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申请备案。

      (二)非经营性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人

      非经营性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人(以下简称非经营性备案人)是指由道路运输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只为本企业所属的道路运输车辆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

      1.非经营性备案人自建的监控平台、使用的车载终端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须出具有效证明或公示)。

      2.非经营性备案人应当出具车载终端生产厂商2年以上的行业(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使用授权。授权有效期自备案人通过备案审查之日起满2年即可。非经营性备案人与车载终端厂商的合作协议必须界定清楚各方在销售、设备维修、软件开发与升级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非经营性备案人安装使用的车载终端必须是北斗双模,兼具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功能,并且通过3C认证(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非经营性备案人最多可选用3款车载终端申请备案。选择多款车载终端申请备案的,以最低的资质、条件、性能、功能、指标,以及达到的最低要求为基准进行评审。

      5.非经营性备案人必须具备监控平台技术服务及车载终端运行维护能力,建立车辆动态监控有关的规章制度,拥有符合标准的硬件设备及机房场地,配备与动态监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技术和日常监控人员,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6.非经营性备案人基本承诺

      (1)通过审查的非经营性备案人不得对本企业以外的营运车辆提供卫星定位监控技术服务。凡发现违反本承诺开展车辆监控技术服务的,安装使用的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备案的产品不一致或者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

      (2)非经营性备案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查验、合法有效,否则一经发现,按照自动弃权处理或取消其卫星定位服务资格。

      三、详细评审内容(见附件1)

      四、备案审查方法(见附件2)

      五、备案材料编写要求

      经营性备案人应按照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3)编写备案材料,非经营性备案人应按照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4)编写备案材料。材料内容需清晰完整,根据备案审查项目做好章节的划分,做好索引目录,并注明页码。备案内容较多的材料可分为多册装订,但需保证材料的连贯性,在封面做好章节标注。

      六、备案材料准备时间

      请备案人即日起至2016年3月6日准备备案材料。

      七、备案材料递交

      备案材料需装订成册,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共同封装在一起,贴好密封条,于2016年3月7日至8日(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报送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长白9-10号路10号)。逾期不再受理。

      备案人递交备案材料时须提供以下资质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并将所有原件材料清晰的扫描电子档按以下材料目录建立文件夹进行编排整理,刻录成光盘,由工作人员现场与材料原件逐一比对查验,相关材料原件现场查验后交还备案人,如有异议评审过程中专家有可能要求重新查验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1

    运营商备案审查表(盖章)

    2

    备案人承诺书(盖章)

    3

    备案人与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的合作协议

    4

    监控平台、车载终端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检测的证明、有效公示证明材料等有效查验方式

    5

    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签发的授权书

    6

    备案人、监控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的营业执照;

    备案人省外的,需提供1个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市场营销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原件。

    7

    备案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9

    车载终端通过3C认证证书

    10

    备案人(含平台厂商)ISO9001:2008认证证书

    11

    备案人(含平台厂商、车载终端厂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2

    与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

    专利证书(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获得的专利,包括发明专用利、实用新型专利)

    14

    车载终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证书

    15

    车载终端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16

    400/800客服电话协议或合同,以及5位短号码客服电话使用证明材料

    17

    设置从事市场营销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多于15个分支机构的,提供具有代表性的15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即可。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提供详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8

    设置售后服务站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9

    定向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件(非经营备案人需提供)

    备注:1.以上材料还应当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申请备案信息变更的备案人,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原件。

      八、备案信息变更

      已通过第一、二批辽宁省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运营商备案的备案人申请更换、升级监控平台,更换、增补、升级车载终端的,应当提供变更有关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并按照备案信息变更材料目录(见附件5)编写。

      备案信息变更材料的基本要求、递交及发布公告均参照本次备案要求执行。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备案审查公告在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www.lnyg.net)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备案受理单位: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13纬路18甲2号

      联系人:张博

      联系电话:024-23212272

      备案评审代理机构: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9-10号路10号二楼东侧

      项目联系人:薛阿畅

      联系电话/传真:024-83733912-84/83733837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件五.doc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辽宁省 运管局 载货汽车 卫星定位
  •    责任编辑:李兵飞
  • 每周新闻精选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