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2016-11-10 14:29:17 来源:甘肃省交通运输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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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2016〕124号)相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25日起,在全省高速公路入口、公路收费站、治超站、货运装载源头全面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货运场(站)、矿山上路行驶;自2016年10月2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行驶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2.三轴载货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吨;三轴载货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

      3.四轴载货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吨;后单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5吨;四轴铰接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4.五轴中置轴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后三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2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为单驱动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吨。

      (二)行驶高速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吨;

      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

      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

      (三)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除遵循(一)(二)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2.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3.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

      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4.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5.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6.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三、货运车辆改装、销售、维修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

      四、确需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五、货运车辆行驶公路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七、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站)经营者实施处罚。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八、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

  • 关键字: 车载运营 货车非法改装 违法超限超载
  •    责任编辑:逐梦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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